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私劣菸酒之定義及處罰
〇沒收沒入菸酒及原料器具之處置
〇稽查及檢舉
答:
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但不包括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且無商品化包裝之非供販賣菸酒樣品。
(二)未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
(四)已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
(五)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
(菸酒管理法第6條)
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但不包括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且無商品化包裝之非供販賣菸酒樣品。
(二)未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
(四)已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
(五)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
(菸酒管理法第6條)
答:
(一)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千萬元為限。但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菸酒管理法第45條)
(二)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輸入私菸
、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之。(菸酒管理法第45條)
(三)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600萬元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私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菸酒管理法第46條)
(四)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輸入私菸、私酒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依規定處以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9條)
(五)依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何人所有
,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
(六)已取得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業者或其負責人,有產製、輸入、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經處分或有罪判刑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菸酒管理法第12條及第17條)
(一)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千萬元為限。但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菸酒管理法第45條)
(二)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輸入私菸
、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之。(菸酒管理法第45條)
(三)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600萬元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私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菸酒管理法第46條)
(四)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輸入私菸、私酒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依規定處以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9條)
(五)依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何人所有
,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
(六)已取得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業者或其負責人,有產製、輸入、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經處分或有罪判刑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菸酒管理法第12條及第17條)
答:
(一)所稱劣菸,指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之最高含量之菸。
(二)所稱劣酒,指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酒,或不符衛生標準之酒。(菸酒管理法第7條)
(一)所稱劣菸,指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之最高含量之菸。
(二)所稱劣酒,指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酒,或不符衛生標準之酒。(菸酒管理法第7條)
答:
(一)產製或輸入劣菸或不符合衛生標準之劣酒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
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3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產製或輸入劣菸、劣酒含有
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千萬元以下罰金。另以
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劣酒,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千
萬元以下罰金;若該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
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7條)
(二)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2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2千萬元為限。如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8條)
(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產製、輸入、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依規定處以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9條)
(四)已取得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業者或其負責人,有違法產製、輸入或販賣、運輸劣菸、劣酒經處分確定或有罪判刑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菸酒管理法第12條及第17條)
(五)依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均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菸酒管理法第57條)
(一)產製或輸入劣菸或不符合衛生標準之劣酒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
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3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產製或輸入劣菸、劣酒含有
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千萬元以下罰金。另以
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劣酒,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千
萬元以下罰金;若該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
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7條)
(二)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2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2千萬元為限。如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8條)
(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產製、輸入、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依規定處以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9條)
(四)已取得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業者或其負責人,有違法產製、輸入或販賣、運輸劣菸、劣酒經處分確定或有罪判刑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菸酒管理法第12條及第17條)
(五)依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均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菸酒管理法第57條)
答:
菸酒管理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菸酒管理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答:
產製、輸入或販賣私菸、私酒,因其對國民健康之妨害重大,菸酒管理法定有罰則;至產製菸酒供自用者,為符民情,如未逾一定數量,免罰。該一定數量如下:
(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
(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
(三)前點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0.5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二分之一計算。(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項及財政部99年3月5日台財庫字第09903504870號公告)
產製、輸入或販賣私菸、私酒,因其對國民健康之妨害重大,菸酒管理法定有罰則;至產製菸酒供自用者,為符民情,如未逾一定數量,免罰。該一定數量如下:
(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
(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
(三)前點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0.5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二分之一計算。(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項及財政部99年3月5日台財庫字第09903504870號公告)
答:
產製或輸入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菸酒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千萬元以下罰金。復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菸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
產製或輸入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菸酒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千萬元以下罰金。復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菸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
答:
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該罰鍰計算基準分別為:
(一)捲菸:每條處新臺幣1千元罰鍰。
(二)菸絲:每磅處新臺幣3千元罰鍰。
(三)雪茄:葉捲雪茄每25支處新臺幣4千元罰鍰;非葉捲雪茄每25支處新臺幣5百元罰鍰。
(四)酒:酒精成分超過10%者,每公升處新臺幣2千元罰鍰;酒精成分在10%以下者,每公升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
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該罰鍰計算基準分別為:
(一)捲菸:每條處新臺幣1千元罰鍰。
(二)菸絲:每磅處新臺幣3千元罰鍰。
(三)雪茄:葉捲雪茄每25支處新臺幣4千元罰鍰;非葉捲雪茄每25支處新臺幣5百元罰鍰。
(四)酒:酒精成分超過10%者,每公升處新臺幣2千元罰鍰;酒精成分在10%以下者,每公升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
〇沒收沒入菸酒及原料器具之處置
答:
(一)銷毀。(包括焚燬、掩埋或切碎、壓碎後供作堆肥原料及其他非供人類飲用或吸用之方式)
(二)標售。
(三)標售後再出口。
(四)捐贈。
(五)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
(菸酒管理法第44條)
(一)銷毀。(包括焚燬、掩埋或切碎、壓碎後供作堆肥原料及其他非供人類飲用或吸用之方式)
(二)標售。
(三)標售後再出口。
(四)捐贈。
(五)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
(菸酒管理法第44條)
答:
(一)否,如係因侵害商標專用權而沒收之菸酒,應予以銷毀方式處理之。
(二)依標售之方式處置之菸、酒,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之實驗室核發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未逾菸害防制法規定或符合酒之衛生標準之文件;且其得標人於轉讓或販售時,該菸、酒之標示需符合相關法令之一標示規定;酒類於標售處置後,應由主管機關抽檢已標示得標人名稱及地址,始能交付得標人。 (菸酒管理法第44條、其施行細則第21條及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
(一)否,如係因侵害商標專用權而沒收之菸酒,應予以銷毀方式處理之。
(二)依標售之方式處置之菸、酒,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之實驗室核發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未逾菸害防制法規定或符合酒之衛生標準之文件;且其得標人於轉讓或販售時,該菸、酒之標示需符合相關法令之一標示規定;酒類於標售處置後,應由主管機關抽檢已標示得標人名稱及地址,始能交付得標人。 (菸酒管理法第44條、其施行細則第21條及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
答:
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供產製菸、酒所用之原料或半成品,除有易於霉變或變質情形者外,應俟沒收裁判或沒入處分確定後,始可依規定方式處置。(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供產製菸、酒所用之原料或半成品,除有易於霉變或變質情形者外,應俟沒收裁判或沒入處分確定後,始可依規定方式處置。(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1條)
〇稽查及檢舉
答:
調查或取締人員執行稽查或取締時,應出示之證件:
(一)檢查起訖期間及檢查人員姓名、職稱之機關公函。
(二)檢查人員之職員證、識別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在職之證件。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0條)
調查或取締人員執行稽查或取締時,應出示之證件:
(一)檢查起訖期間及檢查人員姓名、職稱之機關公函。
(二)檢查人員之職員證、識別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在職之證件。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0條)
答:
(一)電話檢舉(0800-867890)
(二)電子郵件檢舉
(三)書面檢舉
(四)親自檢舉
上開各項檢舉方式,受理機關如有蒐集事證需要,得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資料或前往其處所訪談或約請檢舉人至辦公處所說明。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16點及第20點)
(一)電話檢舉(0800-867890)
(二)電子郵件檢舉
(三)書面檢舉
(四)親自檢舉
上開各項檢舉方式,受理機關如有蒐集事證需要,得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資料或前往其處所訪談或約請檢舉人至辦公處所說明。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16點及第20點)
答:
政府對檢舉人之保護極為周延,除對檢舉人姓名嚴守秘密外,另訂定保護措施及程序如下:
(一)受理機關對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其他足資辨識檢舉人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二)檢舉書函、相關筆錄(或訪談紀錄)或違章證物等檢舉資料,應另行保存,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三)洩漏前2項資料之人員,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處罰或懲處。
(四)檢舉人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受立即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提供保護。(菸酒管理法第43條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21點及第22點)
政府對檢舉人之保護極為周延,除對檢舉人姓名嚴守秘密外,另訂定保護措施及程序如下:
(一)受理機關對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其他足資辨識檢舉人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二)檢舉書函、相關筆錄(或訪談紀錄)或違章證物等檢舉資料,應另行保存,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三)洩漏前2項資料之人員,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處罰或懲處。
(四)檢舉人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受立即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提供保護。(菸酒管理法第43條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21點及第22點)
答:
(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但有具體事證者,不在此限。
(二)具名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18點)
(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但有具體事證者,不在此限。
(二)具名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18點)
答:
(一)核發獎勵金之案件範圍,為檢舉或查獲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至第49條、第5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之違規菸酒案件。給獎分配之計算基礎,為依上揭所列條文科處之罰金罰鍰及沒收沒入物變價款。
(二)沒收沒入物未經變價者之給獎基礎,除未經許可輸入之菸酒依財政部關務署核定之完稅價格6折計算外,應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1.菸類:除紙(捲)菸每包(20支)新臺幣6元外,其餘菸類每公克新臺幣0.3元。
2.酒類:除酒精類每公升新臺幣15元外,其餘酒類每公升新臺幣25元。
(三)同一檢舉案件依其他法令另有獎勵者,獎勵金應予合併計算,其超過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所定最高標準部分,不予核發。
(四)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1.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2.檢舉已發覺違反第2條第1 項所列違規菸酒案件。
3.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4.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第5條及第10條)
答:
違規菸酒案件於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後,由承辦機關函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相關文件後,核發
獎勵金予承辦機關。承辦機關應自獎勵金核撥之次日起算1個月內,通知主辦及協助查緝機關領取
獎勵金。檢舉案件除有無從通知檢舉人之情形外,受理檢舉機關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1個月內
,通知檢舉人領取。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