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於大陸時期所發行之法幣公債如何處理?答:依據民國37年9月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法幣公債處理辦法」。政府歷年發行之法幣公債實銷部份尚未清償者,一律於民國37年10月1日起開始清償,持票人應於民國38年3月31日前(後延長至4月30日),將債票持向各地經理銀行兌付,逾期未申請兌付者,其所持之法幣公債一律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