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用問答 意見信箱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強化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

強化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

一、參與審議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計畫與法案

      配合各部會召開基金參與公共建設計畫審查、修訂相關法規等會議。另配合行政院籌編特種基金年度預算案時程,參與相關審查會議,秉持開源節流原則,促使特種基金提升經營績效,增加盈(賸)餘繳庫數,挹注國庫收入。

二、完成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財務運作

       (一)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設立目的,係為運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政府所得之部分資金,支應財務艱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之給與支出、財務艱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前辦理專案裁減人員或結束營業時之給與支出、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加發6 個月薪給與補償各項損失費用及政府負擔之民營化所需支出,以促進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政策推動。

       (二) 90年設立至112年12月底止,已支應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所屬事業辦理移轉民營所需相關經費(詳如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支付移轉民營經費概況表),並於各年度基金決算書揭露應負擔支出。

       (三) 依行政院110年5月14日核定裁撤計畫,民營化基金已於113年1月1日裁撤,政府依法應負擔之各項民營化相關支出及收回原請領公勞保補償金,自113年起移由各移轉民營事業主管機關於其公務預算編列相關經費及收入,基金債務面自113年起由國庫承接償還,基金資產面包含1筆道路用地土地已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並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及債權讓與經濟部,雙方已完成簽訂債權讓與契約,並移由經濟部賡續辦理後續追償事宜。

 

發布單位:公股管理組 發布日期:114-01-17 更新日期:114-01-17 點閱次數:4839

附件圖檔瀏覽

預覽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