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自100年3月間日本核災事件發生後,為防止污染酒品輸入,即對日本福島、群馬、茨城、栃木及千葉等5縣產製酒品採逐批檢測方式,委託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檢測,其結果須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始准進口。
A2.目前美國、歐盟各國等多數國家均已開放日本福島等核災區酒類進口,且無特別管制;部分國家(如韓國、俄羅斯)要求進口時需檢附輻射檢驗證明(詳見日本國稅廳網站),我國仍未接受國外檢驗報告而採由我國官方機構逐批檢測之作法已較各國嚴謹。
A3.日本進口酒品輻射檢測係委託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加馬能譜分析碘-131、銫-134、銫-137人工核種進行輻射檢測,檢測標準係依衛生福利部105年1月18日修正發布「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第2條規定,飲料及包裝水中碘-131含量每公斤限值為100貝克,銫-134與銫-137總和含量每公斤限值為10貝克。
A4.自100年3月起迄今,日本福島等5縣進口酒品輻射檢測結果均為零檢出,已按月公布於本部國庫署網站,請至「進口日本酒品輻射檢測專區」查閱參考。
A5.進口酒類查驗項目為輻射者,本署受理查驗後,逐批洽請海關協助取樣送至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進行檢測。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中放射性核種之檢驗方法」及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07年9月28日函規定,取樣送測酒品重量至少達900公克。
A6.查驗項目為輻射者,考量驗餘樣品恐有不適食用或使用衛生安全之虞,均不予退樣,悉由檢驗單位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妥善廢棄銷毀。
A7.依菸酒管理法規定,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原產地(國)與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商品之中文標示,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標示簡略。因此,消費者可由酒品中文標示及原文標示之「製造商地址」辨識日本進口酒品產地(製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