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503516340號
主旨:公告增訂酒品應行標示事項。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每公升中0.25公克未逾0.4公克之酒品,應標示本品二氧化硫含量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503516340號
主旨:公告增訂酒品應行標示事項。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每公升中0.25公克未逾0.4公克之酒品,應標示本品二氧化硫含量
在400ppm以下。(如 二氧化硫殘留量未超過每公升0.25公克者,則無須標示 )。
二、前項應標示事項,依「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於公告18個月後生效。
二、前項應標示事項,依「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於公告18個月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