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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製造業及進口業者請於110年12月31日前繳納111年許可年費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111年菸酒製造業及進口業許可年費繳款單已於本(110)年11月下旬寄發,請業者於本年底前依繳款單背面說明完成繳納,以免影響後續自身權益。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23條規定,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應按年繳納許可年費,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經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將廢止其設立許可,並依規費法規定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

菸酒製造業及進口業者對許可年費繳款單或繳費方式如有疑問者,可逕電洽財政部國庫署詢問,服務電話02-23228000,分機74657471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邱美鈴

聯絡電話:02-23227465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組 發布日期:110-12-15 更新日期:11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