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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日本酒品輻射檢測相關公告及新聞稿
序號 標題 發布日期
1 未經查驗輻射合格之日本主要核災區酒品,不得進口 110-11-26
2 進口酒類申請查驗符合規定後,餘存樣品之作業方式 109-02-19
3 進口日本酒品執行輻射檢測之驗餘樣品,自108年9月1日起,均不予退樣 108-08-19
4 酒品輻射檢驗,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中放射性核種之檢驗方法」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107年9月28日函規定,取樣送測酒品重量至少達900公克 107-10-04
5 酒品輻射檢驗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中放射性核種之檢驗方法」辦理 107-06-25
6 對日本進口酒類實施輻射檢測區域資訊 105-02-03
7 海關辦理進口酒類取樣業務業者應配合事項 104-12-31
8 因應日本輻射污染事件,對日本相關地區進口之酒品進行輻射檢測 10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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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共 1 頁,8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