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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進口業者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連續2年無進口實績者可提供相關說明,俾從寬認定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針對連續2年無進口菸酒報關紀錄之菸酒進口業者,菸酒管理法第20條訂有退場機制,為維護業者權益,該署已於日前發函通知該等業者,如有實際經營進口菸酒業務事實者,可檢附最近2年內菸酒進口報關或其他足資證明有經營菸酒業務文件佐證;另考量業者可能係受COVID-19疫情影響所致,如仍有從事菸酒進口業務,可提供受疫情影響之相關說明,將予從寬認定。

依菸酒管理法第20條規定,連續2年未經營菸酒進口業務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繳銷許可執照;屆期未繳銷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之,並廢止其設立許可。財政部國庫署提醒無意繼續從事菸酒進口業務之業者,主動繳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可依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規定退還剩餘月數比率之許可年費。

有關繳銷許可執照之登記表及應檢附文件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 (https://www.nta.gov.tw)查詢並下載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邱美鈴

聯絡電話:(02)23227465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組 發布日期:110-10-21 更新日期:11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