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睽違8年財政部順利標售本(110)年第一檔乙類公債,吸收游資投入公共建設

  為活絡債券市場,並引導市場資金投入公共建設,財政部積極推動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自償性資金需求透由發行乙類公債籌資,委託中央銀行於今(4)日標售「110乙1期」10年期公債新臺幣300億元,此係繼102年3月後,睽違8年再次發行乙類公債,順利為交通部交通作業基金籌措自償性建設資金。另8月份將發行7年期乙類公債,依財政部公債發行2階段公告作業,將於6月23日公布第3季發債計畫時詳細說明。
  依中央銀行公告今日標售之「110乙1期」公債,投標總額為553億元,投標倍數1.84,得標利率為0.40%,較本部4月份增額發行之10年期公債得標利率0.422%下降2.2個基點(一個基點等於0.01個百分點),票面利率為年息0.375%,各行業別得標情形為銀行業53.67%、證券業41.99%、票券業2.67%及保險業1.67%。
  財政部說明依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規定,乙類公債及乙類借款,指支應自償之建設資金,以乙類公債作為籌資財源之優點如下:
一、增加債市投資標的,活絡債市發展
  政府辦理或參與投資建設,建設主管機關將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轉為發行公債籌資,增加市場債券籌碼,促進債券市場活絡。
二、引導市場游資挹注公共建設,促進經濟發展
  近年資本市場資金充沛,游資極需尋求投資標的,發行乙類公債可引導市場資金投入公共建設,促進經濟發展。
三、滿足非營業特種基金自償性資金需求,並節省利息
  考量目前利率尚處於低點,非營業特種基金自償性資金需求透由發行乙類公債籌資,可使長年期舉債利率鎖定在低利率,節省利息支出。
四、落實主管機關財務責任,紓緩公務預算舉債壓力
  具自償性之基礎建設可向使用者、受益者收取相當代價用以償付投資成本,宜自籌財源,而非營業特種基金發行自償性公債雖無須計入公共債務法債限計算,惟執行機關須依其權責負責資金籌措,落實其財務責任,並可紓緩公務預算舉債壓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現行已訂有發行非營業特種基金乙類公債作業要點,倘非營業特種基金興建具有自償性公共建設時,所需經費規劃採發行乙類公債辦理,可於其基金預算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財政部據以發行。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賴佳華
聯絡電話:02-2322-8352

發布單位:債務管理組 發布日期:110-05-04 更新日期:110-05-04 點閱次數: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