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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付電子化限制金額調高為1,000萬元,提升支付效能

  財政部國庫署為提升整體財務效能,提供中央政府各機關更優質、更便捷國庫支付服務,自110年4月6日將國庫支付電子化限制金額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調高為1,000萬元。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國庫支付電子化作業係自92年7月實施。依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119點規定,該署得對電子支付金額予以限制。為確保庫款支付安全,國庫支付電子化實施初期,限制金額為10萬元,歷經6度調整,104年10月調高至500萬元以來,相關支付作業順暢穩定,充分發揮國庫支付電子化效益。

  財政部國庫署進一步表示,限制金額調高至1,000萬元,國庫支付電子化件數占總作業量比率,將達98.87%,較109年度98.05%,增加0.82個百分點,減少紙本付款憑單逾9千件,連同該署推動之特定科目大額支出存入指定帳戶擴大至所有用途別科目機制,有效簡化各機關作業程序,提升支付效能。

  鑑於國庫支付電子化作業每年可節省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相關表單700萬張之列印及寄(遞)送等成本與儲存空間,該署未來將持續努力,並配合資通訊發展趨勢,與時俱進推動國庫支付各項電子化措施,提供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受款商民更快速、更便捷之網際網路庫款支付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陳靜宜
聯絡電話:02-23957500-113
 

發布單位:支付管理組 發布日期:110-04-15 更新日期:110-04-15 點閱次數: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