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菸酒管理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菸酒管理法第2條) |
(二) | 申請菸酒製造業或進口業者之設立、及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財政部)提出申請;農民或原住民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可供釀酒農產原料者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至其申請流程及所應檢附之書表請參閱申請須知。(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1條及第16條) |
(三) | 財政部(國庫署)地址為: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服務電話為:(02)2322-8000 # 7465~7471。 網址為:www.nta.gov.tw。 |
相異處/申請所依據之法條 | 依菸酒管理法第10條規定申請設立 | 依菸酒管理法第11條規定申請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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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型態 | 應為公司、合夥或獨資事業及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者 | 農民或原住民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可供釀酒農產原料者 |
申請製造酒類之原料及產製之酒類 | 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除不得申請產製未變性酒精外,申請製造酒類應使用其生產之農產原料 |
是否受年產量限制 | 否 | 是,年產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量 |
是否可申請增設工廠 | 申請增設工廠須取具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 否,製酒場所以一處為限 |
是否得從事受託產製酒類 | 是,但受託產製之酒類,以業者許可執照上所載之產品種類為限 | 否 |
是否得從事酒類之分裝銷售 | 是,但分裝銷售之酒類,以業者許可執照上所載之產品種類為限 | 否 |
(菸酒管理法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28條、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7條、及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3條)
一 | 一般申請案件(菸酒管理法第10條及第16條) | |
(一) | 可採「親自送件」或「郵寄申請」,親自送件地址為: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樓,郵寄地址為: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樓 財政部收,並於信封上註明菸酒業申請案。 | |
(二) | 親自送件之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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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取得菸酒進口業者第1階段設立許可者,申請核發許可執照及菸酒製造及進口業者申請補發許可執照時,可將填妥之申請書及附件掃描成PDF電子檔,上傳至「菸酒製造/進口業許可執照線上申辦系統」,即完成申請,無須再檢送紙本文件。 | |
二 |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申請案件:(菸酒管理法第11條) 檢附相關申請書表寄(送)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領得許可執照者,始得產製及營業。若有疑問請逕洽該府財政局(處)。 |
答:
相關申請書可至 「菸酒業者管理書表下載」專區下載運用。如有其他問題,亦歡迎來電洽詢,電話:02-23228000分機7465-7471。
繳費方式1:
自105年11月21日起,為便利菸酒業者繳納規費(審查費、證照費、許可費)及罰鍰,可逕至財政部國庫署「菸酒業者繳費專區」列印繳款單後,並選擇下列繳款方式之一進行繳費:
1.臺灣銀行各分行臨櫃繳款(免手續費)。
2.國庫經辦行臨櫃繳款(免手續費)。
3.便利商店現金繳納(每筆手續費8元,惟限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
4.郵局代收(每筆手續費15元)。
5.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或網路ATM等方式轉帳(手續費依各金融機構收費標準)。
6.使用晶片金融卡至全國繳費網繳費(每筆手續費10元)。
7.使用活期(儲蓄)帳戶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菸酒業者繳費專區繳費(每筆手續費10元)。
8.使用台灣Pay繳款,免手續費。
相關注意事項,請參照所印製繳款單背面之說明。
繳費方式2:
請至金融機構或郵局,依不同費用類別,分別匯入下列戶名及帳號,同時務必於匯款憑條中的匯款人欄位處填入業者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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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申請書及檢附書件規格:申請書可至「菸酒業者管理書表下載」專區下載運用,其紙張大小皆為A4。
二、填寫申請書時請詳閱各類型申請須知及申請書後附之填表須知。
三、繳費方式:詳上述「5.規費之繳納方式為何?」之說明。
四、申請方式:詳上述「3.菸酒相關業務之申請方式為何?」之說明。
五、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電話:(02)23228000分機7465~7470、7471(製造業)。
項次 |
申請案件項目 |
處理時限* (以天數計) |
審核依據之法規 |
(備註)洽辦電話 |
1 |
菸酒製造業申請設立許可 |
六十天 |
菸酒管理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二條 |
02-23228000轉7471 |
2 |
菸酒製造業申請許可執照 |
六十天 |
菸酒管理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三條 |
02-23228000轉7471 |
3 |
菸酒進口業申請設立許可 |
二十天 |
菸酒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四條 |
02-23228000轉7465 |
4 |
菸酒進口業申請許可執照 |
十五天 |
菸酒管理法第十八條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五條 |
02-23228000轉7465 |
5 |
菸酒製造業申請變更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或增設工廠)或負責人 |
四十五天 |
菸酒管理法第十四條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七條、第九條 |
02-23228000轉7471 |
6 |
菸酒製造業申請變更申報事項(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等同時申請換照) |
三十天 |
菸酒管理法第十四條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八條 |
02-23228000轉7471 |
7 |
酒進口業申請進口未變性酒精 |
十五天 |
菸酒管理法第四條及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五條 |
02-23228000轉7460、7457 |
8 |
菸酒進口業申請變更申報事項(含同時申請換照) |
十五天 |
菸酒管理法第十九條、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 |
02-23228000轉7465 |
9 |
補發許可執照 |
七天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十五條 |
02-23228000轉7465 |
10 |
繳銷許可執照 |
十五天 |
菸酒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十六條 |
02-23228000轉7465 |
11 |
展延核發許可執照期限 |
十五天 |
菸酒管理法第十條、第十六條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六條 |
02-23228000轉7465 |
12 |
申請進口酒類查驗網際網路申辦作業 |
二天 |
進口酒類查驗作業要點第三點 |
02-23228000轉8489 |
13 |
申請進口酒類查驗長期委任 |
二天 |
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八條 |
02-23228000轉8489 |
14 |
申請進口酒類查驗個案委任 |
二天 |
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八條 |
02-23228000轉8489 |
15 |
申請進口酒類查驗(書面核放案件) |
六天 |
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六條 |
02-23228000轉8489 |
16 |
申請進口酒類查驗(未抽中批案件) |
三天 |
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 |
02-23228000轉8489 |
17 |
申請進口酒類查驗(抽中批即逐批查驗案件) |
七天(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 |
02-23228000轉8489 |
18 |
申請進口酒類複驗 |
七天(申請後七個工作天或重新取樣後七個工作天) |
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十九條 |
02-23228000轉8489 |
19 |
申請進口酒類免驗 |
六天 |
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三條 |
02-23979491轉8489 |
20 |
申請進口酒類衛生查驗先行放行 |
二天 |
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九條 |
02-23979491轉8489 |
21 |
酒品出口自由銷售證明 |
十五天 |
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九條 |
02-23979491轉74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