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財政部申請進口酒品查驗,應檢附之原產地證明因受疫情影響取得困難者,得以電子產證及聲明書替代
一、進口酒品紙本原產地證明因受疫情影響取得困難者,自即日起,得檢附原產(出口)國政府或其授權商會開立之電子式原產地證明及進口人出具之聲明書(法國香檳酒協會核發之香檳電子產證免聲明書),替代紙本原產地證明。先進儲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者,於提領出倉申請進口查驗時,仍可憑上開文件辦理。
二、至於回復現行作業時間,將另行公告。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組
發布日期:109-04-09
更新日期:1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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