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1月
-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115年1月7日標售、1月12日發行「115甲1期」5年期公債新臺幣300億元,得標利率為1.317%,票面利率為年息1.250%,順利籌措融資財源。
-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115年1月13日標售,1月14日發行「財115-1期」182天期國庫券新臺幣350億元,決標貼現利率為1.24%,順利籌措融資財源。
-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115年1月19日標售、1月22日發行「115甲2期」2年期公債新臺幣350億元,得標利率為1.234%,票面利率為年息1.125%,順利籌措融資財源。
-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115年1月22日標售,1月23日發行「財115-2期」273天期國庫券新臺幣350億元,決標貼現利率為1.256%,順利籌措融資財源。
-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115年1月27日標售、1月30日發行「115乙1期」30年期公債新臺幣4億元,得標利率為1.598%,票面利率為年息1.500%,順利籌措融資財源。
- 修正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增訂其他菸品之一定數量,以避免對民眾以刑法相繩,減少民怨)
- 訂定「輸入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未逾規定數量者,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解釋令(增訂輸入少量其他菸品且供自用,得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俾符民眾實務需求)
- 修正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依其他菸品之外觀型態,定明一定數量,以增進法規明確性)
- 修正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依其他菸品之外觀型態,定明一定數量,以增進法規明確性)
- 訂定「補充解釋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其他菸品)適用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處罰規定之計罰單位」解釋令(釋明其他菸品適用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處罰規定之要件,以利海關執行)
- 修正「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增訂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其他菸品】超過免稅數量之裁罰參考基準,以利海關執行)
發布單位:秘書室
發布日期:115-02-26
更新日期:115-02-26
點閱次數: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