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0103736570號
主旨:訂定「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0103736570號
主旨:訂定「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
102年1月1日生效。
公告事項:
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所稱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
二、酒:5公升。
公告事項:
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所稱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
二、酒:5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