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修正「適用輸入規定463、467、W01之案件,依規定免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及免辦理衛生查驗之通關代碼」,自115年2月1日起施行。
2.本次修正增訂進口供自用之其他菸品數量,未逾條(支)狀5條(1,000支)、非條(支)狀5磅,得於進口時填報通關代碼DN000000000003,免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或無須向本部申請進口酒類衛生查驗;另配合組織調整,將經濟部能源局及經濟部工業局,分別修正為經濟部能源署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1.公告修正「適用輸入規定463、467、W01之案件,依規定免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及免辦理衛生查驗之通關代碼」,自115年2月1日起施行。
2.本次修正增訂進口供自用之其他菸品數量,未逾條(支)狀5條(1,000支)、非條(支)狀5磅,得於進口時填報通關代碼DN000000000003,免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或無須向本部申請進口酒類衛生查驗;另配合組織調整,將經濟部能源局及經濟部工業局,分別修正為經濟部能源署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