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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非稅課收入匯款繳庫作業要點」

中央政府非稅課收入匯款繳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台財庫字第10303699430號令發布,自即日生效

一、為使採行非稅課收入匯款繳庫作業之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及相關配合機構等,有一致性之處理規範,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非稅課收入匯款繳庫作業,指稅課收入以外之各項收入,由繳款人或收入機關填具匯出匯款委託書或申請書(以下簡稱匯款單),以中央銀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為解款行、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國庫署)核編之匯款繳庫帳號及帳戶名稱(以下合併簡稱匯款繳庫帳號)為收款人,於金融機構辦理匯款,將款項直接匯至國庫局解繳國庫存款戶之繳庫方式。

三、各機關採行非稅課收入匯款繳庫作業前,應先填具科目代號、機關代碼及備文向國庫署申請核編匯款繳庫帳號,並由國庫署傳送國庫局建檔。

四、各機關辦理非稅課收入繳庫作業,以至中央銀行委託之國庫代辦機構辦理為原則;各機關亦可透過簽開付款憑單,以匯款繳庫帳號為受款人,由國庫署直接撥付繳入國庫。

五、金融機構承辦非稅課收入匯款繳庫,應確實依繳款人所填列之匯款資料,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訂之金融資訊系統通匯業務參加單位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六、繳款人辦理匯款繳庫作業時,如以單一匯款單匯繳多筆款項至同一收入科目,應於匯款單備註欄或付款憑單支出用途欄內(限四十個字),註記各筆款項明細,以利收入機關對帳。

七、繳款人填載匯款繳庫帳號錯誤或金融機構(匯款行)作業疏忽,致發生退匯時,若屬繳款人因素所致,由匯款行通知繳款人查明後重新辦理匯款;若屬匯款行作業疏忽所致,則由匯款行重新辦理匯款。

八、繳款人匯繳國庫之款項,如有誤繳或溢繳情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繳款人填錯匯款繳庫帳號

1.   收入款項屬同一收入機關所有,僅繳庫科目代號錯誤,由收入機關辦理轉正作業。

2.   收入款項屬不同收入機關所有,由原應列收入機關與收取款項機關協調辦理轉正作業。

(二)  繳款人溢繳款項時,由收入機關查明後,依規定辦理收入退還事宜。

(三)  收入款項所屬年度錯誤,由收入機關辦理轉正作業。

九、收入機關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之非稅課收入,其已掣據予繳款人,或自行採匯款繳庫,繳款人已持有匯款收據者,得免再掣發收據。

十、收入機關或對帳機關自國庫署網站下載之國庫總庫庫款收入對帳明細及國庫總庫匯款繳庫明細等匯款繳庫對帳資料,若已載有匯款人、科目代號、金額等資訊,且確有繳款事實,得依會計法規定作為原始憑證。

十一、國庫局接受金融機構傳送之匯款資料,經系統比對國庫署核編傳送之匯款繳庫帳號檔無誤後,當日應即將匯入款項解繳國庫存款戶。

十二、國庫局應按日傳送匯款繳庫資料予國庫署,俾供各機關透過國庫署網站查詢與列印國庫總庫庫款收入對帳明細、國庫總庫匯款繳庫明細,機關查詢對帳如有疑義,得洽國庫局查明。

十三、各機關為辦理非稅課收入匯款繳庫作業,經國庫署核編之匯款繳庫帳號屬虛擬帳號,免納入向金融機構函證之範圍。




發布單位:庫務管理組 發布日期:103-08-29 更新日期:103-08-29 點閱次數:13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