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日本核災事故後,本署對進口日本福島、群馬、茨城、栃木及千葉等5縣產製之酒品,持續維持逐批查驗輻射,未經本署檢測合格者,不得進口(含個人少量自用及樣品酒),以防止污染酒品輸入。
為強化查驗效能,自110年12月1日起,以自用或樣品等免驗名義(通關代碼DN000000000001及DN000000000002)申請進口日本酒品者,應於進口報單「貨物名稱」欄位申報進口酒品之製造地都道府縣,例如:○○梅酒製造地:京都府。如有未申報都道府縣、申報錯誤、或申報內容與來貨標示不符等情形,應檢具相關資料逕向本署申請補(更)正;海關不受理此類報單修改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