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第1張菸酒零售商標誌
公賣局時期的菸酒零售商,主要係沿襲日本殖民時期「賣捌人制度」,民眾經營菸酒的零售買賣,必須向公賣局申請許可,且依公定價格銷售。依77年10月間修正之「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零售商分為菸酒零售商、生啤酒零售商與香菸零售商3種,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的營利事業、依法令經營物質供銷業務機構,或依法令成立的福利社或消費合作社,可向公賣局申請成為零售商,但領有固定攤販執照,僅能申請為香菸零售商或生啤酒零售商。取得零售商資格後,公賣局會發給零售商許可證及零售標幟,零售商應將許可證、零售標誌與定價表,懸掛在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同時零售商必須按照公告價格零售,不能夠自行定價,也不能自行改變產品的包裝出售,或者販賣未貼專賣憑證的菸酒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