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機關參加國庫集中支付作業,需先向財政部國庫署(下稱國庫署)申請支用機關代號,俟收到國庫署核定通知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國庫署網站「支付作業查詢專區」使用權限
(一)接到國庫署核定機關代號函時,至國庫署網站/業務導覽/國庫支付業務/支付業務專區/支付作業查詢專區(請點「密碼」欄下方之《權限申請單》),下載「國庫電子支付系統Web版暨支付作業查詢專區權限管理者與公眾位址設定申請單」,於填妥後寄送至國庫署辦理支用機關權限管理者(Admin)及公眾位址(Public IP) 設定。
(二)接到國庫署以電子郵件通知機關權限管理者及公眾位址設定完成時,再由權限管理者進入國庫電子支付系統Web版,執行機關使用者權限設定作業。
二、填寫「簽證人員印鑑卡」
(一)請至國庫署網站/業務導覽/國庫支付業務/支付業務專區/支付作業查詢專區/國庫支付業務查詢專區/支付業務宣導資料及表格下載項下列印「簽證人員印鑑卡」。
(二)簽證人員印鑑卡「財政部國庫署」欄位以上各欄應填寫完整(以下各欄免填)。
(三)加蓋印信處須蓋妥機關印信;印信未核發,加蓋上級機關印信,須註明「借印」;機關改制加蓋舊印信,須註明「沿用」。
(四)簽證人員印鑑卡1式2份,1份機關留存備查,1份備函檢送國庫署,並於函內敘明印鑑生效日期。
三、設定領取國庫支票指定人員
各機關如需派員至國庫署領取國庫支票者,須至國庫署網站支付業務表格下載並填列「指定領取國庫支票人員名冊」後函送國庫署。如已參加國庫電子支付作業者,「指定領取國庫支票人員名冊」可運用國庫電子支付系統簽證(免備函)傳送國庫署。
四、申請以電子郵件方式接收支付作業相關訊息
請至國庫署網站支付業務表格下載並填寫「中央政府各機關電子郵件信箱申請書」後,送國庫署辦理電子郵件信箱設定作業。如已參加國庫電子支付作業者,「中央政府各機關電子郵件信箱申請書」可運用國庫電子支付系統簽證傳送國庫署。
五、申請參加國庫電子支付作業
申請流程請參閱國庫署網站/服務園地/常用問答集/支付作業問答/國庫電子支付作業第2項。
一、申請國庫署網站「支付作業查詢專區」使用權限
(一)接到國庫署核定機關代號函時,至國庫署網站/業務導覽/國庫支付業務/支付業務專區/支付作業查詢專區(請點「密碼」欄下方之《權限申請單》),下載「國庫電子支付系統Web版暨支付作業查詢專區權限管理者與公眾位址設定申請單」,於填妥後寄送至國庫署辦理支用機關權限管理者(Admin)及公眾位址(Public IP) 設定。
(二)接到國庫署以電子郵件通知機關權限管理者及公眾位址設定完成時,再由權限管理者進入國庫電子支付系統Web版,執行機關使用者權限設定作業。
二、填寫「簽證人員印鑑卡」
(一)請至國庫署網站/業務導覽/國庫支付業務/支付業務專區/支付作業查詢專區/國庫支付業務查詢專區/支付業務宣導資料及表格下載項下列印「簽證人員印鑑卡」。
(二)簽證人員印鑑卡「財政部國庫署」欄位以上各欄應填寫完整(以下各欄免填)。
(三)加蓋印信處須蓋妥機關印信;印信未核發,加蓋上級機關印信,須註明「借印」;機關改制加蓋舊印信,須註明「沿用」。
(四)簽證人員印鑑卡1式2份,1份機關留存備查,1份備函檢送國庫署,並於函內敘明印鑑生效日期。
三、設定領取國庫支票指定人員
各機關如需派員至國庫署領取國庫支票者,須至國庫署網站支付業務表格下載並填列「指定領取國庫支票人員名冊」後函送國庫署。如已參加國庫電子支付作業者,「指定領取國庫支票人員名冊」可運用國庫電子支付系統簽證(免備函)傳送國庫署。
四、申請以電子郵件方式接收支付作業相關訊息
請至國庫署網站支付業務表格下載並填寫「中央政府各機關電子郵件信箱申請書」後,送國庫署辦理電子郵件信箱設定作業。如已參加國庫電子支付作業者,「中央政府各機關電子郵件信箱申請書」可運用國庫電子支付系統簽證傳送國庫署。
五、申請參加國庫電子支付作業
申請流程請參閱國庫署網站/服務園地/常用問答集/支付作業問答/國庫電子支付作業第2項。
答:
各機關如未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GBA系統)或特種基金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SBA系統)者,應配合增修會計系統如下:
一、編製付款憑單、轉帳憑單並產製一維條碼
付款憑單與轉帳憑單格式,請逕至國庫署網站/業務導覽/國庫支付業務/支付業務專區/支付作業查詢專區/國庫支付業務查詢專區/支付業務宣導資料及表格下載項下,下載使用;一維條碼規格與內容,俟國庫署核給各機關代號後,再通知機關配合辦理。
二、產製電子支付傳輸檔案
使用國庫電子支付系統前,會計系統必須能直接產生電子支付傳輸檔,請各機關於收到國庫署核給機關代號後,再向國庫署索取檔案格式。
三、系統增修及檔案格式等問題,請洽詢國庫署資訊室(02)23957500分機325或329。
各機關如未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GBA系統)或特種基金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SBA系統)者,應配合增修會計系統如下:
一、編製付款憑單、轉帳憑單並產製一維條碼
付款憑單與轉帳憑單格式,請逕至國庫署網站/業務導覽/國庫支付業務/支付業務專區/支付作業查詢專區/國庫支付業務查詢專區/支付業務宣導資料及表格下載項下,下載使用;一維條碼規格與內容,俟國庫署核給各機關代號後,再通知機關配合辦理。
二、產製電子支付傳輸檔案
使用國庫電子支付系統前,會計系統必須能直接產生電子支付傳輸檔,請各機關於收到國庫署核給機關代號後,再向國庫署索取檔案格式。
三、系統增修及檔案格式等問題,請洽詢國庫署資訊室(02)23957500分機325或329。
答:
一、總預算內「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照護金」等統籌科目經費,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就各該科目預算數,按實際需要分期或分月核列,並由各機關按實際需要,簽具付款憑單送國庫署辦理支付。另「公教員工資遣退職給付」統籌科目,由各機關專案申請動支,並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准及通知國庫署後,各機關再簽開付款憑單送國庫署辦理支付。
二、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放日期第1學期自8月16日,第2學期自2月1日發放。如係支付月退休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費者,其付款憑單預算科目應填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科目。
三、公務人員首次或1次退休金及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於銓敘部核定之退休生效日發給,退休生效日逢假日,延後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惟各機關可於退休生效日前6日內簽具付款憑單送國庫署。
四、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照護金於三節前15日支付。
五、月退休金、遺屬年金(月撫慰金)及月撫卹金於每月1日發放。
一、總預算內「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照護金」等統籌科目經費,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就各該科目預算數,按實際需要分期或分月核列,並由各機關按實際需要,簽具付款憑單送國庫署辦理支付。另「公教員工資遣退職給付」統籌科目,由各機關專案申請動支,並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准及通知國庫署後,各機關再簽開付款憑單送國庫署辦理支付。
二、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放日期第1學期自8月16日,第2學期自2月1日發放。如係支付月退休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費者,其付款憑單預算科目應填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科目。
三、公務人員首次或1次退休金及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於銓敘部核定之退休生效日發給,退休生效日逢假日,延後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惟各機關可於退休生效日前6日內簽具付款憑單送國庫署。
四、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照護金於三節前15日支付。
五、月退休金、遺屬年金(月撫慰金)及月撫卹金於每月1日發放。
答:
一、受款人為簽發國庫支票或匯款資料之依據,必須完整正確填寫,且不得塗改,並應符合公庫法第16條規定,直接付與受款人。
二、庫款領取方式為「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受款人應填列其所指定存入帳戶之戶名。
三、受款人、地址或支出用途等欄位,如有無法鍵入中文字時,應以拆字方式表示;若無法拆字時,應以「*」符號代替,並傳真相關文件至國庫署佐證。
一、受款人為簽發國庫支票或匯款資料之依據,必須完整正確填寫,且不得塗改,並應符合公庫法第16條規定,直接付與受款人。
二、庫款領取方式為「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受款人應填列其所指定存入帳戶之戶名。
三、受款人、地址或支出用途等欄位,如有無法鍵入中文字時,應以拆字方式表示;若無法拆字時,應以「*」符號代替,並傳真相關文件至國庫署佐證。
答:
一、大寫金額應以國字壹、貳、參、……等大寫數目填寫,小寫以阿拉伯數字1、2、3、……等填寫,大小寫金額應相符,二者均不可塗改,或以修正液塗抹後重寫。
二、金額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大寫金額最後應加「整」字,如100,000元應寫「壹拾萬元整」;大寫中間之零不書寫,如10,215元應寫「壹萬貳佰壹拾伍元整」,不應寫成「壹萬零貳佰壹拾伍元整」。
一、大寫金額應以國字壹、貳、參、……等大寫數目填寫,小寫以阿拉伯數字1、2、3、……等填寫,大小寫金額應相符,二者均不可塗改,或以修正液塗抹後重寫。
二、金額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大寫金額最後應加「整」字,如100,000元應寫「壹拾萬元整」;大寫中間之零不書寫,如10,215元應寫「壹萬貳佰壹拾伍元整」,不應寫成「壹萬零貳佰壹拾伍元整」。
答:
一、依據經費款項彙整撥付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5點規定,支用機關各項款項應定期彙整撥付,彙整後未逾新臺幣1萬元,應以零用金辦理支付。
二、有下列原因致無法以零用金辦理者,應於付款憑單附記事項欄敘明原因:
(一)依其他法規規定或屆繳款期限,須立即辦理支付。
(二)受款人因故無法親自領取。
(三)已存入經費類保管款或代收款帳戶。
(四)零星個別支付,且筆數在五筆以下。
(五)其他原因
三、各機關得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GBA系統)建置常用片語檔案,以免除每次簽開付款憑單時,逐筆輸入上開原因之作業負擔。
一、依據經費款項彙整撥付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5點規定,支用機關各項款項應定期彙整撥付,彙整後未逾新臺幣1萬元,應以零用金辦理支付。
二、有下列原因致無法以零用金辦理者,應於付款憑單附記事項欄敘明原因:
(一)依其他法規規定或屆繳款期限,須立即辦理支付。
(二)受款人因故無法親自領取。
(三)已存入經費類保管款或代收款帳戶。
(四)零星個別支付,且筆數在五筆以下。
(五)其他原因
三、各機關得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GBA系統)建置常用片語檔案,以免除每次簽開付款憑單時,逐筆輸入上開原因之作業負擔。
答:
一、付款或轉帳憑單(含電子支付文件)因受款人或金額錯誤等原因,被國庫署退件時,國庫署將以電話、電子郵件、國庫電子支付系統Web版及網站公告等方式通知退件訊息。
二、國庫署網站/業務導覽/國庫支付業務/支付業務專區/電子支付Web版/承辦人角色項下,「尚待處理付款(轉帳)憑單退件資料」資訊,提醒機關有退件憑單待處理。
三、機關承辦人至國庫署網站/業務導覽/國庫支付業務/支付業務專區/支付作業查詢專區/國庫支付業務查詢專區/退件及待辦查詢項下,查詢及列印退回理由單後,前項通知訊息才會消除。
四、日終結帳後,國庫署將運用電子郵件系統傳送每日憑單支付對帳單、各類支付憑證退件及待辦明細等資料,各機關須適時辦理對帳作業。
一、付款或轉帳憑單(含電子支付文件)因受款人或金額錯誤等原因,被國庫署退件時,國庫署將以電話、電子郵件、國庫電子支付系統Web版及網站公告等方式通知退件訊息。
二、國庫署網站/業務導覽/國庫支付業務/支付業務專區/電子支付Web版/承辦人角色項下,「尚待處理付款(轉帳)憑單退件資料」資訊,提醒機關有退件憑單待處理。
三、機關承辦人至國庫署網站/業務導覽/國庫支付業務/支付業務專區/支付作業查詢專區/國庫支付業務查詢專區/退件及待辦查詢項下,查詢及列印退回理由單後,前項通知訊息才會消除。
四、日終結帳後,國庫署將運用電子郵件系統傳送每日憑單支付對帳單、各類支付憑證退件及待辦明細等資料,各機關須適時辦理對帳作業。
答:
一、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申請(調整)零用金額度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最近1年零用金撥補明細表、備查簿影本等資料送國庫署核定。
二、各機關額定零用金之計算,以各該機關最近1年平均每月零用金實際撥補金額核給。機關實際領用金額低於所計算零用金額度,按實際領用金額核給,惟財政部得視各機關業務特性或其特殊需要個案斟酌核給額度。
三、新設立機關參考業務性質相同機關核給零用金額度,俟執行一段期間後,如有調整額定零用金需要,依據其上開執行期間零用金撥補明細表、備查簿影本等資料,修正核給零用金額度。
一、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申請(調整)零用金額度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最近1年零用金撥補明細表、備查簿影本等資料送國庫署核定。
二、各機關額定零用金之計算,以各該機關最近1年平均每月零用金實際撥補金額核給。機關實際領用金額低於所計算零用金額度,按實際領用金額核給,惟財政部得視各機關業務特性或其特殊需要個案斟酌核給額度。
三、新設立機關參考業務性質相同機關核給零用金額度,俟執行一段期間後,如有調整額定零用金需要,依據其上開執行期間零用金撥補明細表、備查簿影本等資料,修正核給零用金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