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於第1178條所定期限屆滿且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如:律師、會計師、地政士等)辦理無人繼承遺產賸餘現金之繳庫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繳庫時點
遺產管理人於釐清相關權利義務、清償債權(含稅費等)並交付遺贈物後,依職權核算賸餘財產,現金部分辦理繳庫,非現金部分請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
二、賸餘現金繳庫方式
(一)持國庫繳款書至國庫經辦行繳款(現金或即期支票),免手續費(國庫繳款書範例及產製使用說明詳附件1、2)
(二)至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或郵局等辦理匯款,手續費依各機構收費標準計收(匯款申請書填寫範例詳附件3)。
匯款申請書填寫資料 | |||
解款行(收款行) | 帳號(14碼) | 戶名 | 匯款種類 |
中央銀行國庫局 | 12171002103003 | 財政部國庫署其他雜項收入戶 | 公庫匯款 |
三、俟上述作業辦理完竣,並經法院核備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後,請將下列資料函送國庫署:
(一)已蓋妥金融機構收訖戳記之繳款書第2聯或匯款單收據等影本。
(二)被繼承人遺產處理明細表(格式可參考附件4)及相關佐證資料影本。
(三)法院相關文件(例如指定遺產管理人裁定、公示催告裁定、遺產管理報酬裁定、陳報法院處理遺產狀況文件、職務執行完畢法院備查函等影本)。
四、所送資料經確認無疑義者,不另行函復。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事宜,可電洽(02)2322-8000分機8397、8514、8048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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