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各機關簽發國庫機關專戶支票應確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出納管理手冊及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使用須知等規定辦理,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各機關簽發支票辦理支付時,應依出納管理手冊第10點第11款規定,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簽名或蓋章,上述人員得視組織編制情形及業務特性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另印鑑章應由各該權責人員分別保管,人員如有異動應儘速辦理印鑑更換。
2、出納管理手冊第21點第1項第7款規定,各機關依據合法之會計憑證,並確認存款餘額足夠,方得簽發支票辦理付款,並應一律簽發抬頭支票,票面劃平行線二道,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另依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使用須知第1點規定,應按號碼順序簽發,受款人欄應記載受款人全名。
1、各機關簽發支票辦理支付時,應依出納管理手冊第10點第11款規定,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簽名或蓋章,上述人員得視組織編制情形及業務特性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另印鑑章應由各該權責人員分別保管,人員如有異動應儘速辦理印鑑更換。
2、出納管理手冊第21點第1項第7款規定,各機關依據合法之會計憑證,並確認存款餘額足夠,方得簽發支票辦理付款,並應一律簽發抬頭支票,票面劃平行線二道,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另依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使用須知第1點規定,應按號碼順序簽發,受款人欄應記載受款人全名。
答: 1、查出納管理手冊第10點第9款規定,出納管理單位應逐月核對由會計單位收轉(含網路下載)之國庫經辦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款及保管品對帳單,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如有不符之處,應分別編製差額解釋表。
2、上開國庫經辦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款之範圍,係各機關自行開立之銀行帳戶,包括機關專戶及一般帳戶,至「國庫總庫庫款收入對帳明細」非屬上開銀行存款核帳清單範圍。
2、上開國庫經辦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款之範圍,係各機關自行開立之銀行帳戶,包括機關專戶及一般帳戶,至「國庫總庫庫款收入對帳明細」非屬上開銀行存款核帳清單範圍。
答:有關各機關學校依行政院100年10月31日院授主會第1000006796B號函示,每年向往來金融機構(郵局)函證帳戶之設立情形,主要係為強化各機關帳戶管理,避免帳外帳之情事,至實務上函證帳戶作業究由機關(學校)總務單位或會計單位辦理問題,因涉及機關組織結構、人力分工、業務性質等,應以落實財務內控機制,考量帳表勾稽及防弊功能等原則辦理,由各機關或學校視其職掌及權責分工妥處。
答:有關出納管理人員異動辦理交代時應注意事項及移交清冊範例,經彙整如附檔,各機關可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