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標題 | 發布單位 | 發布日期 |
---|---|---|---|
1 | 核釋「菸酒管理法」第37條第4款有關進口酒之廣告或促銷之內容有易生誤解原產地之情事相關規定 | 菸酒管理組 | 114-04-25 |
2 | 核釋「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5項有關進口酒之容器或其外包裝之標示有使人誤信原產地之情事相關規定 | 菸酒管理組 | 114-04-25 |
3 | 自92年7月1日起,所有市面上販售之菸酒皆須符合「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33條及第34條之標示規定。 | 菸酒管理組 | 113-02-28 |
4 | 本部認可菸酒之衛生檢驗實驗室 | 菸酒管理組 | 113-02-28 |
5 | 產製或輸入酒精度超過70%之酒品,應於其瓶身或包裝上加註提醒消費者「本酒品酒精度過高,不宜直接飲用」之相關警語 | 菸酒管理組 | 113-02-28 |
6 | 公告新增酒類警語得標示「找代駕 保平安」、「安全誠無價 酒後找代駕」或「酒後找代駕 平安送到家」,並自即日生效。(連結至財政部主管法規系統) | 菸酒管理組 | 113-02-28 |
7 | 「自104年元月1日起,輸入菸品申請進儲物流中心、保稅倉庫及申報三角貿易,應事先取具菸進口業許可執照」 | 菸酒管理組 | 113-02-28 |
8 | 公告料理酒類之警語標示,得標示「食用含酒料理 請勿開車」,自即日起生效 | 菸酒管理組 | 113-02-28 |
9 | 核釋「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4條第1項所稱「在繳款書各聯加蓋出納章或櫃員章及經收人員私章」之規定(連結至財政部主管法規系統) | 庫務管理組 | 112-07-07 |
10 | 復臺史博館-業務主管機關疑義。 | 公股管理組 | 112-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