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問與答
一、 申辦本項貸款之資格條件為何?
答:本項貸款對象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但112年8月1日以後經銀行核貸本優惠貸款者或經農業金融機構核貸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下稱農安貸款)者,不得申辦本優惠貸款。
二、 本項貸款之申辦方式?
答:符合本項貸款之資格條件者,請洽公股銀行依其一般房貸申請程序,並指定適用本項貸款條件辦理。
三、 本項貸款之申請及撥款日期?
答:為協助無自有住宅家庭購置住宅,賡續辦理本項貸款,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8年7月31日均得申請辦理,惟撥款日至遲不得逾118年10月31日。
四、 本項貸款之借款人年齡及核貸年限?
答:
1、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申貸時未滿50歲,即可申辦本項貸款,其年齡計算以向銀行申請日為準,貸款年限最長40年,含寬限期5年,且借款人申貸年齡加計核貸年限,合計不得逾80。
2、 倘借款人於核貸時已滿50歲,以申請日之年齡條件為準。
五、 本項貸款所稱「無自有住宅者」如何認定?
答:以申辦時借款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均查無建物資料為原則;惟倘持有建物屬停車位、靈骨塔位,得經承辦銀行依實況查核審認後,視為無自有住宅。
六、 單身者、離婚者、以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係外國人者可否申辦本項貸款?
答:可以,本項貸款之貸款對象包括單身或已婚(含離婚)者。離婚者,須本人及戶籍內有監護權之未成年子女均查無自有住宅(戶籍內有未成年子女但無監護權者,免提供該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清單);另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係外國人,僅持有護照未持有本國居留證者,無須查調該等親屬財產清單。
七、 本國民眾購買坐落於國外之房屋,或在臺有住所之外國自然人,可否申辦本項貸款?
答:不可以。因本項貸款係為協助本國人民購置坐落於本國之房屋而設之優惠方案。
八、 本項貸款是否限第一次購屋者申辦?
答:符合本項貸款之資格條件者,無論是第一次購屋或以前有房屋但已出售或轉讓,均可申辦本項貸款。112年8月1日以後經銀行核貸本優惠貸款者或經農業金融機構核貸農安貸款者,不得申辦本項貸款。
九、 本項貸款所定借款人年所得之申貸限制,其審核方式?
答:
1、借款人須為房屋所有權人,其本人年所得總額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不得申辦本項貸款。
2、借款人得授權承辦銀行透過「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台」或授權查調國稅局核發之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俾確認所得總額;另攤販、自營商等族群,得提供資金流程或營業資料等相關收入證明,供承辦銀行審認其申辦資格,惟本項貸款適用准駁仍須依據金融主管機關徵授信規定及授信審核原則辦理。
十、 本項貸款所定借款人購買房屋總價金額之申貸限制,其審核方式?
答:
1、借款人購買住宅鑑價或買賣總價(二者取孰高),超過下列金額,不得申辦本項貸款:
(1)臺北市3,500萬元。
(2)新北市及新竹縣(市)2,500萬元。
(3)其他縣(市)2,000萬元。
2、舉例說明:
(1)倘借款人購買之住宅坐落於臺北市,買賣總價為3,400萬元,承辦銀行鑑價為3,600萬元,取高者,以該住宅鑑價審認,已逾3,500萬元,不得申辦本項貸款。
(2)倘借款人購買之住宅坐落於臺中市,買賣總價為2,100萬元,承辦銀行鑑價為1,900萬元,取高者,以該住宅買賣總價審認,已逾2,000萬元,不得申辦本項貸款。
3、上開購買房屋總價金額限制,僅供承辦銀行審認得否申辦本項貸款,實際核貸金額及成數仍由各銀行依據相關金融法規及內部作業規定辦理授信審核。
十一、 本項貸款所稱最高核貸8成,其計算標準?
答:實際核貸成數須視借款人擔保品坐落地點及房屋狀況等因素;借款金額則須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信用因素等,並依承辦銀行相關作業規定綜合評估辦理。
十二、 本項貸款最高額度自115年8月1日起有所調整,是否僅限新貸戶適用?
答:
1、本項貸款最高額度為1,000萬元,為支持婚育家庭,115年8月1日起,申請日前2年內完成結婚登記之家庭(下稱新婚家庭),其貸款額度由最高1,000萬元調高至1,200萬元,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離婚或單親者,未成年子女須與借款人同戶籍且有監護權)貸款額度最高1,500萬元,以新貸戶適用為原則,不溯及既往。
2、倘借款人於申請時符合上開婚育家庭條件,惟經承辦銀行撥貸前查核其資格喪失(離婚或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則貸款最高額度以1,000萬元為限。
3、基於惠民考量,115年7月31日以前申辦本項貸款之案件,倘借款人符合婚育家庭資格者(本人結婚、或本人或配偶孕有胎兒),於承辦銀行「撥貸前」,得提供證明文件,自行評估撤案,並於同日以原貸款標的,重新申請適用本項貸款115年8月1日以後方案,惟經選擇後不得變更;重新申請日已逾原貸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以建物謄本為準)6個月,但原申請日仍在6個月內者,仍符合本項貸款規定,不受第十七問答之限制。
十三、 本項貸款就婚育家庭貸前審認方式,以及倘貸後婚姻關係消滅或因虛偽不實而自始無效之處理方式?
答:
1、申請日前2年內完成結婚登記之家庭或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含本人或配偶孕有胎兒者),得提供戶籍謄本、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之媽媽手冊)等證明,供承辦銀行審認借款人是否符合婚育家庭資格。
2、倘貸後借款人婚姻關係消滅(配偶死亡者除外),就超過1,000萬元之原核貸額度部分,應自婚姻關係消滅當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溢領之利息補貼,應由承辦銀行追回。
3、倘經承辦銀行知悉借款人之婚姻關係因虛偽不實而自始無效,應自撥貸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溢領之利息補貼,應由承辦銀行追回,並依銀行貸款契約相關約款,重新核定貸款條件。
十四、 申辦本項貸款者,是否皆可貸款最高額度?
答:
1、本項貸款最高成數8成,本項貸款最高額度為1,000萬元(新婚家庭為1,200萬元、育兒家庭為1,500萬元),借款金額如逾上開最高貸款額度,在最高額度之內,適用本項貸款,超過最高額度部分,則適用承辦銀行之其他貸款方案;借款金額如低於最高額度,則以借款金額適用本項貸款。
2、115年8月1日以後新申請者方可適用新婚及育兒家庭之貸款額度,不溯及既往;亦即115年7月31日以前撥貸案件,不得以改貸、增貸或轉貸他行方式提高原額度。
十五、 申辦本項貸款,承辦銀行核貸條件與借款人預期可能不同?
答:
1、承辦銀行辦理本項貸款與一般房貸業務相同,須遵循金融主管機關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授信「5P」原則及「防範投資客炒房及人頭戶申貸機制」等徵授信規範辦理,就借款戶資歷(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償還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及未來展望(perspective)等,綜合評估貸款實際用途、整體信用狀況及收支負擔等財務能力後,決定是否核貸及核貸條件,並非每案均得以本項貸款最高額度上限、貸款最高成數8成或寬限期最長5年及最長40年期核貸。
2、公股銀行於受理時應主動關懷及提醒申貸民眾,購屋貸款資金龐大,不動產轉讓流動性低,須審慎評估本身財務能力及金融市場波動風險,謹慎決策購屋及申辦貸款,並提供相關設算還款資料予申請人,協助其審酌自身財務還款能力,以利購屋決策兼顧維持生活需要。
十六、 本項貸款之貸款利率?
答:
1、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為基準利率,自113年3月27日起為1.72%,借款人得自由選擇一段式機動利率、二段式機動利率或混合式固定利率計息,一經選定不得變更。自115年8月1日起之申貸案件取消二段式機動利率或混合式固定利率之計息方式。
2、各計息方式利率如下:
(1)一段式機動利率
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585%機動計息。但自110年1月1日起新貸放案件,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555%機動計息。109年12月31日以前已撥款者,不得變更計息方式。
(2)二段式機動利率
前2年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345%機動計息,第3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645%機動計息。115年8月1日起之申貸案件不適用本計息方式。
(3)混合式固定利率
前2年採固定利率,第1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0.525%固定計息,第2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0.625%固定計息,第3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645%機動計息。115年8月1日起之申貸案件不適用本計息方式。
3、自115年8月1日起利息優惠方式如下:
(1)112年7月31日以前撥貸案件: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貼0.25%及基準利率減少調升0.125%;116年8月1日起至117年7月31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貼0.125%及基準利率減少調升0.125%;117年8月1日起至118年7月31日止,基準利率減少調升0.125%。118年8月1日起回復原貸款利率。
(2)112年8月1日起撥貸案件:自撥貸日起算3年內,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貼0.375%(113年3月26日以前補貼0.25%)及基準利率減少調升0.125%。自上述3年屆滿次日起(以下均稱期滿後)第1年,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貼0.25%及基準利率減少調升0.125%;期滿後第2年,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貼0.125%及基準利率減少調升0.125%;期滿後第3年,基準利率減少調升0.125%。期滿後第4年起,無補貼及基準利率減少調升,回復原貸款利率。
4、前款利息優惠,轉貸之借款人及新婚家庭增加之貸款額度於婚姻關係消滅(配偶死亡者除外)當日起不適用之。
5、各計息方式依本題第3點調整後利率參閱「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附表。
十七、 本項貸款房地之取得日期如何認定?
答:本項貸款房地之取得日期係以建物謄本上登記日期為準,所稱取得所有權係指所購置之自有住宅(建物謄本)登記日期為申請日前6個月內或核准後6個月內完成所有權登記者,即符合本項規定。舉例:借款人於115年8月5日申請貸款,所購置之自有住宅建物謄本登記日期須在115年2月5日以後。
十八、 本項貸款與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能否併用?
答:基於便民及考量民眾實際需要,本項貸款可與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搭配。
十九、 原持有持分房產,另購之自有住宅能否辦理本項貸款?
答:
1、本項貸款之借款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個別持有共有住宅或共同持有共有住宅,其所持有建物之持分換算面積合計未滿40平方公尺,可申辦本項貸款。
2、自115年8月1日起,倘上開持有之住宅為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者,經借款人檢具繼承系統表、除戶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承辦銀行查證,得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
二十、 本項貸款是否可先申請保留額度後,再行辦理購屋作業?
答:不可以。本項貸款需先行評估「擔保品」,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之民眾,因無提供作為銀行評估之明確標的物,銀行無法受理。
二十一、 申辦本項貸款所購買之房屋用途有無限制?
答:
1、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其主要用途應含有「住」、「住宅」、「套房」或「公寓」字樣。
2、建物經承辦銀行查證確係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即非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並應於核貸時請借款人簽訂自用住宅使用切結書,即可受理;倘核貸後經承辦銀行查證借款人所購置房屋非供自住使用,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已溢領之利息補貼,應由承辦銀行追回,並依上開自住切結書及銀行貸款契約相關約款,重新核定貸款條件。
3、借款人應配合承辦銀行辦理貸後管理作業,包含資金來源及擔保品用途之查核,倘經承辦銀行發現有疑似違反貸款用途之情形,承辦銀行得先以書面通知,並自通知日起14天後停止利息補貼,俟借款人檢具相關佐證文件,並經承辦銀行審查確符自住使用者,得恢復利息補貼。
二十二、 申辦本項貸款所購買之房屋,貸後能否將房間分租、整層出租、頂樓加蓋出租或作為公益出租人出租?
答:不可以。財政部持續督導承辦公股銀行加強本項貸款管理,落實貸後房屋非供自住使用之查核。借款人將大於其自住需求之「居住空間」出租,如房間分租、整層(戶)出租、頂樓加蓋出租、作為公益出租人出租等,均影響房屋居住空間之自住事實,不符本項貸款協助購屋自住之政策目的,由承辦銀行就貸後房屋是否涉有租賃行為依個案實況審認,並依第二十一問答查處,以確保政府資源合規運用。
二十三、所購置之自有住宅,前屋主出租未屆期,能否辦理本項貸款享受利息補貼?
答:不可以;惟借款人所購置之房地日期符合第十七問答條件者,如先以承辦銀行之其他貸款方案辦理,俟無租賃情事後,再申請改貸本項貸款即屬轉貸,依第十六問答,不適用減少調升及政府補貼後之計息方式。
二十四、 借款人名下無自有住宅,但曾以其他人所有之自有住宅向行庫借款(非本項貸款)者,借款人能否再辦理本項貸款?
答:凡借款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無自有住宅者(借款人為單身者,本人無自有住宅),即可申辦本項貸款。
二十五、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有房產,但借款人表示該筆財產已出售或轉讓,可否申辦本項貸款?
答:借款人提供可證明已出售或轉讓該筆財產資料(如登記謄本),即符合無自有住宅資格;惟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無房產,但徵信作業時,聯徵資料顯示在其他行庫已有擔保放款,並經確認該筆貸款擔保品為建物(如屬停車位、靈骨塔位,依第五問答辦理)且屬借款人所有,則該借款人不符合本項貸款規定。
二十六、 與他人共同購買同一房屋,可否申辦本項貸款?
答:可以,惟本項貸款如提供與他人共同持有之房地為擔保,且均符合申貸資格,優惠貸款額度合計最高仍為1,000萬元(符合新婚及育兒資格者,最高額度分別為1,200萬元及1,500萬元),如僅有一位符合申貸資格,其擔保物之共有人應將其持分部分,一併抵押予銀行,且應以符合資格者為借款人,優惠貸款額度應按建物所有權持有比率核貸。〔如持分1/2,則優惠貸款額度為500萬元(符合新婚家庭資格者為600萬元、符合育兒家庭資格者為750萬元)〕。惟該房屋仍須符合第二十二問答規定。
二十七、 自地自建者可否申辦本項貸款?
答:不可以。本項貸款為購屋貸款,因此自地自建不符合本項貸款規定。
二十八、 一人一次購買二屋,可否皆適用本項貸款?
答:皆不可以。
二十九、 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僅持有土地而未持有房屋者,是否適用本項貸款?
答:是。本項貸款之借款人(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為名下無自有住宅者。
三十、 居民持有因天災受損之房屋,另購一筆自有住宅,可否申辦本項貸款?
答:基於政府體恤受災居民並協助其購屋成家,借款人主動向承辦銀行檢具依據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載有建物坐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紅色危險標誌,即紅單)照片或影本等相關資料,得申辦本項貸款。
三十一、 倘適用本項貸款房屋之屋頂出租予第三方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不涉及住宅內部使用空間),是否符合自住使用規定?
答:是。自115年 8月1日起(包含該日以後之新貸戶及既有貸款戶),倘建物主體經承辦銀行依借款人所檢具「住家用」房屋稅單及太陽能設備租約等資料,就個案實況審認確係自住使用,僅出租屋頂或房屋外部等「非居住空間」供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並未影響房屋「居住空間」之自住事實,尚符合購屋自住之政策協助目的,可認符合自住使用規定。
三十二、 本項貸款「限貸一次」如何認定?
答:112年8月1日以後,曾獲貸本項貸款者或曾於農業金融機構獲貸農安貸款者,不得申辦本項貸款。承辦銀行應將撥貸戶資料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嗣受理申辦案件時,應查詢確認借款人是否未獲貸上開優惠貸款,以落實執行限貸一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