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用問答 意見信箱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公益彩券業務簡介

公益彩券發行管理、盈餘與回饋金分配及運用監督

一、我國公益彩券發行依據為「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財政部依前開條例規定以公開甄選方式,遴選公益彩券發行機構辦理公益彩券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等相關事宜,並秉持「增裕社福財源,促進弱勢就業」原則,本主管機關權責予以督導。
二、各屆公益彩券發行機構
(一)第1屆(88年12月~90年):台灣銀行
(二)第2屆(91年~95年):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三)第3屆(96年~102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四)第4屆(103年~112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五)第5屆(113年~122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三、公益彩券發行挹注之社福財源
(一)公益彩券盈餘:係彩券銷售額扣除獎金支出及銷管費用(銷管費用主要為經銷商佣金收入,另包括發行機構發行報酬、發行損失及損失及責任準備)。專供國民年金(45%)、全民健康保險準備(5%)及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50%)之用。
(二)公益彩券回饋金:視甄選規定而定,如甄選條件包括回饋金,則回饋金係發行機構之競價結果,故係依甄選條件之附隨收入,尚非發行公益彩券之必然收入。自第3屆甄選條件始建立回饋金制度。其運用範圍包括:弱勢族群就業服務、社會福利事項等,為回饋金用途主要部分適用於弱勢族群就業服務及社會福利事項。
(三)監理:「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及「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就發行公益彩券所生之盈餘與回饋金,依法分配予各社福業務主管機關及各地方政府,並就各機關運用情形進行監督及考核,確保公益彩券盈餘與回饋金妥善運用,促進社會福利發展。
 

 
發布單位:財務規劃組 發布日期:113-01-04 更新日期:113-01-04 點閱次數:8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