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付款憑單須快速支付者,請自行於國庫電子支付系統設定為「快速件」,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下稱各機關)倘有款項急需儘速支付,國庫電子支付系統前已提供各機關得自行設定其簽具之付款憑單為「快速件」;支付款項倘須於當日完成庫款撥付作業者,務必於15時30分前通知本署,且付款憑單應於15時50分前傳送至本署〔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且未申請大額支出不限制電子支付金額存入受款人指定帳戶者,書面憑單亦須於當日15時50分前送達〕,以利本署於當日完成庫款撥匯作業。
二、各機關自行設定「快速件」,係由各該機關承辦人員於「國庫電子支付系統設定付款憑單/付款(轉帳)憑單後續查證、更正等相關作業/12.憑單快速件設定作業」項下,登錄會計年度、憑單編號、金額及編製日期等資料,本署收到該等憑單時,由系統自動控管優先辦理收件、審核及匯款等程序,快速撥付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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