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觀看支用機關國庫電子支付作業流程圖示】
國庫電子支付作業係指支用機關將付款憑單或轉帳憑單等資料,透過網路連線傳送至國庫電子支付系統,並藉由數位發展部憑證管理中心所提供之電子支付卡予以簽證,轉換成電子支付文件,經國庫署核驗程序,據以辦理庫款支付及回饋帳務資訊之作業型態。
【觀看國庫電子支付整體架構圖示】【觀看支用機關國庫電子支付作業流程圖示】
答:
一、申請憑證IC卡:支用機關應向數位發展部申請機關憑證IC卡附卡3張(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人員及放行人),申請方式如下:
(一)政府機關請向政府憑證管理中心(GCA)申請 (另開新視窗)。
(二)學校單位請向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XCA)申請(另開新視窗)。
二、申請參加國庫電子支付作業:
(一)權限管理者(Admin)與公眾位址(Public IP)申請及設定:
1、填寫機關端權限管理者及對外IP連結至國庫署伺服器之網際網路公眾位址(Public IP),並遞送「國庫電子支付系統Web版暨支付網站查詢專區權限管理者與公眾位址設定申請單」至國庫署。
2、權限管理者以國庫署設定之帳號進入國庫電子支付系統,執行該機關承辦人員、覆核人員、主辦會計人員、機關長官及放行人等使用者權限設定,並受理機關人員申請使用者權限。
(二)憑證IC卡註冊:取得憑證IC卡後,登入國庫電子支付系統註冊憑證資料後,傳送憑證資料檔至國庫署,另將「電子支付作業憑證註冊單」及「國庫電子支付作業申請表」函送國庫署。
三、平行測試作業:支用機關於國庫電子支付測試期間,採行書面憑單及電子支付文件之雙軌平行作業辦理支付。
四、正式實施國庫電子支付:各項作業備妥並平行測試完成後,由國庫署發函通知支用機關依雙方商定日期正式實施。
一、申請憑證IC卡:支用機關應向數位發展部申請機關憑證IC卡附卡3張(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人員及放行人),申請方式如下:
(一)政府機關請向政府憑證管理中心(GCA)申請 (另開新視窗)。
(二)學校單位請向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XCA)申請(另開新視窗)。
二、申請參加國庫電子支付作業:
(一)權限管理者(Admin)與公眾位址(Public IP)申請及設定:
1、填寫機關端權限管理者及對外IP連結至國庫署伺服器之網際網路公眾位址(Public IP),並遞送「國庫電子支付系統Web版暨支付網站查詢專區權限管理者與公眾位址設定申請單」至國庫署。
2、權限管理者以國庫署設定之帳號進入國庫電子支付系統,執行該機關承辦人員、覆核人員、主辦會計人員、機關長官及放行人等使用者權限設定,並受理機關人員申請使用者權限。
(二)憑證IC卡註冊:取得憑證IC卡後,登入國庫電子支付系統註冊憑證資料後,傳送憑證資料檔至國庫署,另將「電子支付作業憑證註冊單」及「國庫電子支付作業申請表」函送國庫署。
三、平行測試作業:支用機關於國庫電子支付測試期間,採行書面憑單及電子支付文件之雙軌平行作業辦理支付。
四、正式實施國庫電子支付:各項作業備妥並平行測試完成後,由國庫署發函通知支用機關依雙方商定日期正式實施。
答:
一、機關憑證IC卡有效期限為6年,卡片期滿前,支用機關必須向數位發展部申請重新核發。
二、數位發展部於機關憑證IC卡期滿前2個月通知各機關重新申請卡片;國庫電子支付系統Web版於期限屆滿前1個月,提示相關訊息通知機關承辦人員及卡片持有人。
一、機關憑證IC卡有效期限為6年,卡片期滿前,支用機關必須向數位發展部申請重新核發。
二、數位發展部於機關憑證IC卡期滿前2個月通知各機關重新申請卡片;國庫電子支付系統Web版於期限屆滿前1個月,提示相關訊息通知機關承辦人員及卡片持有人。
答:
使用者忘記或更換密碼,可至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網站(另開新視窗)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站(另開新視窗)辦理。
使用者忘記或更換密碼,可至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網站(另開新視窗)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站(另開新視窗)辦理。
答:
一、支用機關無法使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GBA系統)、特種基金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SBA系統),或自行開發會計系統無法介接國庫電子支付系統時,可直接運用國庫電子支付系統登錄功能,簽開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支出收回書、繳款書等各項支付憑證。
二、支用機關運用國庫電子支付系統辦理各項支付憑證簽開作業流程:
(一)承辦人至國庫署網站/業務導覽/國庫支付業務/支付業務專區/電子支付Web版(另開新視窗),承辦人權限項下,選擇欲執行之作業,如1.付款(轉帳)憑單相關作業/02.付款(轉帳)憑單登錄作業,辦理付款(轉帳)憑單登錄、列印及傳送電子支付檔案至主辦會計人員。
(二)主辦會計人員、機關長官及放行人運用國庫電子支付系統接收及傳送電子支付檔案,其作業方式與會計系統介接國庫電子支付系統相同。
(三)付款憑單支付金額超過限制金額,須列印書面付款憑單經簽證人員簽證後,寄送國庫署辦理後續支付作業。
一、支用機關無法使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GBA系統)、特種基金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SBA系統),或自行開發會計系統無法介接國庫電子支付系統時,可直接運用國庫電子支付系統登錄功能,簽開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支出收回書、繳款書等各項支付憑證。
二、支用機關運用國庫電子支付系統辦理各項支付憑證簽開作業流程:
(一)承辦人至國庫署網站/業務導覽/國庫支付業務/支付業務專區/電子支付Web版(另開新視窗),承辦人權限項下,選擇欲執行之作業,如1.付款(轉帳)憑單相關作業/02.付款(轉帳)憑單登錄作業,辦理付款(轉帳)憑單登錄、列印及傳送電子支付檔案至主辦會計人員。
(二)主辦會計人員、機關長官及放行人運用國庫電子支付系統接收及傳送電子支付檔案,其作業方式與會計系統介接國庫電子支付系統相同。
(三)付款憑單支付金額超過限制金額,須列印書面付款憑單經簽證人員簽證後,寄送國庫署辦理後續支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