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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職掌及制度沿革

菸酒管理制度之沿革

   臺灣實施菸酒專賣,始於日據時期。臺灣光復之後,34年10月在行政長官公署之下,設專賣局接管專賣事業;36年5月在臺灣省政府之下,設菸酒公賣局,專責菸酒行政管理及產銷。及至42年7月7日公布「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奠定菸酒專賣制度的法源。早期菸酒的公賣利益收入對政府財政,可謂貢獻良多。
嗣為遵照立法院於81年審查廢止「國產菸酒類稅條例」時,作成3年內廢止「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附帶決議,另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諮商中,一再被各國要求放寬菸酒產銷限制,以及符合經濟自由化潮流,廢除菸酒專賣,乃時勢所趨。因此著手規劃菸酒專賣改制,並確立菸酒管理制度的基本方向如次:

(一) 菸酒行政管理與產銷經營分開
在菸酒專賣制度實施期間,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掌理菸酒產銷及行政管理雙重任務,實施菸酒新制後,菸酒行政管理權回歸中央,該局僅為一單純的菸酒產銷事業單位。

(二) 取消公賣利益,回歸正常稅制
在實施菸酒專賣時期係課徵菸酒公賣利益,同時免徵或停徵貨物稅、關稅、營業稅及所得稅等各項稅捐。改制後將取消公賣利益,恢復課徵上述免徵或停徵的稅捐。

(三) 菸酒產製逐步開放民營
為兼顧業者的健全經營,及國民健康的維護,有關菸酒產製的開放採循序漸進方式。

(四) 健全菸酒管理及課稅,維護國民健康
鑑於菸酒消費過量有害人體健康,訂定「菸酒管理法」、「菸酒稅法」及相關子法,對於菸酒品質、衛生管理、標示、廣告促銷及課稅等予以特別管理,並將加強私劣菸酒的取締及走私漏稅的查緝工作。

為推動菸酒專賣改制,財政部研擬「菸酒管理法」、「菸酒稅法」,以取代「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作為菸酒管理及課稅之依據,上開二法業經總統於89年4月19日公布,並於9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菸酒管理法」歷經5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係於106年12月27日公布。

 

 


菸酒管理機關及執掌

一、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
依「菸酒管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財政部(國庫署)辦理菸酒管理法規之擬定、修正、解釋、執行及涉及全國性質之菸酒業務之規劃與執行,實施進口酒類衛生查驗,菸酒業者(包括製造及進口)之申請設立、變更、解散及其他許可事項之受理審查與證照核(換)發及菸酒查緝機制建立,統合協調督導菸酒稽查及取締案件之執行。
 
二、地方菸酒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依同上法條規定,菸酒管理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負責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抽查菸酒業者有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事項、私劣菸酒稽查取締、未經許可產製、輸入、販賣等違法案件之裁罰、查緝扣留物點收及保管處置、及其他涉及地方性質之菸酒業務之規劃與執行等業務。

三、其他菸酒相關管理機關

(一)衛生福利部及地方衛生局(處)
依「菸酒管理法」、「菸害防制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以下業務:
1.訂定菸之尼古丁、焦油最高含量標準。
2.會銜訂定酒類衛生標準、菸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菸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酒盛裝容器衛生標準等菸酒衛生法規。
3.抽查菸酒製造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
4.查獲劣菸、劣酒時,通知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5.菸之有害健康之警示標示及廣告或促銷管理。
6.依據擬申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業者申請,就屬免辦工廠登記者,審查並核發符合良好衛生標準之證明文件,俾供業者檢同其他文件申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
 
(二) 環境部及地方環保局(處)
1.依據擬申請菸酒製造業者之設立業者申請,審查並核發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或非屬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列管之證明文件,俾供業者檢同其他文件申請菸酒製造業者之設立許可。
2.管理菸酒業者之環保事項。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組 發布日期:112-10-04 更新日期:112-10-04 點閱次數:2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