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國庫八十展風華
P. 42

 國庫八十展風華 National Treasury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Finance 公賣局產製各種酒類,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台灣啤酒,也是公賣局主要的營收來源之一。 為了因應市場需要,64年開始,除玻璃瓶裝台灣啤酒,該局又推出罐裝台灣啤酒;84年推出 綠色外觀瓶裝,「台啤尚青」的行銷訴求,搭配知名歌手伍佰、台灣啤酒籃球隊及活動啤酒 車,吸引許多年輕消費族群嘗鮮。此外,紅標料理米酒、紹興酒等也都是民眾耳熟能詳產 品。80年之後,所有的酒類標貼上加印「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公益警語,提醒民眾享 受佳釀,更要留意酒後的安全問題。 因應91年元旦起菸酒新制實施,公賣局面臨強大的競爭壓力,行政院於89年9月3日核定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改制公司計畫書,該局並應於菸酒新制實施後6個月改制為公司。為保障公 賣局的員工權益,比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模式,訂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 例」,該條例已於91年7月1日施行。    三○一條款的威脅 經濟部檢送中美菸酒協議影本及其中譯本 檔號:0075/2211-1/1/1/1 70年代隨臺灣經濟發展, 我國與美國間貿易逆差持續擴 大,為縮減與美國間貿易逆 差,74年10月經濟部王次長建 煊率團赴美國華府進行談判, 其中就菸酒議題獲致結論,同 意開放美國菸、酒(啤酒及葡 萄酒)進口,並於6至12個月內 付諸實施,惟執行細節經多次 會談,均未達成協議,美國以 301條款為手段施壓,雙方於 75年12月12日在華府由美國在 臺協會代表丁大衛與我國駐美 代表錢復代表簽署訂定「中美 菸酒協議」,同意美國葡萄酒   40 (包含涼酒)、啤酒及紙菸自76年1月1日起開放進口。在不破壞我國菸酒專賣制度下,准許 進口商進口外國菸酒在國內銷售,惟仍須以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為名義上之進口商,由公賣局 代徵公賣利益之進口菸酒,不再另徵進口關稅、港工捐及貨物稅,進口商另以非公開方式向 財政部申報各階段市場之零售價,免徵營業稅。 76年1月1日起開放美國及歐盟等其他國家葡萄酒、涼酒、啤酒及紙菸進口後,由於烈酒 為歐洲主要酒類產品,在歐美各國強烈關切及兼顧整體經貿利益考量下,財政部於80年4月1 日開放威士忌、81年9月1日開放白蘭地、琴酒、蘭姆酒、伏特加及其他烈酒進口。自此,臺 灣地區雖仍實施專賣制度,但就菸酒進口部分而言,實已開放門戶,菸酒專賣制度逐步走向 自由化。 


































































































   40   41   42   43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