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姓名 |
發 言 重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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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教授黃耀輝 |
一、中央集權集錢,垂直失衡嚴重:88年修憲、廢省前,中央淨收入占比低於60%,廢省後增至75%,25年來中央多拿10兆;以112年賦稅收入觀之,國稅與地方稅占比90:10,致地方財政惡化、全部入不敷出,地方自治倒退。
二、統籌稅款分配公式一國三制,瑣碎複雜,應儘速修正財劃法,建議如下:
(一)扭轉垂直失衡以達財政「轉型正義」:將統籌稅款的餅做大,中央將全部政府收入15%還給地方。
(二) 簡化分配公式:6都、16縣市適用同一公式、人均分配平等、多分給離島及農業縣。
(三)補助款總額不減。
三、支持國民黨、民眾黨修法版本,把餅做大,分配問題就不大,建議營業稅回歸廢省前,100%歸地方,貨物稅、所得稅一定比例回饋地方,分配公式針對農業縣份特殊考量。
四、垂直平衡絕非零和,財政經濟效益大於零。 |
2 |
政大財政系教授兼系主任陳國樑 |
一、財劃法修正應伴隨地方行政架構調整,並與地方制度法應連動修法,確實檢討地方自治事項及事權。 二、不能一昧把統籌稅款的餅做大,水平公平問題,應善用共分稅的機制,除現有遺產稅、贈與稅與菸酒稅外,應將稅收於地方徵起之一定比例,直接使地方政府能享有經營地方財政努力的成果。 三、最大的共識不存在,不能以達成共識為修法前提,否則即是虛耗時間。 四、「舊稅即良稅」,以現有統籌稅款與補助款合計數及各地方政府之分配情形為基礎作分配,並建議設置撥款委員會,並於修法兩年後檢討。 |
3 |
政治大學財政學系名譽教授曾巨威 |
一、財劃法修法各政黨皆有主張,目前兩年內無選舉、國會三黨不過半或許是財劃法修法契機。 二、中央為權責機關,不可因地方意見分歧,難以形成共識而將修法責任推給地方。 三、財劃法修法原則,包括擴大統籌稅款規模、合理分配公式、地方自主自律及共同決定機制,建議如下: (一)擴大統籌稅款規模方面,建議將營業稅全數、綜合所得稅10%、以及菸酒稅等三者納為財源;另將一般性補助款中之基本收支差短補助併入統籌稅款。 (二)合理分配公式方面,應廢除三層式設計,劃一分配基礎,以完全補足地方基準財政收支差短為主,並考量各地方不同之有利分配因子,即最有利指標分配機制。 (三)地方自主自律方面,提撥營利事業所得稅5%作為中央與地方共分稅源,鼓勵地方招商。 (四) 共同決定機制方面,成立統籌稅款分配委員會,由中央與地方代表、學者專家共同組成,負責統籌稅款分配辦法訂定。 四、財劃法修正,應全盤進行制度檢討與改革,而非局部條文修正。各政黨應先協調個人委員意見,整合出各黨團版本,以利修法。 |
4 |
臺北大學公共政策暨政策學系教授呂育誠 |
一、以政府公共行政管理觀點來看,財劃法修法是政治問題,應回歸政治來處理。 二、未來國家發展方向,應滿足國民基本需求,統籌稅款分配原則除考量分配多少,也要評估用到哪及運用效益,以確保國民基本生活條件、地方特性等條件衡平及財政紀律,如果只是擴大地方財源,地方政府是否真能有效運用這些財源。 三、財劃法修正,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統籌稅款分配比率以協助縣市執行全國一致性政策之需求為主要制定考量。 (二)在取得統籌稅款同時,縣市應相對符合特定政策標準(如制定完整執行計畫)或達成特定績效目標(如精簡人力)。 (三)普通統籌款應配合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強化縣市財政自主。 (四)建立制度化中央與地方協商機制。 |
5 |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陳汶津 |
一、建議可參考德國聯邦和地方間的分配精神,其中較為特殊的係德國為平衡各邦財政能力,較有錢的地方政府會拿出一部分的錢補助較貧窮的地方政府,這部分我國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1項有類似規定,但實際並未落實。 二、財劃法應該入憲法,而非以法律位階規範,因為中央只要修法或改稅率,對地方收入影響很大。 三、為保障地方法律位階,建議可成立代表地方的憲政機關代表地方發聲。中較為特殊的係德國為平衡各邦財政能力,較有錢的地方政府會拿出一部分的錢補助較貧窮的地方政府,這部分我國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1項有類似規定,但實際並未落實。 |
6 |
臺灣大學經濟學系副教授李顯峰 |
一、基於分配正義、區域平衡發展,建議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應併同一般性補助款制度檢討及修法,另在擴大統籌稅款規模方面,應檢討中央和地方垂直及水平公平問題。 二、中央應檢討特別統籌分配稅款運用情形,因特別預算編列,建議降低統籌稅款比例由6%降為2%;至普通統籌稅款部分,除採全國劃一分配指標,亦應考量區域特殊需求指標。 三、因地方制度法涉及地方自治財政、自治課稅、跨區治理及中央和地方費用區分等,應配合修訂。 |
7 |
成功大學經濟學系教授林常青 |
一、地方間水平分配原則方面,各市縣有其各自最有利指標,經費撥給地方後有共分特性,建議應回歸地方自治精神,各縣(市)應和直轄市協商,哪些共同指標要納入,最重要係分配規則要公式化及透明化;指標方面建議可將地方人事、社福、高齡及學齡之人口結構變數、永續發展等指標納入統籌分配稅款考量,另可增設獎勵性指標及補助性指標。 二、財政收支係一體兩面,地方政府收入增加,那地方相對支出責任亦應連帶提高,因此財政支出權責劃分在本次修法相當重要,如中央對地方補助額度、中央收入來源減少,中央權責是否亦同步調整。 三、擴大統籌稅款來源,但在總稅收不變的情況下,目標希望能達到中央和地方政府整體效益最大。中央考量的係國家發展,地方則考量區域發展需求,分配時仍應考量中央財政穩健,特別是中央須有足夠財源面對國安和潛在經濟風險,地方分配部分,倘直轄市和縣(市)分配財源如差距到某個程度,是否有調節機制。 四、另財劃法修法亦涉及地方制度法公共債務法和地方稅法通則等,建議一併檢討修正。 |
8 |
成功大學經濟學系教授蔡群立 |
一、103至112年度中央各項支出比例相當穩定,其中以112年度觀之,社福支出、教科文和經濟發展支出等3項支出占比最大,因此如果調整中央和地方支出比重,前開3項支出亦相對減少,人民感受須納入考量。另地方財源增加,中央財源相對減少,國家基礎建設經費亦減少,對國家整體效益和地方效益之影響,須審慎評估;另地方水平分配方面,地方按該市縣特性各自提出指標,建議應有補助的優先順序。 二、建議財劃法修法,應將地方制度法及地方稅法一併納入考量。 |
9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柯格鐘 |
一、從88年財劃法修法歷史脈絡觀之,立法院可透過立法,直接把原屬地方稅之營業稅改為國稅,讓中央取得地方重要的自治財源,形成中央集權又集錢。 二、透過立法,存在有利於直轄市和省轄市,不利於縣之現象,以遺產贈與稅為例,彰化縣大村鄉近年正興輪胎為例,大村鄉可拿8成,彰化縣一毛都拿不到,中央拿2成,但如果在臺北市,中央和北市可各拿5成,由此觀之,目前水平分配存在問題。 三、財權劃分雖沒有憲法位階標準,惟財劃法有相關規定,財權本應搭配事權,支出和收入相對應,惟問題在於財劃法和地方制度法兩套法律各行其事。 四、中央其實並未獨占財源,地方財源不夠,中央先以統籌稅款分配地方,不足再給予補助款,因補助款無法源依據,且通常中央有其政策目的,如何在國家既有稅收下作合理化分,讓地方政府在滿足基本需求上有足夠經費完成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