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適用對象,為菸酒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之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以下簡稱菸酒事業)。
二、菸酒事業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由財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自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屬財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事項,由該會管轄。
三、更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資訊,請參閱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s://www.nta.gov.tw)/業務導覽/菸酒管理及查緝業務之「菸酒消保資訊」項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及第50條、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
一、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適用對象,為菸酒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之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以下簡稱菸酒事業)。
二、菸酒事業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由財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自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屬財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事項,由該會管轄。
三、更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資訊,請參閱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s://www.nta.gov.tw)/業務導覽/菸酒管理及查緝業務之「菸酒消保資訊」項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及第50條、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