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業務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意見信箱 雙語詞彙 電子報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酒品輻射檢驗,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中放射性核種之檢驗方法」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107年9月28日函規定,取樣送測酒品重量至少達900公克
酒品輻射檢驗,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中放射性核種之檢驗方法」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107年9月28日函規定,取樣送測酒品重量至少達900公克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組 發布日期:107-10-04 更新日期:107-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