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用問答 意見信箱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113年10月7日「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序號

姓名

   發  言  重  點

1

成功大學經濟系教授蔡群立

一、 中央支出有其必要性且對地方財源挹注充足:

(一)103至112年度中央各項經費支出占歲出比重具穩定性,顯示人民對中央規劃之總預算支出具高度依賴性。如因財劃法修正而過度縮減中央財源,將降低人民社會福利,另因整體環境及科技投資支出減少,而降低國家之全球經濟競爭力。

(二)108至112年度透過中央對地方財源挹注下,整體地方政府歲入歲出皆呈賸餘,對照104至112年度地方自籌財源占歲出比率逐年遞減,顯示中央對地方財源挹注是重視且足夠的。

二、 財劃法修正須考量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併同考量地制法及行政區劃分之修正。

三、 財劃法修正,如使中央無足夠財源推動、提升具國家競爭力之重點產業,恐致國家整體稅課收入減少,縮小統籌稅款的餅,有損中央及地方財源。

四、  財政收支劃分應以國家整體性審慎考量,垂直分配調整非當務之急,應優先考量水平分配不均,修正一般性補助款分配公式。

2

政治大學財政學系教授賴育邦

一、單一國家財政體制下,如英國及法國,中央預算比例皆較高,均達70%以上。

二、以中央與地方支出相較,中央較具稅收支出效率,可降低「財政幻覺」及「免費午餐」錯覺。如要提升地方支出效率,須落實地方分權、財政自主,惟地方稟賦差異大,稅收分成擴大差距,且易生租稅競爭,除非市縣重新整併,否則難達財政自主。

三、近年政府支出有朝向地方分權之國際趨勢,但前幾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pandemic effects),中央須保留預算統籌配置支出以控制疫情,致趨勢逆轉;且在當前國際情勢及全球暖化之挑戰下,中央勢必須保留相當程度之預算作有效因應。

3

中興大學國家政策研究所助理教授紀和均

 

一、88年財劃法修正後,將所得稅、營業稅及證券交易稅等省稅納入國稅,以112年度各級政府歲入淨額觀之,中央占74.8%、直轄市占18.1%、縣(市)占5.4%、鄉(鎮、市)占1.8%,中央地方差異懸殊,不利地方區域均衡發展,中央有責任修法改善。

二、修法建議:

(一)方案1:(1)營業稅納入統籌稅款比例增至100%。(2)明定遺產及贈與稅納入縣級地方自治團體之比例,廢止原分配給鄉(鎮、市)比例。

(二)方案2:(1)營業稅回歸地方稅,並明訂直轄市營業稅部分比例納入統籌稅款。(2)所得稅納入統籌稅款比例增至40%。(3)直轄市及縣(市)之統籌稅款採相同分配公式。

三、成立地方財政委員會,於國會立法或修法前,先就影響地方財政之虞者,進行中央與地方溝通協調,中央下放地方公共任務時,宜錢權相當,避免地方財政困難。

4

政治大學財政學系教授羅光達

一、財劃法自88年修正迄今,時空背景已不同,現今為6都16縣(市),惟財劃法卻仍為精省時2都22縣(市)之配置,致財政收支劃分與行政區域劃分不一致;精省前,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淨額約6:4,現今為7.5:2.5,地方政府比重明顯減少;稅制結構部分,原為省稅之營業稅歸於國稅,且納入國稅之所得稅大幅提高。

二、統籌稅款分配患寡且患不均,應先解決不足再考慮不均:

(一)透過統籌稅款及稅收分成解決地方之不足,由基準財政需求優先補足地方需要,再考慮財政努力。並建議增加納入統籌稅款之國稅(如營業稅及所得稅)比例。

(二)透過補助款解決地方分配不均,指定項目納入獎懲、設定誘因機制。

三、分配指標納入各地方政府所提之有利指標,如22個市縣都認為人口數重要,公式就納入人口數,如僅1、2個認為海岸線很重要,也可以納進公式,但配予較低權數。

5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柯格鐘

一、財劃法修法應反映中央、地方分權狀況,統籌稅款只是財劃法問題之一,重點在於事權劃分。地方自治係憲法保障制度,事務權、人事權及財政權均屬地方固有權限,其財政權旨在支持事務權及人事權。

二、財政劃分制度(如統籌稅款)應依據全國總財源作第1次垂直劃分,再按地方總體財源及個別財源作第1次水平劃分。其次以財政調整制度(如補助款)就地方總體財源或個別財源作第2次垂直劃分,如有不均,再作第2次水平劃分。

三、基於事務、支出、收入對應之原則,財政劃分應優先彌補基準財政收支差短,並定期予以檢討。此外,建議適度納入財政努力機制。

6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周信佑

一、中央事權下放地方並釋出9%財源,約3,000餘億元。稅目擇選部分,建議所得稅提高為11%,營業稅提高為100%,金馬菸酒稅分成提高為80%。

二、水平分配公式入法,並重視離島、工業、農業等。分配指標可納入土地面積、營業額、農業人口數、工業人口數、財政努力等,在不減少各地方政府獲配財源前提下,進行合理分配。

三、統籌稅款較利於地方自治,若中央財政有困難,釋出財源宜優先考量統籌稅款,而非一般性補助款。

7

逢甲大學會計學系助教伍大開

一、政府收支係一體兩面,各級政府收入與權責應一併檢討,爰財劃法修法應一併檢討地方支出責任,惟其調整幅度宜小於統籌稅款增加幅度,方能實質增加地方財源。

二、一般性補助款功能與統籌稅款部分重複,爰現行一般性補助款有關效率面、財政努力等考量,未來應併入統籌稅款分配機制,而一般性補助款僅著重於公平面。

三、統籌稅款及一般性補助款分配公式,宜採透明化、簡易化及公式化原則,並定期檢討分配公式之指標及權重。

8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羅時萬

一、合併現行雙軌之財政移轉制度,一般性補助款併入普通統籌稅款。

二、統籌稅款部分,建議特別統籌稅款降為2%、營業稅100%納入,以擴大財政移轉規模約3,000餘億元。

三、稅收分成部分,土地增值稅全數、遺產及贈與稅60%、營利事業所得稅5%直接分成地方,共計500至600億元。

四、以基準財政收支差短為分配依據,並配合修正財劃法第4條及地制法有關支出劃分之條文,分配財源時,收入與支出須併同考量,權責需相對應,且地方公共服務宜區分為一致性、特殊性,以確認地方基本支出。

五、成立統籌稅款分配委員會,以利地方政府充分表達意見。

六、多面向建構獎懲誘因機制,鼓勵提升財政努力及績效,以兼顧消極面懲罰及積極面引導。

9

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教授黃耀輝

一、 88年修憲精省前,中央淨收入占比57%,精省後增至75%,25年來中央多拿10兆,30年不修財劃法,致地方財政惡化,地方自治倒退。

二、 把餅做大是地方政府最大共識,不應歸咎於水平分配問題,分配公式宜予簡化,即應優先處理垂直分配問題,至分配公式授權由財政部訂定即可。

三、 一般性補助款總額不低於113年度分配水準。

四、 支持國民黨修法版本,分配公式簡單又能調劑盈虛,對離島及縣(市)政府相對有利。

五、  中央事權未因88年修憲而增加,爰應增加釋出財源,把全部政府收入之10%至15%還給地方。

發布單位:財務規劃組 發布日期:113-10-24 更新日期:11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