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112年2月24日標售、3月3日發行「112甲4期」20年期公債新臺幣250億元,得標利率為 1.419%,票面利率為年息1.375%,順利籌措融資財源。
2.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112年3月21日標售、3月24日發行增額「112甲1期」5年期公債新臺幣350億元,得標利率為 1.080%,票面利率為年息 1.000%,順利籌措融資財源。
3.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112年3月22日標售,3月23日發行「財112-4期」182天期國庫券新臺幣350億元,決標貼現利率為1.16%,順利籌措融資財源。
4.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112年3月29日標售,3月30日發行「財112-5期」91天期國庫券新臺幣350億元,決標貼現利率為1.20%,順利籌措融資財源。
5.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 私酒之一定數量」(配合菸害防制法納管加熱式菸品,增訂其他菸品之一定數量)。
6.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配合菸害防制法納管加熱式菸品,增訂其他菸品之一定數量)。
7.修正「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7條(修正菸品代用品之定義,俾與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一致,避免爭議)。
8.修正「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第8條、第10條、第12條(增訂其他菸品產製工廠應具備之生產及檢驗設備)。
9.訂定「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自112 年3月20日生效。(規範普發現金之金額、資格、方式、 時間、應備資料或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