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領及領回轉發作業
二、國庫支票註銷、掛失、補發及換發作業
三、未兌國庫支票繳庫作業
答:依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13點第3款規定:
一、於編送付款憑單時,另備領取支票憑證,交與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領取人員。
二、填發領取支票憑證,應將憑證之左邊緣置於付款憑單第一聯,加蓋騎縫章(以電子支付文件辦理支付者,免加蓋騎縫章),並於該付款憑單之相關欄內填妥領取支票憑證編號。
一、於編送付款憑單時,另備領取支票憑證,交與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領取人員。
二、填發領取支票憑證,應將憑證之左邊緣置於付款憑單第一聯,加蓋騎縫章(以電子支付文件辦理支付者,免加蓋騎縫章),並於該付款憑單之相關欄內填妥領取支票憑證編號。
答:所謂國庫支票特別標識,係指支票票面上之「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答:
一、 國庫支票特別標識:國庫支票為便於管理及確保庫款支付安全,於票面上一律加印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二、 註銷國庫支票特別標識要件:受款人收到國庫支票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如需註銷特別標識以領取現金或轉讓支票者,支用機關出具國庫支票註銷特別標識申請書向國庫署申請,並由受款人持原國庫支票至國庫署臨櫃辦理特別標識註銷作業。
三、 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國庫支票,不得註銷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一、 國庫支票特別標識:國庫支票為便於管理及確保庫款支付安全,於票面上一律加印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二、 註銷國庫支票特別標識要件:受款人收到國庫支票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如需註銷特別標識以領取現金或轉讓支票者,支用機關出具國庫支票註銷特別標識申請書向國庫署申請,並由受款人持原國庫支票至國庫署臨櫃辦理特別標識註銷作業。
三、 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國庫支票,不得註銷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答:依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32點第2項規定,國庫支票不得註銷特別標識之情形如下:
一、各機關薪餉工資、受款人為機關指定人員、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之各項公款及撥還零用金之國庫支票,不得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二、郵寄、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金額逾新臺幣50萬元(含)、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國庫支票,不得註銷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一、各機關薪餉工資、受款人為機關指定人員、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之各項公款及撥還零用金之國庫支票,不得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二、郵寄、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金額逾新臺幣50萬元(含)、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國庫支票,不得註銷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二、國庫支票註銷、掛失、補發及換發作業
答:
一、依據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35點規定,已簽妥發出之國庫支票,因故毋須支付者,應由支用機關填具「國庫支票註銷申請書」(一式2聯)敘明註銷理由,經簽證人員簽證後,檢同原支票(如支票因故退回國庫署暫行收存者,可在申請書附件欄註明)送本署辦理註銷國庫支票。
二、電子支付作業機關,得至本署全球資訊網/業務導覽/國庫支付業務/支付業務專區/電子支付Web版(適用Chrome)/承辦人/付款(轉帳)憑單後續查證、更正等相關作業/國庫支票註銷申請書作業,匯入國庫支票資料,產生國庫支票註銷申請書及檔案,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完成電子簽章程序後,將檔案傳送本署(國庫支票另行遞送);本署完成註銷支票作業後,各機關可自行至本署全球資訊網/業務導覽/國庫支付業務/支付業務專區/支付作業查詢專區(適用Chrome)/國庫支票註銷查詢及列印「國庫支票註銷紀錄單」項下查詢。
一、依據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35點規定,已簽妥發出之國庫支票,因故毋須支付者,應由支用機關填具「國庫支票註銷申請書」(一式2聯)敘明註銷理由,經簽證人員簽證後,檢同原支票(如支票因故退回國庫署暫行收存者,可在申請書附件欄註明)送本署辦理註銷國庫支票。
二、電子支付作業機關,得至本署全球資訊網/業務導覽/國庫支付業務/支付業務專區/電子支付Web版(適用Chrome)/承辦人/付款(轉帳)憑單後續查證、更正等相關作業/國庫支票註銷申請書作業,匯入國庫支票資料,產生國庫支票註銷申請書及檔案,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完成電子簽章程序後,將檔案傳送本署(國庫支票另行遞送);本署完成註銷支票作業後,各機關可自行至本署全球資訊網/業務導覽/國庫支付業務/支付業務專區/支付作業查詢專區(適用Chrome)/國庫支票註銷查詢及列印「國庫支票註銷紀錄單」項下查詢。
答: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國庫支票時,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下:
一、未逾發票日期1年者:
(一)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二)國庫經辦行於查明支票尚未兌付及辦妥掛失止付後,備文檢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國庫署備查。
二、逾發票日期1年且未繳庫者:
(一)填具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並檢附申請人及保證人身分證明文件,向國庫署申請掛失止付。
(二)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具保證,但應在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負責處理」字樣,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函證明。
三、另喪失之國庫支票,其票面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者,申請掛失止付時,應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一、未逾發票日期1年者:
(一)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向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二)國庫經辦行於查明支票尚未兌付及辦妥掛失止付後,備文檢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國庫署備查。
二、逾發票日期1年且未繳庫者:
(一)填具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並檢附申請人及保證人身分證明文件,向國庫署申請掛失止付。
(二)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具保證,但應在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負責處理」字樣,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函證明。
三、另喪失之國庫支票,其票面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標識者,申請掛失止付時,應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答: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國庫支票,申請補發國庫支票說明如下:
一、國庫支票發票日期未逾1年者
(一)受款人或執票人須依規定向國庫經辦行辦妥掛失止付手續。
(二)國庫署收到國庫經辦行備文檢附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查明該喪失之國庫支票確實尚未兌付後,由受款人或執票人填具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1份),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國庫署申請補發。
二、國庫支票發票日期逾1年且未繳庫者:
受款人或執票人向國庫署申請掛失止付時,可同時填具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1份),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國庫署申請補發。國庫署於辦妥掛失止付登記後,依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辦理補發作業。
三、應補發之國庫支票,原受款人或執票人在喪失支票時已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應俟法院除權判決宣告該喪失支票無效之日起,滿30日後,填具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並附法院判決書,向國庫署申請補發。
一、國庫支票發票日期未逾1年者
(一)受款人或執票人須依規定向國庫經辦行辦妥掛失止付手續。
(二)國庫署收到國庫經辦行備文檢附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查明該喪失之國庫支票確實尚未兌付後,由受款人或執票人填具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1份),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國庫署申請補發。
二、國庫支票發票日期逾1年且未繳庫者:
受款人或執票人向國庫署申請掛失止付時,可同時填具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1份),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國庫署申請補發。國庫署於辦妥掛失止付登記後,依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辦理補發作業。
三、應補發之國庫支票,原受款人或執票人在喪失支票時已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應俟法院除權判決宣告該喪失支票無效之日起,滿30日後,填具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並附法院判決書,向國庫署申請補發。
答:換發國庫支票之情形有下列幾種:
一、字跡模糊不清。
二、票面污損。
三、發票日期超過1年且未繳庫。
四、原受款人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
五、支用機關繳還逾期不須支付之國庫支票。
六、支用機關將款項提存法院,得向本署申請換發以提存法院名稱為受款人。
七、國庫支票遭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俟法院支付轉給之強制命令送達時,即洽本署換發以法院指定之受款人為受款人。
一、字跡模糊不清。
二、票面污損。
三、發票日期超過1年且未繳庫。
四、原受款人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
五、支用機關繳還逾期不須支付之國庫支票。
六、支用機關將款項提存法院,得向本署申請換發以提存法院名稱為受款人。
七、國庫支票遭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俟法院支付轉給之強制命令送達時,即洽本署換發以法院指定之受款人為受款人。
答:換發國庫支票說明如下:
一、 由受款人或執票人填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1份)後,檢同原支票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本署申請換發。
二、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時,應在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負責處理」字樣,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並得由上級主管機關備文證明。
三、 因字跡模糊不清、票面污損及發票日期超過1年等原因換發國庫支票時,仍以原受款人為受款人。
四、 原受款人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時,得檢具證明並在申請書內說明,請求換發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支票。
五、 繳還逾期不須支付之支票,應換發以「國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票。
六、 提存法院應換發以提存法院名稱為受款人之支票。
七、 國庫支票遭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時,以法院指定之受款人為國庫支票受款人。
答:
一、受款人或執票人針對國庫支票已繳庫之款項,以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中斷或依其他法令規定請求返還時,應向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提出申請。如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應向承受業務之機關申請,如無承受業務之機關者,應向其直接上級機關申請。
二、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查核前項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後,備函向本署申請款項退還作業,函內須敘明原國庫支票號碼、金額及受款人名稱等資料,並檢附「國庫支票已繳庫款項返還申請書」。如原國庫支票之受款人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原受款人時,函內應一併敘明變更後之受款人名稱及異動原因。
三、本署於受理前項案件時,經查核原國庫支票所載金額確已辦理繳庫,應填具「收入退還書」及「繳款書」,送中央銀行國庫局辦理收入退還作業,俟款項轉列國庫存款戶經費類保管款及代收款收入科目後,由本署簽開國庫支票,函送前項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轉交受款人或執票人。
四、「國庫支票已繳庫款項返還申請書」置於本署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資訊公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支付管理/各機關申請返還國庫支票已繳庫款項作業說明項下,供查詢及下載。
一、受款人或執票人針對國庫支票已繳庫之款項,以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中斷或依其他法令規定請求返還時,應向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提出申請。如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應向承受業務之機關申請,如無承受業務之機關者,應向其直接上級機關申請。
二、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查核前項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後,備函向本署申請款項退還作業,函內須敘明原國庫支票號碼、金額及受款人名稱等資料,並檢附「國庫支票已繳庫款項返還申請書」。如原國庫支票之受款人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原受款人時,函內應一併敘明變更後之受款人名稱及異動原因。
三、本署於受理前項案件時,經查核原國庫支票所載金額確已辦理繳庫,應填具「收入退還書」及「繳款書」,送中央銀行國庫局辦理收入退還作業,俟款項轉列國庫存款戶經費類保管款及代收款收入科目後,由本署簽開國庫支票,函送前項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轉交受款人或執票人。
四、「國庫支票已繳庫款項返還申請書」置於本署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資訊公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支付管理/各機關申請返還國庫支票已繳庫款項作業說明項下,供查詢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