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驗項目為輻射者,考量驗餘樣品恐有不適食用或使用衛生安全之虞,爰比照食品做法自108年9月1日起均不予退樣,將悉由檢驗單位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妥善廢棄銷毀。
(二)查驗項目為輻射以外項目者,經查驗符合規定後,申請查驗義務人欲取回餘存樣品者,請於查驗合格決定之次日起 15 日內,傳真取樣收據予本署並註明收件人及聯絡方式;屆期未辦理者,視同拋棄;惟基於運輸安全之考量,倘餘存樣品性質屬不適合寄送者,例如含氣泡之酒類,將由檢驗單位妥善廢棄銷毀。
(三)退還原餘存樣品之寄送服務,一律採由申請查驗義務人自行負擔之貨到付款方式,如欲詢問相關事宜,請電洽(02)23228000#8489,傳真電話:(02)2322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