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
一、承辦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貸款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申貸時未滿50歲,且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
(二)112年8月1日以後經銀行核貸本優惠貸款者或經農業金融機構核貸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下稱農安貸款)者,不得申貸本優惠貸款。
(三)自住用途:核貸時借款人須簽訂自用住宅使用切結書,並經承辦銀行查證確係作為自用住宅使用。
(四)所得限制:借款人本人年所得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五)購買住宅鑑價或買賣總價(二者取孰高),不得逾下列金額:
1、臺北市3,500萬元。
2、新北市及新竹縣(市)2,500萬元。
3、其他縣(市)2,000萬元。
(六)限貸審核:承辦銀行應將撥貸戶資料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承辦銀行於受理申貸時,應查詢資料檔確認借款人無再次申貸本優惠貸款或曾經農業金融機構核貸農安貸款之情形。
三、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成數:最高8成核貸。
(二)貸款額度:最高1,000萬元;申請日前2年內完成結婚登記之家庭(下稱新婚家庭),最高1,200萬元;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最高1,500萬元。
(三)貸款年限及償還方式:貸款年限最長40年,含寬限期5年,本息分期平均攤還或本金分期平均攤還;且借款人申貸年齡加計核貸年限,合計不得逾80。
(四)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為基準利率,自113年3月27日起為1.72%,計息方式採一段式機動利率、二段式機動利率或混合式固定利率擇一,一經選定不得變更。自115年8月1日起申貸案件取消二段式機動利率或混合式固定利率之計息方式。
(五)前款各計息方式,利率如下:
1、一段式機動利率
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585%機動計息。但自110年1月1日起新貸放案件,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555%機動計息。
2、二段式機動利率
前2年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345%機動計息,第3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645%機動計息。115年8月1日起之申貸案件不適用本款計息方式。
3、混合式固定利率
前2年採固定利率,第1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0.525%固定計息,第2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0.625%固定計息,第3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645%機動計息。115年8月1日起之申貸案件不適用本款計息方式。
(六)自115年8月1日起利息優惠方式如下:
1、112年7月31日以前撥貸案件: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貼0.25%及基準利率減少調升0.125%;116年8月1日起至117年7月31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貼0.125%及基準利率減少調升0.125%;117年8月1日起至118年7月31日止,基準利率減少調升0.125%。118年8月1日起回復原貸款利率。
2、112年8月1日起撥貸案件:自撥貸日起算3年內,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貼0.375%(113年3月26日以前補貼0.25%)及基準利率減少調升0.125%。自上述3年屆滿次日起(以下均稱期滿後)第1年,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貼0.25%及基準利率減少調升0.125%;期滿後第2年,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貼0.125%及基準利率減少調升0.125%;期滿後第3年,基準利率減少調升0.125%。期滿後第4年起回復原貸款利率。
(七)前款利息優惠,轉貸之借款人及新婚家庭增加之貸款額度於婚姻關係消滅當日起不適用之。
(八)各計息方式依第六款調整後利率參閱附表。
(九)貸款標的:申請日前6個月內因買賣取得所有權之住宅。
四、搭配措施: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若其住宅購置日期符合本項優惠貸款者,得搭配使用。
五、違規處置:倘貸後經承辦銀行查證借款人所購置住宅非供自住使用情形或有為符合貸款資格條件,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利息補貼,且借款人已溢領利息補貼者,應由承辦銀行追回,並依第二點第三款切結書及銀行貸款契約相關約款,重新核定貸款條件。
六、本優惠貸款申辦日期至118年7月31日止。
附表:利率計算表(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