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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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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
序號 標題 發布單位 發布日期
1 自92年7月1日起,所有市面上販售之菸酒皆須符合「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33條及第34條之標示規定。 菸酒管理組 113-02-28
2 本部認可菸酒之衛生檢驗實驗室 菸酒管理組 113-02-28
3 產製或輸入酒精度超過70%之酒品,應於其瓶身或包裝上加註提醒消費者「本酒品酒精度過高,不宜直接飲用」之相關警語 菸酒管理組 113-02-28
4 公告新增酒類警語得標示「找代駕 保平安」、「安全誠無價 酒後找代駕」或「酒後找代駕 平安送到家」,並自即日生效。(連結至財政部主管法規系統) 菸酒管理組 113-02-28
5 「自104年元月1日起,輸入菸品申請進儲物流中心、保稅倉庫及申報三角貿易,應事先取具菸進口業許可執照」 菸酒管理組 113-02-28
6 公告料理酒類之警語標示,得標示「食用含酒料理 請勿開車」,自即日起生效 菸酒管理組 113-02-28
7 核釋「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第4條第1項所稱「在繳款書各聯加蓋出納章或櫃員章及經收人員私章」之規定(連結至財政部主管法規系統) 庫務管理組 112-07-07
8 復臺史博館-業務主管機關疑義。 公股管理組 112-05-18
9 規費法規宜兼顧繳費人權益(規費法第19條退息規定) 公股管理組 112-05-18
10 林口區土地因配合都計變更衍生之規費得否減免 公股管理組 1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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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共 3 頁,28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