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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受款人儘速兌領國庫支票,並多加利用跨行通匯方式支領庫款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規定,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受款人或執票人須填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檢同原支票向該署申請換發國庫支票後,方能兌領款項。該署為維護受款人權益,每年6月及12月,就逾發票日期2個月至11個月仍未兌領之國庫支票,通知原付款機關轉知受款人儘速兌領。籲請尚未兌領國庫支票之商民儘速兌領款項,俾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國庫署進一步表示,基於庫款撥付採跨行通匯受款人可提早取得款項,並減少國庫支票簽開作業及寄送郵資等成本,積極推動國庫支付款項跨行通匯作業,獲支用機關與受款人配合與採行。111年度截至10月底,以跨行通匯方式支領庫款159萬1,629筆,占庫款撥付作業量(161萬1,691筆)之98.76%,減省受款人赴金融機構辦理票據交換或兌領時間。該署籲請尚未採存帳跨行通匯方式領款之商民,向各機關請款時,主動將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資料提供付款機關,該署即可配合將庫款快速撥匯受款人存款帳戶,避免國庫支票遺失及冒領等風險,安全又便捷。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徐千惠
聯絡電話:23957500-220
 

發布單位:支付管理組 發布日期:111-11-03 更新日期:111-11-03 點閱次數: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