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酒類是否符合衛生標準,攸關消費者健康甚鉅,為強化酒類之衛生管理,「菸酒管理法」第39條第3項已明定進口酒類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經查驗不符衛生標準者,不得輸入。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並依同條第7項授權規定,會銜訂定「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作為對進口酒類實施衛生查驗之依據。
本項查驗制度自95年1月1日起,對進口酒類實施衛生查驗,由財政部國庫署受理審核窗口,依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以逐批查驗、抽批查驗及書面核放等方式執行,經查驗不符衛生標準者,不得輸入。
進口酒類衛生查驗之實施,依風險管理原則施以進口酒類管控機制,確保國人飲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