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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日本酒品輻射檢測相關公告及新聞稿
序號 標題 發布日期
1 114年12月11日起,自日本福島等5縣(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進口之酒品,由現行逐批查驗輻射,調整為未檢附輻射檢驗證明文件者,抽樣檢驗輻射,持續為國人飲酒安全把關。 114-12-10
2 進口酒類申請查驗符合規定後,餘存樣品之作業方式 109-02-19
3 進口日本酒品執行輻射檢測之驗餘樣品,自108年9月1日起,均不予退樣 108-08-19
4 酒品輻射檢驗,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中放射性核種之檢驗方法」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107年9月28日函規定,取樣送測酒品重量至少達900公克 107-10-04
5 酒品輻射檢驗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中放射性核種之檢驗方法」辦理 107-06-25
6 業者配合海關辦理進口酒類查驗取樣業務之注意事項 1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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