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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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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1203635570號

 

主旨:修正「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生效。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已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其他菸品5條(1,000支)或5磅。

二、酒:5公升。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組 發布日期:112-03-22 更新日期:112-03-22 點閱次數:7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