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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繼承遺產賸餘現金繳庫注意事項
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如:律師、會計師、地政士等)辦理無人繼承遺產賸餘現金之繳庫作業,應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繳庫時點
遺產管理人於釐清相關權利義務、清償債權(含稅費等)並交付遺贈物後,依職權核算賸餘財產,現金部分辦理繳庫,非現金部分移交國有財產署。
二、賸餘現金繳庫方式
 (一)持國庫繳款書及現金(或即期支票),至國庫經辦行辦理。
  1、國庫繳款書填寫範例,請參考本網頁下方相關檔案1
  2、列印國庫繳款書操作說明,請參考本網頁下方相關檔案2;另連結國庫經辦行通訊錄一覽表查詢,就近選擇國庫經辦行辦理。
 (二)持匯款申請書及現金(或即期支票),至一般金融機構辦理。
  1、匯款申請書填寫範例,請參考本網頁下方相關檔案3。
  2、凡具有辦理匯款作業之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郵局等】均可辦理,但因涉及金融機構跨行通匯,匯款人需自付匯款費用,並可由代管遺產負擔。
三、俟前揭作業辦竣,並經法院核備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後,函報國庫署,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已蓋妥金融機構收訖戳記之繳款書第2聯或匯款單收據等影本。
 (二)遺產管理人辦理情形說明、法院相關證明文件(含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裁定、公示催告裁定、遺產管理報酬、執行完畢陳報法院處理遺產狀況、職務執行完畢法院備查函等文件)。
 (三)被繼承人遺產處理明細表及相關文件,請參考本網頁下方相關檔案4。
四、前開檢附資料經確認無疑義者,不另行函復。以上相關作業事宜,如仍有疑問,請洽服務電話:02-23228000分機8514、8397、8048詢問。

 

 


相關連結:
國庫代庫機構及國庫經辦行名單(連結至央行網站)

國庫收支應用書表條碼化Web版(繳款書登打網頁,需使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

Adobe Reader PDF檢視程式安裝

Google Chrome 瀏覽器安裝

 

 

發布單位:庫務管理組 發布日期:112-11-03 更新日期:112-11-03 點閱次數:20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