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菸酒管理法第10條規定之菸酒製造業規費標準一覽表
(一)股份有限公司適用
菸酒製造業 | ||
一、審查費 | ||
(一)申請設立許可 | 5,000元 | |
(二)申請變更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含增設工廠)或負責人 | 2,500元 | |
二、證照費 | ||
(一)核發許可執照 | 2,000元 | |
(二)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 | 1,000元 | |
三、申請展延設立許可 | 500元 | |
四、許可年費 | ||
(一)菸製造業者 | 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一 | 不得低於10萬元或高於100萬元 |
(二)酒製造業者 | 實收資本額萬分之五 | 不得低於2萬元或高於50萬元 |
附註 | 1.業者於首年繳納許可年費時,應按營業之月數比率繳納;第2年起許可年費應於上年12月31日前繳納之;月數未滿整月之部分,不予計入。 2.業者結束菸酒業務,得申請自中央主管機關註銷許可執照之次月起,按剩餘月數比率退還已繳納之許可年費。 |
(二)非股份有限公司適用
酒製造業 | |
一、審查費 | |
(一)申請設立許可 | 3,000元 |
(二)申請變更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含增設工廠)或負責人 | 1,500元 |
二、證照費 | |
(一)核發許可執照 | 2,000元 |
(二)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 | 1,000元 |
三、申請展延設立許可 | 500元 |
四、許可年費 | 20,000元 |
附註 | 1.業者於首年繳納許可年費時,應按營業之月數比率繳納;第2年起許可年費應於上年12月31日前繳納之;月數未滿整月之部分,不予計入。 2.業者結束製酒業務時,得申請自中央主管機關註銷許可執照之次月起,按剩餘月數比率退還已繳納之許可年費。 |
*依菸酒管理法第11條規定之酒製造業規費標準一覽表
酒製造業(農民、原住民) | |
一、審查費 | |
(一)申請設立許可 | 3,000元 |
(二)申請變更產品種類、製酒場所或負責人 | 1,500元 |
二、證照費 | |
(一)核發許可執照 | 2,000元 |
(二)換補發許可執照 | 1,000元 |
三、申請展延設立許可 | 500元 |
四、許可年費 | 10,000元 |
附註 | 1.業者於首年繳納許可年費時,應按營業之月數比率繳納;第2年起許可年費應於上年12月31日前繳納之;月數未滿整月之部分,不予計入。 2.業者結束製酒業務時,得申請自中央主管機關註銷許可執照之次月起,按剩餘月數比率退還已繳納之許可年費。 |
*依菸酒管理法第16條規定之菸酒進口業規費標準一覽表
菸酒進口業 | |
一、審查費 | |
(一)申請設立許可 | 2,000元 |
(二)申請變更菸酒營業項目或負責人 | 1,000元 |
二、證照費 | |
(一)核發許可執照 | 2,000元 |
(二)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 | 1,000元 |
三、申請展延設立許可 | 500元 |
四、許可年費 | 6,000元 |
附註 |
|
答:
(一) | 依菸酒管理法第14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或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申請者,因負責人更名、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法令變更所致者,免收審查費。(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項) |
(二) | 已繳納之審查費,經駁回者,其所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5項) |
(三) | 被駁回者之已繳納證照費,將全數退還。 |
(四) | 菸酒業者申請換發許可執照,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法令變更所致者,免收證照費。(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3項) |
(五) | 菸酒業者結束菸酒業務時,得自中央主管機關註銷許可執照之次月起,按剩餘月數比率退還已繳納之許可年費。(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4條第3項) |
(六) | 菸酒業者之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屬重大災害地區,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或申請退還預繳之規費: 1.菸酒製造業者需遷建工廠之審查費。 2.許可執照毀損、滅失或需遷建工廠,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之證照費。 3.菸酒製造業者停工或無法繼續產製菸酒期間之許可年費。 符合第3點情事之業者,得申請自事實發生之當月起,按未營業之實際月數比率,退還已繳納之許可年費。(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5條) |
答:
菸酒製造業者之組織屬股份有限公司者,其實收資本額變更時,以該公司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之次月起補(退)已繳納之許可年費差額。(菸酒業審查證照費及許可年費收費標準第4條第4項)
菸酒製造業者之組織屬股份有限公司者,其實收資本額變更時,以該公司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之次月起補(退)已繳納之許可年費差額。(菸酒業審查證照費及許可年費收費標準第4條第4項)
例:○○股份有限公司之酒製造業者108年原實收資本額為1億元,至108年6月1日增資為1億5千萬元,應補繳若干許可費? |
答:107年底該公司已繳納108年許可費50,000元(按實收資本額萬分之五收繳),於108年6月1日增資後,應繳許可費為75,000元,惟係於年度中增資,僅須計算6/12年之營業天數,故應補繳差額12,500元。【(75,000-50,000)x6/12=12,500】 |
答:
許可年費應按營業之實際月數比例繳納,實際月數不滿整月之部分,不予計入。(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4條第5項)
許可年費應按營業之實際月數比例繳納,實際月數不滿整月之部分,不予計入。(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4條第5項)
例:業者於某年8月10日申請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當年度應繳納4/12之許可費(8月份因不滿1個月,免予計入)。 |
答:依據「酒品及酒盛裝容器出口證明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各項出口證明收費標準如下:
(一)自由銷售證明:每件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
(二)檢驗報告:每件1,000元。
(三)衛生證明:每件2,500元。
(一)自由銷售證明:每件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
(二)檢驗報告:每件1,000元。
(三)衛生證明:每件2,500元。
答:
(一)繳費方式1:
自105年11月21日起,為便利菸酒業者繳納規費(審查費、證照費、許可費)及罰鍰,可逕至財政部國庫署「菸酒業者繳費專區」列印繳款單或存成PDF電子檔後,並選擇下列繳款方式之一進行繳費,相關注意事項,請參照所印製繳款單背面之說明:
1.臺灣銀行各分行臨櫃繳款(免手續費)。
2.國庫經辦行臨櫃繳款(免手續費)。
3.便利商店現金繳納(每筆手續費8元,惟限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
4.郵局代收(每筆手續費15元)。
5.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或網路ATM等方式轉帳(手續費依各金融機構收費標準)。
6.使用晶片金融卡至全國繳費網繳費(每筆手續費10元)。
7.使用活期(儲蓄)帳戶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菸酒業者繳費專區繳費(每筆手續費10元)。
8.台灣Pay繳款,除罰鍰每筆手續費3元外,免手續費。
(二)繳費方式2:
(一)繳費方式1:
自105年11月21日起,為便利菸酒業者繳納規費(審查費、證照費、許可費)及罰鍰,可逕至財政部國庫署「菸酒業者繳費專區」列印繳款單或存成PDF電子檔後,並選擇下列繳款方式之一進行繳費,相關注意事項,請參照所印製繳款單背面之說明:
1.臺灣銀行各分行臨櫃繳款(免手續費)。
2.國庫經辦行臨櫃繳款(免手續費)。
3.便利商店現金繳納(每筆手續費8元,惟限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
4.郵局代收(每筆手續費15元)。
5.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或網路ATM等方式轉帳(手續費依各金融機構收費標準)。
6.使用晶片金融卡至全國繳費網繳費(每筆手續費10元)。
7.使用活期(儲蓄)帳戶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菸酒業者繳費專區繳費(每筆手續費10元)。
8.台灣Pay繳款,除罰鍰每筆手續費3元外,免手續費。
(二)繳費方式2:
請至金融機構或郵局,依不同費用類別,分別匯入下列戶名及帳號,同時務必於匯款憑條中的匯款人欄位處填入業者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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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解(受)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 (2)匯款種類:請於匯款單上勾選「國(公)庫匯款」項目或加註「國(公)庫匯款」字樣。 (3)手續費依各金融機構收費標準。 |
答:
(一) 依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2條,中央政府各機關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應掣發收據。但有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得免掣發。菸酒業者繳納規費(審查費、證照費、許可費)及罰鍰,財政部國庫署係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該受委託機關均已掣據予繳款人,爰不再另行掣發收據,俾環保節能省紙。
(二) 業者依不同繳費方式之繳款收據,說明如下:
1. 至金融機構或郵局臨櫃填寫匯款憑條並將繳納款項匯入財政部國庫署位於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匯款憑條即為繳款收據。
2. 至財政部國庫署「菸酒業者繳費專區」列印紙本繳款單並持至金融機構、郵局或超商繳納,取得該繳款單收據聯即為繳款收據。
3. 利用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網路ATM、e-bill全國繳費網、活期(儲蓄)帳戶線上繳款或台灣Pay等方式繳費,所列印的繳款證明即為繳款收據。
(一) 依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2條,中央政府各機關自行收納彙解國庫之收入,應掣發收據。但有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得免掣發。菸酒業者繳納規費(審查費、證照費、許可費)及罰鍰,財政部國庫署係委託金融機構、其他機關或法人代收,該受委託機關均已掣據予繳款人,爰不再另行掣發收據,俾環保節能省紙。
(二) 業者依不同繳費方式之繳款收據,說明如下:
1. 至金融機構或郵局臨櫃填寫匯款憑條並將繳納款項匯入財政部國庫署位於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匯款憑條即為繳款收據。
2. 至財政部國庫署「菸酒業者繳費專區」列印紙本繳款單並持至金融機構、郵局或超商繳納,取得該繳款單收據聯即為繳款收據。
3. 利用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網路ATM、e-bill全國繳費網、活期(儲蓄)帳戶線上繳款或台灣Pay等方式繳費,所列印的繳款證明即為繳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