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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政部國庫署-最新消息</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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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財政部國庫署-最新消息</description>
<language>zh-tw</language>
<lastBuildDate>2008/11/22</lastBuildDate>
<ttl>5</ttl>
<item><title>預告修正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title>
<description><![CDATA[預告修正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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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11/19</pubDate></item>
<item><title>金融機構辦理振興經濟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要點</title>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44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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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11/17</pubDate></item>
<item><title>停機公告「97/11/14(五)下午18時~97/11/15(六)下午18時」</title>
<description><![CDATA[97/11/14(五)下午18時~97/11/15(六)下午18時 本署此段時間因配合施工，系統將暫停服務作業，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44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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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11/14</pubDate></item>
<item><title>增額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增額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300億元。]]></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44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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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11/13</pubDate></item>
<item><title>公告財政部國庫券標售概況表</title>
<description><![CDATA[詳情請參閱附檔]]></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44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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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11/3</pubDate></item>
<item><title>停機公告(菸酒資訊網及菸酒管理系統網修護中)預計97/10/30 中午12:00前修護完成</title>
<description><![CDATA[資訊網站維護中預計97/10/30 中午12:00以前修護完成，
菸酒資訊網及菸酒管理系統網暫時停止服務公告。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44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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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10/30</pubDate></item>
<item><title>停機公告 97/10/28(二)下午6時~97/10/29(三)上午8時 本署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維護</title>
<description><![CDATA[97/10/28(二)下午6時~97/10/29(三)上午8時 本署進口酒類查驗管理系統維護，將暫停服務作業，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43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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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10/28</pubDate></item>
<item><title>公告 財97-8期國庫券發行資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70351761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部標售「財97-8期273天期國庫券」新台幣300億元之招標事項。
依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暨「國庫券經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發行方式：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投、開標日期及時間：民國97年10月31日上午9時至12時投標，下午1時30分開標。
三、投、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四、投標人資格：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業、票券金融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條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
五、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發行，公開標售。
六、投標方式：採書面投標或電子連線投標。
七、最低登記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登記單位，並以10萬元為累進單位。
八、投標最高、最低額：每一投標人投標最高額為新台幣300億元，每筆最低投標額為新台幣5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0萬元為累進單位。
九、得標人付款方法：得標者應按最高得標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於國庫券發行日繳足全部價款並辦理款券交割。逾期未繳足價款者，自本國庫券發行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十、發行及償還日期：民國97年11月3日發行，民國98年8月3日到期照面額清償。
十一、其他未公告事項：適用中央銀行所訂「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遇有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標售日：如遇重大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標售日須延後1或2日時，標售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營業日，原訂發行日依序遞延。但遭受重大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達3日(含)以上時，將另行公告本期標售日及交割日期。
(二)、發行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交割日須延後，則順延至台北市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營業日，國庫券付息日及到期日則配合順延。
正本：張貼本部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國庫局、財政部國庫署(會計室、第3組)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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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10/27</pubDate></item>
<item><title>停機公告「10/24(五)19:00~10/26(日)21:00」</title>
<description><![CDATA[97/10/24(五)下午19時~97/10/26(日)下午21時 配合本署菸酒管理資訊系統功能提升之設備汰換事宜，將暫停菸酒管理資訊網及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資訊網服務作業，造成不便敬請見諒。]]></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43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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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10/24</pubDate></item>
<item><title>增額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標售結果</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健全債券市場發展，延長指標公債之交易存續期間及促進指標利率形成，以解決單期公債流動性不足及指標公債更替過速之問題，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本（97）年10月24日標售、10月29日發行97甲(4)期增額公債新台幣300億元。本期增額公債之發行，發行條件除第1次計息期間不同外，其餘名稱、期次、掛牌、票面利率及還本付息條件等均與原始公債相同。本增額公債係就97年7月20日所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予以增額發行，償還期限訂為5年，自原始公債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期滿本金1次還清。本期增額公債開標結果如次：
一、	票面利率：年息2%。
二、	競標部分：（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
競標數額：新台幣299億元9,760萬元。（已扣除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額度 240萬元）
投標總額：新台幣851億元(為競標發行數額之2.84倍)。
得標總額：新台幣299億元9,760萬元。
得標利率：年息1.950﹪。
綜上標售結果，公債溢價金額為新台幣6,590萬餘元。
    本期公債最高得標利率為1.950%，較上次同年期（九十七年度甲四期）公債最高得標利率2.520%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55.40%，證券業占36.93%，票券業占7.67%，信託業及保險業無，較上次同年期公債（銀行業占38.99%，證券業占53.68%，票券業占7.33%，信託業、保險業無），除銀行業及票券業得標比重增加外、證券業得標比重下降，信託業及保險業則仍未得標。
本期公債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共240萬元，投資人請於期限內備妥價款辦理登錄手續。

聯絡人：陳瑞珍
聯絡電話：2322-8472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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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10/24</pubDate></item>
<item><title>停機公告</title>
<description><![CDATA[暫停服務時間。2008/10/22【12：00 ~ 13：00】
菸酒資訊網及菸酒管理系統含查稽子系統暫時停止服務公告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43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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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10/22</pubDate></item>
<item><title>因應機房電力系統維護，本署於10/18日(星期六)09:00~10/19日(星期日)21:00 相關資訊服務系統、網站暫停服務公告</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配合本署ISMS機房進行電力系統調校與配線電源及機架施工，將於10/18日(星期六)09:00~10/19日(星期日)21:00 暫停各項主機服務包括本網頁、菸酒管理資訊網、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資訊網等項，不便之處尚請見諒，謝謝您的合作。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43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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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10/16</pubDate></item>
<item><title>增額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壹、一般事項：
一、增額公債發行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星期三）。
二、原始公債發行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20日。
三、期滿開付日：中華民國102年7月20日。
四、發售方式：採密封式單一利率標。
五、發行數額：新台幣300億元。其中6億元，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如尚有代售餘額再併入競標額度。
六、票面利率：百分之2.00。
七、公債未償餘額：截至增額公債發行日(97年10月29日)為止，原始公債已發行流通在外之公債未償餘額為新台幣300億元。
八、應計利息：增額公債每1票面金額新台幣5,000萬元之應計利息為新台幣276,712元(元以下4捨5入)。請投標者參與標售時，將未來領息時多扣繳之利息所得稅，直接反應於投標利率中；領息時不得再以多扣繳為理由，要求退還稅款。
九、發行條件：
(一)本增額公債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本公債為可分割公債。
(三)本增額公債最低登記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並以10萬元為累計單位。
(四)原始公債償還期限為5年。本增額公債自原始公債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期滿本金1次還清。
(五)本增額公債還本付息款項，分年度列入預算，預期撥交中央銀行儲存備付。
貳、投開標事項：
一、投標人資格：限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參加。
二、投標日期及時間：97年10月24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12時正。
三、投標方式：電子連線投標。
四、開標日期及時間：97年10月24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
五、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六、投標須知：
(一)本增額公債之標售，採競標方式。每一交易商均須參加競標，並限遞投標單壹張，投標不得超過10筆。最高投標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其額度於投標當日在中央銀行「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公告。
(二)每筆競標之最低投標金額為新台幣1億元，超過部分以1仟萬元為累計單位。
(三)競標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四)每一交易商得標數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三分之一。
(五)開標結果，若有未售餘額，按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售予有承購意願之交易商，或擇期再行標售。該部分之數額，不受前項得標數額之限制。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央銀行所訂「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辦理。
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公債予小額投資人注意事項：
一、小額投資人申購價格以本增額公債之
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為準。
二、小額投資人得同時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辦理預約申購，其數額合計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如逾100萬元時，將取消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逾限部分。
三、本增額公債發行條件與原始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相同，但增額發行日距原始公債發行日已有101日，故小額投資人交割款內含應計利息，每一票面金額新台幣10萬元之應計利息為新台幣553元(元以下4捨5入)。
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10月17日至10月23日(不含星期例假日)，憑郵政存簿或郵政劃撥儲金帳號、公債存摺簿及身分證明文件，填具「預約暨取消預約申購公債申請書」，並繳交履約保證金，向指定之經辦代售郵局登記。
(二)每人申購數額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為限。累積預約申購數逾分配之數額時，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分配；交割期間自發行日起7天內辦理交割（交割期
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者順延1天）。
五、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不含星期例假日），以電話委託或至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或傳真填送申購委託書辦理申購，申購處理費每筆為新台幣30元。
(二)每人限申購一個銷售單位。銷售單位分為新台幣10萬、20萬、50萬、100萬元4種。累積預約申購總額逾分配之數額時，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代售；申購人應於公債發行日之前1營業日繳存，同日並由證券商扣繳認購價款。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代售中央公債要點」辦理。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等，請向交易商購買，或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
二、本增額公債皆為記名式，其承購、轉讓、信託、提存、繳存準備、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之保證等事項，均應依規定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本增額公債以清算銀行為辦理公債登記之機構，清算銀行辦理本公債各項登記，並對客戶掣發公債存摺。
四、本增額公債到期還本付息，登記機構依各公債帳戶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營業終了帳載登記餘額核算本息，以扣繳稅款後淨額，轉撥至其自有及客戶之存款帳戶。
五、遇有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增額公債投（開）標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增額公債需延後標售1日或2日時，增額公債投（開）標日將順延至臺北市
金融機構恢復營業之日，原訂發行日維持不變。但遭受重大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達3日（含）以上時，將另行公告本期增額公債投（開）標及發行日期。
(二)增額公債發行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增額公債需延後發行時，因應計利息及應繳價款需重新計算，增額公債發行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營業之次一營業日。
六、中央公債交易商名單：
(一)總機構：
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２、臺灣銀行
３、臺灣土地銀行
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５、第一商業銀行
６、華南商業銀行
７、彰化商業銀行
８、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１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１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１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１３、高雄銀行
１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１５、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１６、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７、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８、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９、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０、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１、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２、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３、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４、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５、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６、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７、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８、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９、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０、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１、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２、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３、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４、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５、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６、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７、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８、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９、大眾商業銀行
４０、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１、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２、台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３、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４、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５、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６、花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７、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８、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９、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０、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２、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３、德意志銀行臺北分行
５４、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５、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６、法國巴黎銀行臺北分行
５７、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８、萬泰商業銀行 
５９、永豐商業銀行
６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６１、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２、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６３、新壽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４、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６５、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前述經售本公債之各交易商分支機構。
七、清算銀行名單：
(一)臺灣銀行
(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華南商業銀行
(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八)第一商業銀行
(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十)彰化商業銀行
(十一)臺灣土地銀行
(十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十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十四)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十五)玉山商業銀行
(十六)永豐商業銀行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43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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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10/15</pubDate></item>
<item><title>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本（97）年9月19日標售、9月24日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400億元，償還期限為10年，自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期滿本金1次還清。本期公債開標結果如次：
一、	票面利率：年息2.125%。
二、	競標部分：（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
競標數額：新台幣399億9,790萬元。（已扣除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額度 210萬元）
投標總額：新台幣530億元(為競標發行數額之1.33倍)。
得標總額：新台幣399億9,790萬元。
得標利率：年息2.243﹪。
綜上標售結果，公債折價金額為新台幣4億1,863萬餘元。
    本期公債最高得標利率為2.243%，較上次同年期（增額九十七甲三期公債）公債最高得標利率2.716%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57.88%，證券業占39.37%，票券業占2.75%，信託業和保險業均無，較增額九十七甲三期公債（銀行業占22.14%，證券業占67.86%，票券業占6.86%，信託業無，保險業3.14%），銀行業比重上升，證券業、票券業和保險業比重下降，信託業則均未得標。
　　本期公債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共210萬元，投資人請於期限內備妥價款辦理登錄手續。
聯絡人：陳瑞珍
　　　　　　　　　　　　　　　　　　 聯絡電話：(02)2322-8472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38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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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9/23</pubDate></item>
<item><title>公告「97年度第4季公債發行明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庫署新聞稿      97/9/23
公告97年度第4季公債發行明細
97年度第4季（10至12月）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公債發行年期，係依原訂之「97年度公債發行計畫表」執行，預定發行甲類公債共1,000億元，全年合計發行公債4,100億元。本季各期公債發行明細如次：
10月份：增額發行「九十七甲四期」可分割公債300億元，5年期，於10月24日(週五)標售，10月29日(週三)發行。
11月份：增額發行「九十七甲五期」公債300億元，20年期，於11月25日(週二)標售，11月28日(週五)發行。
12月份：增額發行「九十七甲六期」公債400億元，10年期，於12月23日(週二)標售，12月26日(週五)發行。
此外，財政部將視國庫及債務基金實際需要，適時搭配發行國庫券或洽借短、中長期借款因應，以維持調度彈性。
另為鼓勵小額投資人購買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本（97）年度10月至12月，凡購買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之小額投資人，交割時仍將獲贈實用的高速公路小型車通行費回數票，每10萬元贈送回數票10張，20萬元20張，以此類推。
聯絡人：陳瑞珍
聯絡電話：02-23228472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39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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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9/23</pubDate></item>
<item><title>公庫法修正草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行政院業於97年9月9日以院臺財字第0970090187號函送立法院審議「公庫法」修正草案
公庫制度乃政府經理庫款收支、財務調度及保管貴重財產、財物各項重要文件之制度，係政府執行財務收支之基石。藉由公庫收支及庫政管理，不但可協助政府預算收支之執行，亦可確保公款及公有財物安全，達成政府資金有效管理及運用之目的。
公庫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二十七年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配合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財務法規，明確規範各級政府公庫事務之處理，並奠定現行公庫制度之主要基礎。嗣於三十五年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九十一年配合地方制度法施行，修正第二條條文刪除省庫及增列鄉(鎮、市)庫外，其餘條文迄今未作任何修正，諸多條文已不合時宜無法適用；又精省後，臺灣省政府原訂定之庫務法規均已廢止，縣(市)政府迭有反應公庫管理宜有原則性、一致性之規定，以資依循。
本法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地方制度法及當前已實施集中支付之作業規定，修正不合時宜之規定，在兼顧地方自治精神前提下，朝嚴密公款收支管理、增進財務調度效能、建立更完善庫政管理之方向，進行研修，以作為各級政府庫務管理之基本規範，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充實庫政管理之規範：
(一)各級公庫以委託銀行代理為原則，代理銀行得配合各級政府辦理公庫需要，轉委託其他代辦機構辦理，以因應公庫體系多元化趨勢。(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各級公庫與代理銀行間雙方之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另代理銀行轉委託其他代辦機構、受託之金融機構再委託代辦收款業務機構部分，亦需簽訂轉委託契約及再委託契約。(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經辦各級公庫業務，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又代理銀行亦得查核代辦機構及發現違背契約情事之處理，以強化代庫機構管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四)為保障公庫權益及防範弊端發生，明確規定代理銀行違反法令或契約之賠償責任，必要時，各該公庫主管機關並得終止其代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二、確定公款存儲原則：
基於公款管理及安全起見，除依法律規定或因款項性質特殊，經各該公庫主管機構同意得設置機關專戶存管者外，各級政府之公款一律存放公庫存款戶集中管理。(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嚴密公款收支管理：
(一)依現行公款統收統支精神，與集中支付作業功能，修正有關公庫收支之處理規定，以符實際需要。(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二)鑑於各機關自行收納款項之收繳，與公庫關係密切，為兼顧公款安全與民眾繳納便利性，增列賦予收入機關得委託之收納方式，俾以符合業務實際需要。(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為因應金融支付方式多樣化、確保款項安全與便民措施，定明機關專戶存管款項之支付方式，與各級公庫支票及機關專戶支票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四、靈活公庫調度，增進政府理財效能：
為增進政府整體資金運用效能，除依公共債務法規定得為未滿一年借款之洽借外，增訂機關專戶存管款項亦能支援公庫調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五、應用電腦工具提升公有財物管理：
由於公庫代理銀行及代辦機構擔負保管政府貴重財物以及有關財產重要文件之任務，為提升公有財物之管理效能，爰增列可以電磁紀錄之儲存體為文件之保存，並應定期派員清點及辦理清理作業。(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六、建置相關配套措施：
(一)為確保地方公庫存款之安全，授權由財政部統一訂定代理公庫銀行之遴選辦法，以作為地方政府遴選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使各項稅款之稽徵作業趨於一致及繳庫作業有所依據，授權由財政部統一訂定其解繳作業辦法。(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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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37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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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9/12</pubDate></item>
<item><title>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壹、一般事項：
一、發行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星期三）。
二、發售方式：採密封式單一利率標。
三、發行數額：新台幣400億元。其中8億元，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如尚有代售餘額再併入競標額度。
四、發行條件：
(一)本公債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本公債票面利率以百分之0.125為級距，並以開標後    「得標最高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低之數，訂為票面利率。
(三)本公債最低登記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並以10萬元為累計單位。
(四)本公債償還期限訂為10年，自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10年期滿本金1次還清。
(五)本公債還本付息款項，分年度列入預算，預期撥交中央銀行儲存備付。
貳、投開標事項：
一、	投標人資格：限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參加。
二、	投標日期及時間：97年9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12時正。
三、	投標方式：電子連線投標。
四、	開標日期及時間：97年9月19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
五、	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六、	投標須知：
(一)本公債之標售，採競標方式。每一交易商均須參加競    標，並限遞投標單壹張，投標不得超過10筆。最高投標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其額度於投標當日在中央銀行「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公告。
(二)每筆競標之最低投標金額為新台幣1億元，超過部分以1仟萬元為累計單位。
(三)競標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四)每一交易商得標數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三分之一。
(五)開標結果，若有未售餘額，按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售予有承購意願之交易商，或擇期再行標售。該部分之數額，不受前項得標數額之限制。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央銀行所訂「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辦理。
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公債予小額投資人注意事項：
一、小額投資人申購價格以本公債之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為準。
二、小額投資人得同時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辦理預約申購，其數額合計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如逾100萬元時，將取消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逾限部分。
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9月12日至9月18日（不含星期例假日），憑郵政存簿或郵政劃撥儲金帳號、公債存摺簿及身分證明文件，填具「預約暨取消預約申購公債申請書」，並繳交履約保證金，向指定之經辦代售郵局登記。
(二)每人申購數額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為限。累積預約申購數逾分配之數額時，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分配；交割期間自發行日起7天內辦理交割（交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者順延1天）。
四、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9月11日至9月17日（不含星期例假日），以電話委託或至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或傳真填送申購委託書辦理申購，申購處理費每筆為新台幣30元。
(二)每人限申購一個銷售單位。銷售單位分為新台幣10萬、20萬、50萬、100萬元4種。累積預約申購總額逾分配之數額時，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代售；申購人應於公債發行日之前1營業日繳存，同日並由證券商扣繳認購價款。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代售中央公債要點」辦理。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等，請向交易商購買，或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
二、本公債皆為記名式，其承購、轉讓、信託、提存、繳存準備、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之保證等事項，均應依規定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本公債以清算銀行為辦理公債登記之機構，清算銀行辦理本公債各項登記，並對客戶掣發公債存摺。
四、本公債到期還本付息，登記機構依各公債帳戶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營業終了帳載登記餘額核算本息，以扣繳稅款後淨額，轉撥至其自有及客戶之存款帳戶。
五、遇有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公債投（開）標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債需延後標售1或2日時，公債投（開）標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營業日，原訂發行日維持不變。但遭受重大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達3日（含）以上時，將另行公告本期公債投（開）標及發行日期。
(二)公債發行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債需延後發行時，公債發行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營業日，公債付息日及公債到期日配合順延。
六、中央公債交易商名單：
(一)總機構：
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２、臺灣銀行
３、臺灣土地銀行
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５、第一商業銀行
６、華南商業銀行
７、彰化商業銀行
８、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１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１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１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１３、高雄銀行
１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１５、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１６、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７、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８、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９、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０、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１、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２、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３、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４、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５、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６、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７、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８、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９、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０、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１、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２、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３、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４、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５、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６、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７、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８、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９、大眾商業銀行
４０、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１、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２、台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３、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４、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５、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６、花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７、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８、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９、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０、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２、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３、德意志銀行臺北分行
５４、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５、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６、法國巴黎銀行臺北分行
５７、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８、萬泰商業銀行 
５９、永豐商業銀行
６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６１、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２、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６３、新壽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４、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６５、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前述經售本公債之各交易商分支機構。
七、清算銀行名單：
(一)臺灣銀行
(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華南商業銀行
(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八)第一商業銀行
(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十)彰化商業銀行
(十一)臺灣土地銀行
(十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十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十四)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十五)玉山商業銀行
(十六)永豐商業銀行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37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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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9/5</pubDate></item>
<item><title>公告本部提前買回「財97－5期」273天期國庫p及「財97－7期」182天期國庫p之招標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提前買回天期及面額：提前105天買回「財97－5期」面額新台幣200億元及提前67天買回「財97－7期」面額新台幣150億元。
二、投、開標日期及時間：民國97年8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投標，下午1時30分開標。
三、投、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四、投標人資格：由票券商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票p商，以票券商名義投標。
五、買回方式：國庫p之買回採單一利率標，投標利率以殖利率表示，由高於底標利率者得標，並以全部得標者所投之最低利率為買回利率。
六、投標方式：採書面投標或電子連線投標。
七、最低登記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登記單位，並以10萬元為累進單位。
八、投標最低金額：每筆最低投標額為新台幣1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0萬元為累進單位。
九、得標人應收價款：得標者應收價款依買回利率計算。
十、得標單位應於國庫p買回日辦理款項之交割。登錄國庫p買回之交割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p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得標單位未依規定日期繳回國庫p者，自該國庫p買回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十一、買回日期：民國97年8月22日(星期五)。
十二、原發行日期及償還日期：「財97－5期」原發行日期為97年3月7日及原償還日期為97年12月5日；「財97－7期」原發行日期為97年4月29日及原償還日期為97年10月28日。
十三、其他未公告事項：適用中央銀行所訂「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366</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8/14</pubDate></item>
<item><title>自97年9月1日起薪津等發放日為每月1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鑒於目前各機關（構）學校均已改採劃帳發薪，且各受託發薪之金融機構亦能配合於放假日將薪津撥入委託發薪單位之員工帳戶，故原有關薪津發放如遇假日及農曆除夕節日提前發放等規定業經刪除，並自97年9月1日起回歸原立法意旨於每月1日發放。]]></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362</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7/29</pubDate></item>
<item><title>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壹、一般事項：
一、發行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星期四）。
二、發售方式：採密封式單一利率標。
三、發行數額：新台幣300億元。其中6億元，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如尚有代售餘額再併入競標額度。
四、發行條件：
(一)本公債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本公債票面利率以百分之0.125為級距，並以開標後    「得標最高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低之數，訂為票面利率。
(三)本公債最低登記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並以10萬元為累計單位。
(四)本公債償還期限訂為20年，自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20年期滿本金1次還清。
(五)本公債還本付息款項，分年度列入預算，預期撥交中央銀行儲存備付。
貳、投開標事項：
一、	投標人資格：限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參加。
二、	投標日期及時間：97年8月11日（星期一）上午10時至12時正。
三、	投標方式：電子連線投標。
四、	開標日期及時間：97年8月11日（星期一）下午1時30分。
五、	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六、	投標須知：
(一)本公債之標售，採競標方式。每一交易商均須參加競    標，並限遞投標單壹張，投標不得超過10筆。最高投標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其額度於投標當日在中央銀行「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公告。
(二)每筆競標之最低投標金額為新台幣1億元，超過部分以1仟萬元為累計單位。
(三)競標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四)每一交易商得標數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三分之一。
(五)開標結果，若有未售餘額，按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售予有承購意願之交易商，或擇期再行標售。該部分之數額，不受前項得標數額之限制。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央銀行所訂「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辦理。
參、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公債予小額投資人注意事項：
一、小額投資人申購價格以本公債之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為準。
二、小額投資人得同時於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辦理預約申購，其數額合計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如逾100萬元時，將取消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逾限部分。
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8月4日至8月8日，憑郵政存簿或郵政劃撥儲金帳號、公債存摺簿及身分證明文件，填具「預約暨取消預約申購公債申請書」，並繳交履約保證金，向指定之經辦代售郵局登記。
(二)每人申購數額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為限。累積預約申購數逾分配之數額時，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分配；交割期間自發行日起7天內辦理交割（交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者順延1天）。
四、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8月1日至8月7日（不含星期例假日），以電話委託或至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或傳真填送申購委託書辦理申購，申購處理費每筆為新台幣30元。
(二)每人限申購一個銷售單位。銷售單位分為新台幣10萬、20萬、50萬、100萬元4種。累積預約申購總額逾分配之數額時，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代售；申購人應於公債發行日之前1營業日繳存，同日並由證券商扣繳認購價款。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代售中央公債要點」辦理。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等，請向交易商購買，或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
二、本公債皆為記名式，其承購、轉讓、信託、提存、繳存準備、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之保證等事項，均應依規定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本公債以清算銀行為辦理公債登記之機構，清算銀行辦理本公債各項登記，並對客戶掣發公債存摺。
四、本公債到期還本付息，登記機構依各公債帳戶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營業終了帳載登記餘額核算本息，以扣繳稅款後淨額，轉撥至其自有及客戶之存款帳戶。
五、遇有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公債投（開）標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債需延後標售1或2日時，公債投（開）標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營業日，原訂發行日維持不變。但遭受重大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達3日（含）以上時，將另行公告本期公債投（開）標及發行日期。
(二)公債發行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債需延後發行時，公債發行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營業日，公債付息日及公債到期日配合順延。
六、中央公債交易商名單：
(一)總機構：
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２、臺灣銀行
３、臺灣土地銀行
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５、第一商業銀行
６、華南商業銀行
７、彰化商業銀行
８、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９、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１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１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１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１３、高雄銀行
１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１５、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１６、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７、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８、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９、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０、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１、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２、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３、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４、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５、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６、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７、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８、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９、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０、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１、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２、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３、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４、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５、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６、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７、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８、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９、大眾商業銀行
４０、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１、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２、台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３、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４、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５、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６、花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７、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８、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９、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０、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２、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３、德意志銀行臺北分行
５４、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５、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６、法國巴黎銀行臺北分行
５７、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８、萬泰商業銀行 
５９、永豐商業銀行
６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６１、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２、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６３、新壽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４、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６５、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前述經售本公債之各交易商分支機構。
七、清算銀行名單：
(一)臺灣銀行
(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華南商業銀行
(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六)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八)第一商業銀行
(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十)彰化商業銀行
(十一)臺灣土地銀行
(十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十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十四)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十五)玉山商業銀行
(十六)永豐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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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36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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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7/29</pubDate></item>
<item><title>公告97年度上半年經收各界捐款情形</title>
<description><![CDATA[主旨：9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中央銀行國庫局代理經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認養金、中央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國立臺灣美術館相關活動經費、僑生獎助學金、民間企業認養玉山國家公園園區步道及設施捐款、公益慈善及急難救助…等款項，公告周知。
公告事項：旨揭捐獻，共計37筆，金額共新臺幣2,639萬2,910元，捐獻者名單如次：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40萬8,000元。
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35萬元。
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68萬6,000元。
四、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14萬4,000元。
五、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7萬2,000元。
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17萬元。
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42萬5,600元。
八、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1萬1,000元。
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14萬1,000元。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71萬7,000元。
十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12萬9,500元。
十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8萬8,500元。
十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2萬4,000元。
十四、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7萬2,800元。
十五、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25萬860元。
十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22萬6,500元。
十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11萬900元。
十八、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金門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助榮民遺孤捐款：2萬5,000元。
十九、財團法人紀念林國長先生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內政部供急難救助及公益慈善社會福利業務用：165萬9,428元。
二十、增田美代子君捐助內政部供公益慈善社會福利業務用：1,505萬1,793元。
二十一、余光弘君捐助中央研究院供學術交流經費：20萬元。
二十二、內政部代收全國各界賑災捐款：15萬3,391元。
二十三、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國立故宮博物院供展覽、教育推廣及宣傳等活動經費：300萬元。
二十四、二○○八年加盟台灣連鎖店策略經營班捐助僑生獎助學金：1萬3,000元。
二十五、楊宏博君捐助國立臺灣美術館供辦理「第11屆威尼斯建築雙年展－台灣館」用：4萬9,420元。
二十六、陳秀寬君捐助國立臺灣美術館供辦理「第11屆威尼斯建築雙年展－台灣館」用：10萬元。
二十七、林命嘉君捐助「林謨雄獎助學金」：1,300元。
二十八、施慶桂君捐助僑生獎助學金：2,610元。
二十九、巫和怡君捐助僑生獎助學金：5萬元。
三十、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捐贈慰問金予退輔會彰化榮民自費安養中心：3萬元。
三十一、勁因科技有限公司捐助中央研究院供舉辦國際會議用：7,000元。
三十二、波仕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中央研究院供舉辦國際會議用：7,000元。
三十三、美商貝克曼庫爾特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捐助中央研究院供舉辦國際會議用：2萬1,000元。
三十四、周一申君捐獻自強救國基金：2,400元。
三十五、全僑民主和平聯盟加拿大多倫多支盟捐助僑務委員會供未來台灣加入國際組織各項活動用：9萬1,908元。
三十六、財團法人宗倬章先生教育基金會捐助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供「大陸地區研究生來臺研究計畫」經費：100萬元。 
三十七、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代收民間企業認養該處園區步道及設施捐款：90萬元。
附註：
一、排校如有錯誤，以本部留底資料為準。
二、中央銀行在台北郵局設有01323660號劃撥儲金帳戶，各地捐款人均可洽當地郵局利用帳戶劃匯。
三、實物捐獻，須俟依照規定標售後再行列帳、掣據並公告徵信。擬實物捐獻者，請儘可能先將實物變現後再行捐獻。並此申謝。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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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7/23</pubDate></item>
<item><title>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標售結果</title>
<description><![CDATA[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標售結果
財政部國庫署新聞稿         97/7/16
為發展我國保本型商品，建構較完整之殖利率曲線，並提供小額投資人投資管道，以健全債券市場，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本（97）年7月16日標售、7月20日發行可分割公債（因適逢週日，順延至7月21日交割，並加計1日之應計利息）「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300億元，償還期限為5年，自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期滿本金1次還清。可分割公債係採固定票面利率及固定發行日期（每年7月20日）方式發行。本期公債開標結果如次：
一、票面利率：年息2%。
二、競標部分：（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
競標數額：新台幣299億9,760萬元。（已扣除委託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額度 240萬元）
投標總額：新台幣806.5億元(為競標發行數額之2.69倍)。
得標總額：新台幣299億9,760萬元。
得標利率：年息2.52﹪。
綜上標售結果，公債折價金額為新台幣7億2,397萬餘元。
    本期公債最高得標利率為2.52%，較上次同年期（增額九十七甲一期公債）公債最高得標利率2.245%為高。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38.99%，證券業占53.68%，票券業占7.33%，信託業、保險業無，較增額九十七甲一期公債（銀行業占39.72%，證券業占49.42%，票券業占10.86%， 信託業、保險業無），銀行業及票券業比重下降，證券業得標比重上升，保險業、信託業則均未得標。
　　本期公債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共240萬元，投資人請於期限內備妥價款辦理登錄手續。

聯絡人：陳瑞珍
聯絡電話：(02)2322-847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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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7/16</pubDate></item>
<item><title>提前買回財97-1期國庫券公告</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提前買回天期及面額:提前買回86天，買回總面額新台幣250億元。
二、投、開標日期及時間：民國97年7月1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投標，下午1時30分開標。
三、投、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四、投標人資格：由票券商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票&#21173;商，以票券商名義投標。
五、買回方式：國庫&#21173;之買回採單一利率標，投標利率以殖利率表示，由高於底標利率者得標，並以全部得標者所投之最低利率為買回利率。
六、投標方式：採書面投標或電子連線投標。
七、最低登記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登記單位，並以10萬元為累進單位。
八、投標最低金額：每筆最低投標額為新台幣1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0萬元為累進單位。
九、得標人應收價款：得標者應收價款依買回利率計算。
十、得標單位應於國庫&#21173;買回日辦理款項之交割。登錄國庫&#21173;買回之交割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21173;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得標單位未依規定日期繳回國庫&#21173;者，自該國庫&#21173;買回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十一、買回日期：民國97年7月14日(星期一)。
十二、本期原發行日期及償還日期:原發行日期97年1月9日及原償還日期97年10月8日。
十三、其他未公告事項：適用中央銀行所訂「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35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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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7/8</pubDate></item>
<item><title>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300億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壹、一般事項：
一、發行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20日，因適逢週日，順延至7月21日（週一）交割，並加計1日之應計利息。
二、發售方式：採密封式單一利率標。
三、發行數額：新台幣300億元。其中6億元，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如尚有代售餘額再併入競標額度。
四、應計利息：公債每1票面金額新台幣5,000萬元之應計利息為新台幣2,740元（元以下4捨5入）。請投標者參與標售時，將未來領息時多扣繳之利息所得稅，直接反映於投標利率中；領息時不得再以多扣繳為理由，要求退還稅款。
五、發行條件：
(一)本公債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本公債為可分割公債，票面利率為百分之2。
(三)本公債最低登記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並以10萬元為累計單位。
(四)本公債償還期限訂為5年，自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5年期滿本金1次還清。
(五)本公債還本付息款項，分年度列入預算，預期撥交中央銀行儲存備付。
貳、投開標事項：
一、	投標人資格：限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參加。
二、	投標日期及時間：97年7月16日（星期三）上午10時至12時正。
三、	投標方式：電子連線投標。
四、	開標日期及時間：97年7月16日（星期三）下午1時30分。
五、	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六、	投標須知：
(一)本公債之標售，採競標方式。每一交易商均須參加競    標，並限遞投標單壹張，投標不得超過10筆。最高投標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其額度於投標當日在中央銀行「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公告。
(二)每筆競標之最低投標金額為新台幣1億元，超過部分以1仟萬元為累計單位。
(三)競標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四)每一交易商得標數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三分之一。
(五)開標結果，若有未售餘額，按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售予有承購意願之交易商，或擇期再行標售。該部分之數額，不受前項得標數額之限制。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央銀行所訂「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辦理。
&#21441;、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公債予小額投資人注意事項：
一、小額投資人申購價格以本公債之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為準。
二、小額投資人得同時於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辦理預約申購，其數額合計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如逾100萬元時，將取消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逾限部分。
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7月9日至7月15日（不含星期例假日），憑郵政存簿或郵政劃撥儲金帳號、公債存摺簿及身分證明文件，填具「預約暨取消預約申購公債申請書」，並繳交履約保證金，向指定之經辦代售郵局登記。
(二)每人申購數額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為限。累積預約申購數逾分配之數額時，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分配；交割期間自發行日起7天內辦理交割（交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者順延1天）。
四、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7月8日至7月14日（不含星期例假日），以電話委託或至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或傳真填送申購委託書辦理申購，申購處理費每筆為新台幣30元。
(二)每人限申購一個銷售單位。銷售單位分為新台幣10萬、20萬、50萬、100萬元4種。累積預約申購總額逾分配之數額時，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代售；申購人應於公債發行日之前1營業日繳存，同日並由證券商扣繳認購價款。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代售中央公債要點」辦理。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等，請向交易商購買，或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
二、本公債皆為記名式，其承購、轉讓、信託、提存、繳存準備、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之保證等事項，均應依規定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本公債以清算銀行為辦理公債登記之機構，清算銀行辦理本公債各項登記，並對客戶掣發公債存摺。
四、本公債到期還本付息，登記機構依各公債帳戶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營業終了帳載登記餘額核算本息，以扣繳稅款後淨額，轉撥至其自有及客戶之存款帳戶。
五、遇有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公債投（開）標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債需延後標售1或2日時，公債投（開）標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營業日，原訂發行日維持不變。但遭受重大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達3日（含）以上時，將另行公告本期公債投（開）標及交割日期，惟原訂公債發行日維持不變。
(二)公債發行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原訂公債發行日維持不變。因應計利息及應繳價款需重新計算，公債交割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營業之次一營業日。
六、中央公債交易商名單：
(一)總機構：
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２、臺灣銀行
３、臺灣土地銀行
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５、第一商業銀行
６、華南商業銀行
７、彰化商業銀行
８、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９、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１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１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１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１３、高雄銀行
１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１５、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１６、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７、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８、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９、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０、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１、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２、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３、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４、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５、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６、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７、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８、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９、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０、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１、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２、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３、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４、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５、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６、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７、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８、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９、大眾商業銀行
４０、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１、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２、台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３、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４、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５、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６、花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７、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８、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９、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０、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２、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３、德意志銀行臺北分行
５４、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５、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６、法國巴黎銀行臺北分行
５７、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８、萬泰商業銀行 
５９、永豐商業銀行
６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６１、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２、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６３、新壽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４、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二)前述經售本公債之各交易商分支機構。
七、清算銀行名單：
(一)臺灣銀行
(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華南商業銀行
(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六)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八)第一商業銀行
(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十)彰化商業銀行
(十一)臺灣土地銀行
(十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十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十四)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十五)玉山商業銀行
(十六)永豐商業銀行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35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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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7/7</pubDate></item>
<item><title>國庫資訊網站暫停服務公告</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配合財政部大樓汰換高壓電斷路器作業，國庫資訊網站將自 6/27 (星期五) 18:00 至 6/28 (星期六) 20:00 暫停服務，暫停服務期間造成您的不便 ，敬請見諒。

                                                                                                          財政部國庫署  敬啟]]></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340</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6/27</pubDate></item>
<item><title>提前買回財97-6期國庫券公告</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提前買回天期及面額:提前買回286天，買回總面額新台幣250億元。
二、投、開標日期及時間：民國97年6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投標，下午1時30分開標。
三、投、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四、投標人資格：由票券商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須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投標。
五、買回方式：國庫券之買回採單一利率標，投標利率以殖利率表示，由高於底標利率者得標，並以全部得標者所投之最低利率為買回利率。
六、投標方式：採書面投標或電子連線投標。
七、最低登記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登記單位，並以10萬元為累進單位。
八、投標最低金額：每筆最低投標額為新台幣1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0萬元為累進單位。
九、得標人應收價款：得標者應收價款依買回利率計算。
十、得標單位應於國庫券買回日辦理款項之交割。登錄國庫券買回之交割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得標單位未依規定日期繳回國庫券者，自該國庫券買回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十一、買回日期：民國97年7月1日(星期二)。
十二、本期原發行日期及償還日期:原發行日期97年4月14日及原償還日期98年4月13日。
十三、其他未公告事項：適用中央銀行所訂「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331</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6/26</pubDate></item>
<item><title>97年7月1日起全面使用條碼化國庫收支應用書表</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落實行政院e化政府政策，提升財務管理效能，請各機關注意確實於97年7月1日起全面使用條碼化國庫收支應用書表，並停用原以人工作業方式填載之書表格式。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322</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6/25</pubDate></item>
<item><title>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title>
<description><![CDATA[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    （刪除）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300</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6/23</pubDate></item>
<item><title>公告97年度第3季公債發行條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公告97年度第3季公債發行條件
97年度第3季（7至9月）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公債發行年期，係依原訂之「97年度公債發行計畫表」執行，預定發行甲類公債共1,000億元。本季各期公債發行條件如次：
7月份：新發行「九十七甲四期」可分割公債300億元，5年期，於7月16日(週三)標售，原應於7月20日(週日)發行，因適逢週日，順延至7月21日（週一）交割，並加計1日之應計利息。
8月份：新發行「九十七甲五期」公債300億元，20年期，於8月11日(週一)標售，8月14日(週四)發行。
9月份：新發行「九十七甲六期」公債400億元，10年期，於9月19日(週五)標售，9月24日(週三)發行。
此外，財政部將視國庫及債務基金實際需要，適時搭配發行國庫券或洽借短、中長期借款因應，以維持調度彈性。



聯絡人：陳瑞珍
聯絡電話：02-23228472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301</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6/23</pubDate></item>
<item><title>增額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標售結果</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健全債券市場發展，延長指標公債之交易存續期間及促進指標利率形成，以解決單期公債流動性不足及指標公債更替過速之問題，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本（97）年6月10日標售、6月13日發行增額公債新台幣350億元。本期公債採增額方式發行，發行條件除第1次計息期間不同外，其餘名稱、期次、掛牌、票面利率及還本付息條件等均與原始公債相同。本增額公債係就97年3月14日所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予以增額發行，償還期限訂為10年，自原始公債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期滿本金1次還清。本期增額公債開標結果如次：
一、	票面利率：年息2.375%。
二、	競標部分：（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
競標數額：新台幣349億元9,980萬元。（已扣除委託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額度 20萬元）
投標總額：新台幣427億元(為競標發行數額之1.22倍)。
得標總額：新台幣350億元。
得標利率：年息2.716﹪。
綜上標售結果，公債折價金額為新台幣10億1,254萬餘元。
    本期公債最高得標利率為2.716%，較上次同年期（九十七甲三期）公債最高得標利率2.432%為高。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22.14%，證券業占67.86%，票券業占6.86%，信託業無、保險業3.14%，較上次同年期（銀行業占24.03%，證券業占57.09%，票券業占16.38%，信託業無、保險業2.5%），除銀行業、票券業得標比重下降外，證券業及保險業得標比重均增加，信託業則仍未得標。


聯絡人：陳瑞珍
　　　　　　　　　　　　　　　　　　 聯絡電話：2322-8472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29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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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6/10</pubDate></item>
<item><title>增額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title>
<description><![CDATA[壹、一般事項：
一、增額公債發行日期：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星期五）。
二、原始公債發行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三、期滿開付日：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四、發售方式：採密封式單一利率標。
五、發行數額：新台幣350億元。其中7億元，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如尚有代售餘額再併入競標額度。
六、	票面利率：百分之2.375。
七、	公債未償餘額：截至增額公債發行日（97年6月13日）為止，原始公債已發行流通在外之公債未償餘額為新台幣400億元。
八、	應計利息：增額公債每1票面金額新台幣5,000萬元之應計利息為新台幣296,062元（元以下4捨5入）。請投標者參與標售時，將未來領息時多扣繳之利息所得稅，直接反映於投標利率中；領息時不得再以多扣繳為理由，要求退還稅款。
九、	發行條件：
(一)本增額公債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本增額公債最低登記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並以10萬元為累計單位。
(三)原始公債償還期限為10年。本增額公債自原始公債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期滿本金1次還清。
(四)本增額公債還本付息款項，分年度列入預算，預期撥交中央銀行儲存備付。
貳、投開標事項：
一、	投標人資格：限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參加。
二、	投標日期及時間：97年6月10日（星期二）上午10時至12時正。
三、	投標方式：電子連線投標。
四、	開標日期及時間：97年6月10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
五、	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六、	投標須知：
(一)本公債之標售，採競標方式。每一交易商均須參加競    標，並限遞投標單壹張，投標不得超過10筆。最高投標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其額度於投標當日在中央銀行「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公告。
(二)每筆競標之最低投標金額為新台幣1億元，超過部分以1仟萬元為累計單位。
(三)競標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四)每一交易商得標數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三分之一。
(五)開標結果，若有未售餘額，按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售予有承購意願之交易商，或擇期再行標售。該部分之數額，不受前項得標數額之限制。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央銀行所訂「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辦理。
參、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公債予小額投資人注意事項：
一、小額投資人申購價格以本公債之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為準。
二、小額投資人得同時於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辦理預約申購，其數額合計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如逾100萬元時，將取消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逾限部分。
三、本增額公債發行條件與原始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相同，但增額發行距原始公債發行日期已有91天，故小額投資人交割款內含應計利息，每1票面金額新台幣10萬元之應計利息為新台幣592元（元以下4捨5入）。
四、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6月3日至6月9日（不含星期例假日），憑郵政存簿或郵政劃撥儲金帳號、公債存摺簿及身分證明文件，填具「預約暨取消預約申購公債申請書」，並繳交履約保證金，向指定之經辦代售郵局登記。
(二)每人申購數額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為限。累積預約申購數逾分配之數額時，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分配；交割期間自發行日起7天內辦理交割（交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者順延1天）。
四、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6月2日至6月6日，以電話委託或至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或傳真填送申購委託書辦理申購，申購處理費每筆為新台幣30元。
(二)每人限申購一個銷售單位。銷售單位分為新台幣10萬、20萬、50萬、100萬元4種。累積預約申購總額逾分配之數額時，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代售；申購人應於公債發行日之前1營業日繳存，同日並由證券商扣繳認購價款。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代售中央公債要點」辦理。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等，請向交易商購買，或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
二、本增額公債皆為記名式，其承購、轉讓、信託、提存、繳存準備、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之保證等事項，均應依規定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本增額公債以清算銀行為辦理公債登記之機構，清算銀行辦理本增額公債各項登記，並對客戶掣發公債存摺。
四、本增額公債到期還本付息，登記機構依各公債帳戶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營業終了帳載登記餘額核算本息，以扣繳稅款後淨額，轉撥至其自有及客戶之存款帳戶。
五、遇有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增額公債投（開）標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增額公債需延後標售1或2日時，增額公債投（開）標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營業之日，原訂發行日維持不變。但遭受重大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達3日（含）以上時，將另行公告本期增額公債投（開）標及發行日期。
(二)增額公債發行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增額公債需延後發行時，因應計利息及應繳價款需重新計算，增額公債發行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營業之次一營業日。
六、中央公債交易商名單：
(一)總機構：
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２、臺灣銀行
３、臺灣土地銀行
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５、第一商業銀行
６、華南商業銀行
７、彰化商業銀行
８、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９、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１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１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１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１３、高雄銀行
１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１５、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１６、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７、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８、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９、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０、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１、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２、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３、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４、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５、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６、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７、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８、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９、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０、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１、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２、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３、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４、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５、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６、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７、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８、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９、大眾商業銀行
４０、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１、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２、台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３、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４、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５、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６、花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７、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８、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９、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０、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２、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３、德意志銀行臺北分行
５４、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５、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６、法國巴黎銀行臺北分行
５７、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８、萬泰商業銀行 
５９、永豐商業銀行
６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６１、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２、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６３、新壽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４、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二)前述經售本公債之各交易商分支機構。
七、清算銀行名單：
(一)臺灣銀行
(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華南商業銀行
(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六)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八)第一商業銀行
(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十)彰化商業銀行
(十一)臺灣土地銀行
(十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十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十四)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十五)玉山商業銀行
(十六）永豐商業銀行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28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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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5/30</pubDate></item>
<item><title>財政部國庫資訊網站試用改版全新上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庫署為加強「國庫資訊網站」無障礙網頁服務以提供更完整、便捷之網頁資訊服務，自5月28日起，將以全新的網頁版面改版上線!!

新網站試用期間，本署會將公告的最新消息和重要措施登載在新網站上，陸續新增相關資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至於舊有網站網頁資訊，本署將保留3個月，網址改為 http://former.nta.gov.tw/，雙軌試用期間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財政部國庫署 敬啟]]></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22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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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5/27</pubDate></item>
<item><title>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財政收支劃分法前於八十八年一月間修正，迄今已逾八年，其間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情勢已有所改變。為回應地方政府提高其財政自主程度之要求，行政院積極辦理該法之研修工作，經廣泛徵詢地方政府及學者專家意見後，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
有關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經綜合各界意見，在「貫徹權力下放」、「提升地方財政自主」、「建構完善財政調整制度」三個政策目標及「錢權同時下放」、「地方實質財源增加」、「直轄市及縣(市)財源只增不減」、「公式入法取代比例入法」四個修法方向下，進行研修，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劃一直轄市及縣（市）稅課收入分成之基礎： 
(一)遺產及贈與稅由目前直轄市分得百分之五十、市及鄉（鎮、市）分得百分之八十，修正為直轄市、市及鄉（鎮、市）均分得百分之六十。（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
(二)土地增值稅目前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縣（市）部分，改為全歸地方。（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項）
二、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 
(一)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五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數，作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財源。但若有超過法定最低稅率所徵收入，應由行政院訂定調高徵收率之用途並據以劃分歸屬。（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項）
(二)菸酒稅在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徵起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及查緝經費後之百分之十九，應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在福建省金門、連江二縣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及查緝經費後之百分之八十分配各該縣，其餘收入全部納入統籌。（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四項）
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以公式入法：（修正條文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一)總額百分之九十，依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
1.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財政能力（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權數占百分之七十五，鄉（鎮、市）之基準財政收支差額應併入縣計算。
2.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財政努力，權數合計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總額百分之六，用以彌補分配年度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因本次修法採劃一標準分配與基準年期（九十一年度至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一年度）比較減少之收入數，且於設算時，亦應併同考量收入及支出減少變化。如有不足時，應另以後述之地方財政調節款彌補之；如有賸餘時，應加入地方財政調節款分配。
(三)總額百分之四列為地方財政調節款，以下列事項為限，由行政院核定分配：
1.彌補前述(二)之不足數額。
2.支應直轄市及縣（市）緊急及重大事項所需經費。
3.支應前二目後之賸餘數應留存作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短收時之填補財源。
4.年度結束後，累積未分配數超過當年度總額百分之十時，超額部分應於以後年度加入前述(一)之分配稅款分配之。
四、中央統籌稅款分配鄉(鎮、市)由縣訂定分配辦法：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鄉（鎮、市）部分，將由縣參酌鄉（鎮、市）基準財政收支差短、財政努力等因素以透明化、公式化之方式分配，另為落實「只增不減」原則，亦規定各縣應保障所轄各鄉（鎮、市）獲配金額，不低於基準年期平均分配水準，並維持由中央按月平均直接撥付鄉（鎮、市）之配套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建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透明化之分配機制：
未來財政部應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相關設算與爭議事項等定期召開諮詢會議，邀請學者專家、中央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共同諮商，地方財政調節款方面亦將按季公布收支明細及結存情形，對於撥補救災經費之計算方式及相關程序，亦將明確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
六、強化補助制度規範並作法律層次之保障：
(一)一般性補助款每年度總額不得低於當年度所得稅及貨物稅總收入各百分之十之合計數，行政院目前暫以新臺幣八百億元為規劃目標。（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二)一般性補助款之分配項目及計算基準。（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二)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項目。（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七、提升地方財政紀律及開源節流績效：
(一)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吸引廠商投資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有顯著績效時，將予獎勵。（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二)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開源節流與補助款執行績效等事項得予考核，並得據考核結果增減分配一般性補助款。（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三)對於違反一般性補助款限定用途及地方政府就其應負擔之經費不負擔時，明確訂定其法律效果，上級政府得暫停撥付補助款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或以其本年度或以後年度所獲分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或補助款扣減抵充；必要時亦得扣減其補助款。（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
八、因應中央業務移撥地方機關，有關人員移撥、經費移撥及權益保障措施，授權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辦法。（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227</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5/14</pubDate></item>
<item><title>增額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標售結果</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健全債券市場發展，延長指標公債之交易存續期間及促進指標利率形成，以解決單期公債流動性不足及指標公債更替過速之問題，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本（97）年5月6日標售、5月9日發行增額公債新台幣300億元。本期公債採增額方式發行，發行條件除第1次計息期間不同外，其餘名稱、期次、掛牌、票面利率及還本付息條件等均與原始公債相同。本增額公債係就97年2月14日所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予以增額發行，償還期限訂為20年，自原始公債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期滿本金1次還清。本期增額公債開標結果如次：
一、票面利率：年息2.5%。
二、競標部分：（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
競標數額：新台幣299億元9,980萬元。（已扣除委託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額度 20萬元）
投標總額：新台幣559.5億元(為競標發行數額之1.87倍)。
得標總額：新台幣300億元。
得標利率：年息2.748﹪。
綜上標售結果，公債折價金額為新台幣11億2,498萬餘元。

本期公債最高得標利率為2.748%，較上次同年期（九十七甲二期）公債最高得標利率2.605%為高。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41.5%，證券業占53.83%，票券業占4%，信託業無、保險業0.67%，較上次同年期（銀行業占23.42%，證券業占61%，票券業占15.58%，信託業、保險業無），除銀行業、保險業得標比重增加外，證券業及票券業得標比重均下降，信託業則仍未得標。


聯絡人：陳瑞珍
聯絡電話：2322-8472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1161</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5/7</pubDate></item>
<item><title>增額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300億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壹、一般事項：
一、增額公債發行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星期五）。
二、原始公債發行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三、期滿開付日：中華民國117年2月14日。
四、發售方式：採密封式單一利率標。
五、發行數額：新台幣300億元。其中6億元，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如尚有代售餘額再併入競標額度。
六、票面利率：百分之2.5。
七、公債未償餘額：截至增額公債發行日（97年5月9日）為止，原始公債已發行流通在外之公債未償餘額為新台幣300億元。
八、應計利息：增額公債每1票面金額新台幣5,000萬元之應計利息為新台幣290,301元（元以下4捨5入）。請投標者參與標售時，將未來領息時多扣繳之利息所得稅，直接反映於投標利率中；領息時不得再以多扣繳為理由，要求退還稅款。
九、發行條件：
(一)本增額公債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本增額公債最低登記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並以10萬元為累計單位。
(三)原始公債償還期限為20年。本增額公債自原始公債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期滿本金1次還清。
十、本增額公債還本付息款項，分年度列入預算，預期撥交中央銀行儲存備付。
貳、投開標事項：
一、 投標人資格：限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參加。
二、 投標日期及時間：97年5月6日（星期二）上午10時至12時正。
三、 投標方式：電子連線投標。
四、 開標日期及時間：97年5月6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
五、 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六、 投標須知：
(一)本公債之標售，採競標方式。每一交易商均須參加競 標，並限遞投標單壹張，投標不得超過10筆。最高投標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其額度於投標當日在中央銀行「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公告。
(二)每筆競標之最低投標金額為新台幣1億元，超過部分以1仟萬元為累計單位。
(三)競標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四)每一交易商得標數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三分之一。
(五)開標結果，若有未售餘額，按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售予有承購意願之交易商，或擇期再行標售。該部分之數額，不受前項得標數額之限制。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央銀行所訂「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辦理。
參、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公債予小額投資人注意事項：
一、小額投資人申購價格以本公債之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為準。
二、小額投資人得同時於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辦理預約申購，其數額合計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如逾100萬元時，將取消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逾限部分。
三、本增額公債發行條件與原始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相同，但增額發行距原始公債發行日期已有85天，故小額投資人交割款內含應計利息，每1票面金額新台幣10萬元之應計利息為新台幣581元（元以下4捨5入）。
四、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4月28日至5月5日（不含星期例假日），憑郵政存簿或郵政劃撥儲金帳號、公債存摺簿及身分證明文件，填具「預約暨取消預約申購公債申請書」，並繳交履約保證金，向指定之經辦代售郵局登記。
(二)每人申購數額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為限。累積預約申購數逾分配之數額時，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分配；交割期間自發行日起7天內辦理交割（交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者順延1天）。
五、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4月25日至5月2日（不含星期例假日），以電話委託或至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或傳真填送申購委託書辦理申購，申購處理費每筆為新台幣30元。
(二)每人限申購一個銷售單位。銷售單位分為新台幣10萬、20萬、50萬、100萬元4種。累積預約申購總額逾分配之數額時，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代售；申購人應於公債發行日之前1營業日繳存，同日並由證券商扣繳認購價款。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代售中央公債要點」辦理。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等，請向交易商購買，或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
二、本增額公債皆為記名式，其承購、轉讓、信託、提存、繳存準備、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之保證等事項，均應依規定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本增額公債以清算銀行為辦理公債登記之機構，清算銀行辦理本增額公債各項登記，並對客戶掣發公債存摺。
四、本增額公債到期還本付息，登記機構依各公債帳戶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營業終了帳載登記餘額核算本息，以扣繳稅款後淨額，轉撥至其自有及客戶之存款帳戶。
五、遇有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增額公債投（開）標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增額公債需延後標售1或2日時，增額公債投（開）標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營業之日，原訂發行日維持不變。但遭受重大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達3日（含）以上時，將另行公告本期增額公債投（開）標及發行日期。
(二)增額公債發行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增額公債需延後發行時，因應計利息及應繳價款需重新計算，增額公債發行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營業之次一營業日。
六、中央公債交易商名單：
(一)總機構：
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２、臺灣銀行
３、臺灣土地銀行
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５、第一商業銀行
６、華南商業銀行
７、彰化商業銀行
８、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９、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１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１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１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１３、高雄銀行
１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１５、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１６、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７、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８、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９、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０、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１、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２、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３、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４、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５、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６、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７、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８、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９、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０、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１、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２、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３、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４、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５、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６、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７、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８、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９、大眾商業銀行
４０、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１、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２、台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３、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４、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５、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６、花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７、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８、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９、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０、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２、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３、德意志銀行臺北分行
５４、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５、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６、法國巴黎銀行臺北分行
５７、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８、萬泰商業銀行 
５９、永豐商業銀行
６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６１、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２、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６３、新壽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４、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二)前述經售本公債之各交易商分支機構。
七、清算銀行名單：
(一)臺灣銀行
(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華南商業銀行
(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六)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八)第一商業銀行
(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十)彰化商業銀行
(十一)臺灣土地銀行
(十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十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十四)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十五)玉山商業銀行
(十六)永豐商業銀行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923</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4/29</pubDate></item>
<item><title>公告本部標售「財97－7期182天期國庫券」新台幣150億元之招標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發行方式：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投、開標日期及時間：民國97年4月28日上午9時至12時投標，下午1時30分開標。
三、投、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四、投標人資格：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業、票券金融公司及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條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
五、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發行，公開標售。
六、投標方式：採書面投標或電子連線投標。
七、最低登記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登記單位，並以10萬元為累進單位。
八、投標最高、最低額：每一投標人投標最高額為新台幣150億元，每筆最低投標額為新台幣5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0萬元為累進單位。
九、得標人付款方法：得標者應按最高得標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於國庫券發行日繳足全部價款並辦理款券交割。逾期未繳足價款者，自本國庫券發行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十、發行及償還日期：民國97年4月29日發行，民國97年10月28日到期照面額清償。
十一、其他未公告事項：適用中央銀行所訂「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922</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4/22</pubDate></item>
<item><title>增額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標售結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庫署新聞稿 97/4/15

增額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標售結果

為健全債券市場發展，延長指標公債之交易存續期間及促進指標利率形成，以解決單期公債流動性不足及指標公債更替過速之問題，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本（97）年4月15日標售、4月18日發行增額公債新台幣350億元。本期公債採增額方式發行，發行條件除第1次計息期間不同外，其餘名稱、期次、掛牌、票面利率及還本付息條件等均與原始公債相同。本增額公債係就97年1月16日所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予以增額發行，償還期限訂為5年，自原始公債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期滿本金1次還清。

本期增額公債開標結果如次：
一、票面利率：年息2.375%。
二、競標部分：（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
        競標數額：新台幣349億元9,850萬元。（已扣除委託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額度 150萬元）
        投標總額：新台幣518.5億元(為競標發行數額之1.48倍)。
        得標總額：新台幣350億元。
        得標利率：年息2.245﹪。
綜上標售結果，公債溢價金額為新台幣2億93萬餘元。

本期公債最高得標利率為2.245%，較上次同年期（九十七甲一期）公債最高得標利率2.49%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39.72%，證券業占49.42%，票券業占10.86%，信託業、保險業無，較上次同年期（銀行業占34.38%，證券業占50.87%，票券業占14.75%，信託業、保險業無），除銀行業得標比重增加外，證券業及票券業得標比重均下降，信託業及保險業則仍未得標。

聯絡人：陳瑞珍
聯絡電話：2322-8079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666</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4/16</pubDate></item>
<item><title>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響應2008年4月22日地球日，號召全民加入溫室氣體減量行列，辦理「拯救我們的天空」活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本活動係藉由政府機關首長的帶頭示範，並透過機關、學校、民間團體、企業及民眾等一起參與，從日常生活中改變習慣，一起減碳愛台灣，拯救我們的天空，別讓地球再發燒，並於本(97)年4月1日奉行政院同意辦理。
二、請鼓勵貴機關暨所屬單位同仁，自即日起在地球日活動專屬網站(http://www.earthday.com.tw)踴躍簽署「減碳10大宣言」，並下載橫幅廣告(Banner)連結於單位網頁。
三、本年4月22日(星期二)地球日當天，請貴機關暨所屬單位配合以下事項：
(一)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步行、騎乘腳踏車)及穿著輕便衣服上班。
(二)中午午休時段(如12時至13時)配合「熄燈1小時，關電梯1小時」(不含單部、載貨、身障、10樓以上及其他特殊用途之電梯)。
(三)請鼓勵同仁時用當地時才及戒菸行動。
四、為了解貴機關辦理情形，請於本年4月15日(星期二)前，將調查表(如附件)回復本署(傳真號碼：02-2375-4262)。
五、本案聯絡人：徐國豐先生，電話，02-2311-7722分機2727。]]></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665</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4/15</pubDate></item>
<item><title>公告本部標售「財97－6期364天期國庫券」新台幣250億元之招標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703506060號

主旨：公告本部標售「財97－6期364天期國庫券」新台幣250億元之招標事項。
依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暨「國庫券經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發行方式：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投、開標日期及時間：民國97年4月11日上午9時至12時投標，下午1時30分開標。
三、投、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四、投標人資格：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業、票券金融公司及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條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
五、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發行，公開標售。
六、投標方式：採書面投標或電子連線投標。
七、最低登記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登記單位，並以10萬元為累進單位。
八、投標最高、最低額：每一投標人投標最高額為新台幣250億元，每筆最低投標額為新台幣5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0萬元為累進單位。
九、得標人付款方法：得標者應按最高得標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於國庫券發行日繳足全部價款並辦理款券交割。逾期未繳足價款者，自本國庫券發行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十、發行及償還日期：民國97年4月14日發行，民國98年4月13日到期照面額清償。
十一、其他未公告事項：適用中央銀行所訂「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54</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4/8</pubDate></item>
<item><title>增額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350億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703502900號
附件：




主旨：增額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350億元。
依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暨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公告事項：
壹、一般事項：
　一、增額公債發行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星期五）。
　一、原始公債發行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二、期滿開付日：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三、發售方式：採密封式單一利率標。
　四、發行數額：新台幣350億元。其中7億元，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如尚有代售餘額再併入競標額度。
　五、票面利率：百分之2.375。
　六、公債未償餘額：截至增額公債發行日（97年4月18日）為止，原始公債已發行流通在外之公債未償餘額為新台幣400億元。
　七、應計利息：增額公債每1票面金額新台幣5,000萬元之應計利息為新台幣301,742元（元以下4捨5入）。請投標者參與標售時，將未來領息時多扣繳之利息所得稅，直接反映於投標利率中；領息時不得再以多扣繳為理由，要求退還稅款。
　八、發行條件：
　(一)本增額公債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本增額公債最低登記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並以10萬元為累計單位。
　(三)原始公債償還期限為5年。本增額公債自原始公債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期滿本金1次還清。
　二、本增額公債還本付息款項，分年度列入預算，預期撥交中央銀行儲存備付。
貳、投開標事項：
　一、投標人資格：限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參加。
　二、投標日期及時間：97年4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時至12時正。
　三、投標方式：電子連線投標。
　四、開標日期及時間：97年4月15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
　五、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六、投標須知：
　(一)本公債之標售，採競標方式。每一交易商均須參加競 標，並限遞投標單壹張，投標不得超過10筆。最高投標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其額度於投標當日在中央銀行「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公告。
　(二)每筆競標之最低投標金額為新台幣1億元，超過部分以1仟萬元為累計單位。
　(三)競標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四)每一交易商得標數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三分之一。
　(五)開標結果，若有未售餘額，按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售予有承購意願之交易商，或擇期再行標售。該部分之數額，不受前項得標數額之限制。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央銀行所訂「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辦理。
參、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公債予小額投資人注意事項：
　一、小額投資人申購價格以本公債之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為準。
　二、小額投資人得同時於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辦理預約申購，其數額合計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如逾100萬元時，將取消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逾限部分。
　三、本增額公債發行條件與原始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相同，但增額發行距原始公債發行日期已有93天，故小額投資人交割款內含應計利息，每1票面金額新台幣10萬元之應計利息為新台幣603元（元以下4捨5入）。
　四、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4月8日至4月14日（不含星期例假日），憑郵政存簿或郵政劃撥儲金帳號、公債存摺簿及身分證明文件，填具「預約暨取消預約申購公債申請書」，並繳交履約保證金，向指定之經辦代售郵局登記。
　(二)每人申購數額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為限。累積預約申購數逾分配之數額時，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分配；交割期間自發行日起7天內辦理交割（交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者順延1天）。
　四、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4月7日至4月11日，以電話委託或至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或傳真填送申購委託書辦理申購，申購處理費每筆為新台幣30元。
　(二)每人限申購一個銷售單位。銷售單位分為新台幣10萬、20萬、50萬、100萬元4種。累積預約申購總額逾分配之數額時，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代售；申購人應於公債發行日之前1營業日繳存，同日並由證券商扣繳認購價款。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代售中央公債要點」辦理。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等，請向交易商購買，或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
　二、本公債皆為記名式，其承購、轉讓、信託、提存、繳存準備、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之保證等事項，均應依規定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本增額公債以清算銀行為辦理公債登記之機構，清算銀行辦理本增額公債各項登記，並對客戶掣發公債存摺。
　四、本增額公債到期還本付息，登記機構依各公債帳戶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營業終了帳載登記餘額核算本息，以扣繳稅款後淨額，轉撥至其自有及客戶之存款帳戶。
　五、遇有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增額公債投（開）標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增額公債需延後標售1或2日時，增額公債投（開）標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營業之日，原訂發行日維持不變。但遭受重大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達3日（含）以上時，將另行公告本期增額公債投（開）標及發行日期。
　(二)增額公債發行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增額公債需延後發行時，因應計利息及應繳價款需重新計算，增額公債發行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營業之次一營業日。
　六、中央公債交易商名單：
　(一)總機構：
　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２、臺灣銀行
　３、臺灣土地銀行
　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５、第一商業銀行
　６、華南商業銀行
　７、彰化商業銀行
　８、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９、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１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１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１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１３、高雄銀行
　１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１５、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１６、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７、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８、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９、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０、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１、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２、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３、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４、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５、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６、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７、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８、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９、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０、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１、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２、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３、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４、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５、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６、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７、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８、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９、大眾商業銀行
　４０、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１、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２、台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３、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４、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５、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６、花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７、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８、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９、中國信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５０、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２、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３、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４、德意志銀行臺北分行
　５５、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６、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７、法國巴黎銀行臺北分行
　５８、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９、萬泰商業銀行 
　６０、永豐商業銀行
　６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６２、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３、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６４、新壽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５、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二)前述經售本公債之各交易商分支機構。
　七、清算銀行名單：
　(一)臺灣銀行
　(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華南商業銀行
　(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六)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八)第一商業銀行
　(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十)彰化商業銀行
　(十一)臺灣土地銀行
　(十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十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十四)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十五)玉山商業銀行
　(十六)永豐商業銀行

正本：張貼本部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國庫局、中央銀行業務局、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新聞聯繫室、財政部國庫署會計室、財政部國庫署第3組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53</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4/3</pubDate></item>
<item><title>本署網路預定於3月28日升級，將暫停服務至3/28日晚上10時恢復連線。</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加強本署網際網路服務品質，將現有2條T1固接專線，更新為6M之光纖網路專線(FTTB)，訂於3月28日下午6時至10時止。]]></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52</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3/28</pubDate></item>
<item><title>公告97年度第2季公債發行資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庫署新聞稿 97/3/21

公告97年度第2季公債發行資料

財政部97年度第2季（4至6月）預定發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公債共1,000億元。除依原訂之「97年度公債發行計畫表」執行外，為有效建構市場債券殖利率曲線，延長指標公債交易存續期間及促進指標利率形成， 本季係就97年1至3月份所發行九十七甲一期、甲二期和甲三期公債予以增額發行，各月份公債發行明細資料如下：

4月份：增額發行「九十七甲一期」公債350億元， 5年期，於4月15日(週二)標售，4月18日(週五)發行。
5月份：增額發行「九十七甲二期」公債300億元，20年期，於5月6日(週二)標售，5月9日(週五)發行。
6月份：增額發行「九十七甲三期」公債350億元，10年期，於6月10日(週二)標售，6月13日(週五)發行。
此外，財政部將視國庫及債務基金實際需要，適時搭配發行國庫券或洽借短、中長期借款因應，以維持調度彈性。



聯絡人：陳瑞珍
聯絡電話：02-23228472]]></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51</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3/24</pubDate></item>
<item><title>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標售結果</title>
<description><![CDATA[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標售結果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本（97）年3月11日標售、3月14日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400億元，償還期限為10年，自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期滿本金1次還清。本期公債開標結果如次：
一、 票面利率：年息2.375%。
二、 競標部分：（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
競標數額：新台幣399億9,790萬元。（已扣除委託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額度 210萬元）
投標總額：新台幣571億元(為競標發行數額之1.43倍)。
得標總額：新台幣399億9,790萬元。
得標利率：年息2.432﹪。
綜上標售結果，公債折價金額為新台幣2億25萬餘元。
本期公債最高得標利率為2.432%，較上次同年期（增額九十六甲六期公債）公債最高得標利率2.509%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24.03%，證券業占57.09%，票券業占16.38%，保險業2.50%，信託業無，較增額九十六甲六期公債（銀行業占26.70%，證券業占54.60%，票券業占18.70%，保險業、信託業無），銀行業、票券業比重下降，證券業、保險業得標比重上升，信託業則均未得標。
　　本期公債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共210萬元，投資人請於期限內備妥價款辦理登錄手續。

聯絡人：陳瑞珍
聯絡電話：(02)2322-8472]]></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50</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3/11</pubDate></item>
<item><title>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400億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703500100號
附件：


主旨：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400億元。
依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暨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公告事項：
壹、一般事項：
一、發行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星期五）。
二、發售方式：採密封式單一利率標。
三、發行數額：新台幣400億元。其中8億元，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如尚有代售餘額再併入競標額度。
四、發行條件：
(一)本公債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本公債票面利率以百分之0.125為級距，並以開標後 「得標最高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低之數，訂為票面利率。
(三)本公債最低登記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並以10萬元為累計單位。
(四)本公債償還期限訂為10年，自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10年期滿本金1次還清。
(五)本公債還本付息款項，分年度列入預算，預期撥交中央銀行儲存備付。
貳、投開標事項：
一、 投標人資格：限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參加。
二、 投標日期及時間：97年3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時至12時正。
三、 投標方式：電子連線投標。
四、 開標日期及時間：97年3月11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
五、 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六、 投標須知：
(一)本公債之標售，採競標方式。每一交易商均須參加競 標，並限遞投標單壹張，投標不得超過10筆。最高投標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其額度於投標當日在中央銀行「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公告。
(二)每筆競標之最低投標金額為新台幣1億元，超過部分以1仟萬元為累計單位。
(三)競標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四)每一交易商得標數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三分之一。
(五)開標結果，若有未售餘額，按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售予有承購意願之交易商，或擇期再行標售。該部分之數額，不受前項得標數額之限制。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央銀行所訂「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辦理。
參、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公債予小額投資人注意事項：
一、小額投資人申購價格以本公債之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為準。
二、小額投資人得同時於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辦理預約申購，其數額合計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如逾100萬元時，將取消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逾限部分。
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3月4日至3月10日（不含星期例假日），憑郵政存簿或郵政劃撥儲金帳號、公債存摺簿及身分證明文件，填具「預約暨取消預約申購公債申請書」，並繳交履約保證金，向指定之經辦代售郵局登記。
(二)每人申購數額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為限。累積預約申購數逾分配之數額時，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分配；交割期間自發行日起7天內辦理交割（交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者順延1天）。
四、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3月3日至3月7日，以電話委託或至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或傳真填送申購委託書辦理申購，申購處理費每筆為新台幣30元。
(二)每人限申購一個銷售單位。銷售單位分為新台幣10萬、20萬、50萬、100萬元4種。累積預約申購總額逾分配之數額時，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代售；申購人應於公債發行日之前1營業日繳存，同日並由證券商扣繳認購價款。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代售中央公債要點」辦理。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等，請向交易商購買，或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
二、本公債皆為記名式，其承購、轉讓、信託、提存、繳存準備、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之保證等事項，均應依規定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本公債以清算銀行為辦理公債登記之機構，清算銀行辦理本公債各項登記，並對客戶掣發公債存摺。
四、本公債到期還本付息，登記機構依各公債帳戶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營業終了帳載登記餘額核算本息，以扣繳稅款後淨額，轉撥至其自有及客戶之存款帳戶。
五、遇有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公債投（開）標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債需延後標售1或2日時，公債投（開）標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營業日，原訂發行日維持不變。但遭受重大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達3日（含）以上時，將另行公告本期公債投（開）標及發行日期。
(二)公債發行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債需延後發行時，公債發行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營業日，公債付息日及公債到期日配合順延。
六、中央公債交易商名單：
(一)總機構：
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２、臺灣銀行
３、臺灣土地銀行
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５、第一商業銀行
６、華南商業銀行
７、彰化商業銀行
８、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９、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１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１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１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１３、高雄銀行
１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１５、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１６、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７、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８、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９、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０、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１、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２、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３、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４、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５、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６、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７、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８、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９、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０、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１、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２、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３、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４、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５、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６、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７、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８、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９、大眾商業銀行
４０、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１、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２、台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３、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４、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５、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６、花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７、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８、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９、中國信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５０、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２、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３、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４、德意志銀行臺北分行
５５、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６、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７、法國巴黎銀行臺北分行
５８、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９、萬泰商業銀行 
６０、永豐商業銀行
６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６２、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３、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６４、新壽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５、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二)前述經售本公債之各交易商分支機構。
七、清算銀行名單：
(一)臺灣銀行
(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華南商業銀行
(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六)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八)第一商業銀行
(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十)彰化商業銀行
(十一)臺灣土地銀行
(十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十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十四)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十五)玉山商業銀行
(十六)永豐商業銀行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4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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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2/29</pubDate></item>
<item><title>公告本部標售「財97-5期273天期國庫券」新台幣200億元之招標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7035041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部標售「財97-5期273天期國庫券」新台幣200億元之招標事項。
依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暨「國庫券經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發行方式：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投、開標日期及時間：民國97年3月6日上午9時至12時投標，下午1時30分開標。
三、投、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四、投標人資格：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業、票券金融公司及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條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
五、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發行，公開標售。
六、投標方式：採書面投標或電子連線投標。
七、最低登記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登記單位，並以10萬元為累進單位。
八、投標最高、最低額：每一投標人投標最高額為新台幣200億元，每筆最低投標額為新台幣5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0萬元為累進單位。
九、得標人付款方法：得標者應按最高得標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於國庫券發行日繳足全部價款並辦理款券交割。逾期未繳足價款者，自本國庫券發行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十、發行及償還日期：民國97年3月7日發行，民國97年12月5日到期照面額清償。
十一、其他未公告事項：適用中央銀行所訂「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4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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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2/29</pubDate></item>
<item><title>公告本部標售「財97-4期182天期國庫券」新台幣150億元之招標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703503420號



主旨：公告本部標售「財97-4期182天期國庫券」新台幣150億元之招標事項。
依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暨「國庫券經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發行方式：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投、開標日期及時間：民國97年2月25日上午9時至12時投標，下午1時30分開標。
三、投、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四、投標人資格：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業、票券金融公司及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條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
五、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發行，公開標售。
六、投標方式：採書面投標或電子連線投標。
七、最低登記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登記單位，並以10萬元為累進單位。
八、投標最高、最低額：每一投標人投標最高額為新台幣150億元，每筆最低投標額為新台幣5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0萬元為累進單位。
九、得標人付款方法：得標者應按最高得標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於國庫券發行日繳足全部價款並辦理款券交割。逾期未繳足價款者，自本國庫券發行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十、發行及償還日期：民國97年2月26日發行，民國97年8月26日到期照面額清償。
十一、其他未公告事項：適用中央銀行所訂「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4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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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2/20</pubDate></item>
<item><title>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標售結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本（97）年2月12日標售、2月14日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300億元，償還期限為20年，自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期滿本金1次還清。本期公債開標結果如次：
一、票面利率：年息2.5%。
二、競標部分：（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
競標數額：新台幣299億9,980萬元。（已扣除委託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額度 20萬元）
投標總額：新台幣468.5億元(為競標發行數額之1.56倍)。
得標總額：新台幣299億9,980萬元。
得標利率：年息2.605﹪。
綜上標售結果，公債折價金額為新台幣4億8,622萬餘元。

本期公債最高得標利率為2.605%，較上次同年期（九十六甲七期公債）公債最高得標利率3.003%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23.42%，證券業占61%，票券業占15.58%，信託業、保險業無，較九十六甲七期公債（銀行業占28.5%，證券業占68.5%，票券業占3%，保險業、信託業無），銀行業、證券業比重下降，票券業得標比重上升，信託業及保險業則均未得標。

　　本期公債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共20萬元，投資人請於期限內備妥價款辦理登錄手續。


聯絡人：陳瑞珍
聯絡電話：(02)2322-8472
]]></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46</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2/14</pubDate></item>
<item><title>公告本部標售「財97-3期273天期國庫券」新台幣250億元之招標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7035026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部標售「財97-3期273天期國庫券」新台幣250億元之招標事項。
依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暨「國庫券經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發行方式：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投、開標日期及時間：民國97年2月14日上午9時至12時投標，下午1時30分開標。
三、投、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四、投標人資格：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業、票券金融公司及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條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
五、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發行，公開標售。
六、投標方式：採書面投標或電子連線投標。
七、最低登記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登記單位，並以10萬元為累進單位。
八、投標最高、最低額：每一投標人投標最高額為新台幣250億元，每筆最低投標額為新台幣5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0萬元為累進單位。
九、得標人付款方法：得標者應按最高得標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於國庫券發行日繳足全部價款並辦理款券交割。逾期未繳足價款者，自本國庫券發行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十、發行及償還日期：民國97年2月15日發行，民國97年11月14日到期照面額清償。
十一、其他未公告事項：適用中央銀行所訂「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43</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2/1</pubDate></item>
<item><title>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300億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703500040號


主旨：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300億元。
依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暨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公告事項：
壹、一般事項：
一、發行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星期四）。
二、發售方式：採密封式單一利率標。
三、發行數額：新台幣300億元。其中6億元，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如尚有代售餘額再併入競標額度。
四、發行條件：
(一)本公債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本公債票面利率以百分之0.125為級距，並以開標後「得標最高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低之數，訂為票面利率。
(三)本公債最低登記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並以10萬元為累計單位。
(四)本公債償還期限訂為20年，自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20年期滿本金1次還清。
(五)本公債還本付息款項，分年度列入預算，預期撥交中央銀行儲存備付。
貳、投開標事項：
一、投標人資格：限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參加。
二、投標日期及時間：97年2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時至12時正。
三、投標方式：電子連線投標。
四、開標日期及時間：97年2月12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配合春節假期，標售日與發行日期相距僅2日）。
五、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六、投標須知：
(一)本公債之標售，採競標方式。每一交易商均須參加競標，並限遞投標單壹張，投標不得超過10筆。最高投標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其額度於投標當日在中央銀行「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公告。
(二)每筆競標之最低投標金額為新台幣1億元，超過部分以1仟萬元為累計單位。
(三)競標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四)每一交易商得標數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三分之一。
(五)開標結果，若有未售餘額，按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售予有承購意願之交易商，或擇期再行標售。該部分之數額，不受前項得標數額之限制。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央銀行所訂「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辦理。
參、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公債予小額投資人注意事項：
一、小額投資人申購價格以本公債之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為準。
二、小額投資人得同時於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辦理預約申購，其數額合計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如逾100萬元時，將取消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逾限部分。
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1月30日至2月5日（不含星期例假日），憑郵政存簿或郵政劃撥儲金帳號、公債存摺簿及身分證明文件，填具「預約暨取消預約申購公債申請書」，並繳交履約保證金，向指定之經辦代售郵局登記。
(二)每人申購數額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為限。累積預約申購數逾分配之數額時，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分配；交割期間自發行日起7天內辦理交割（交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者順延1天）。
四、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1月29日至2月4日（不含星期例假日），以電話委託或至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或傳真填送申購委託書辦理申購，申購處理費每筆為新台幣30元。
(二)每人限申購一個銷售單位。銷售單位分為新台幣10萬、20萬、50萬、100萬元4種。累積預約申購總額逾分配之數額時，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代售；申購人應於公債發行日之前1營業日繳存，同日並由證券商扣繳認購價款。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代售中央公債要點」辦理。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等，請向交易商購買，或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
二、本公債皆為記名式，其承購、轉讓、信託、提存、繳存準備、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之保證等事項，均應依規定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本公債以清算銀行為辦理公債登記之機構，清算銀行辦理本公債各項登記，並對客戶掣發公債存摺。
四、本公債到期還本付息，登記機構依各公債帳戶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營業終了帳載登記餘額核算本息，以扣繳稅款後淨額，轉撥至其自有及客戶之存款帳戶。
五、遇有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公債投（開）標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債需延後標售1日時，公債投（開）標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營業日，原訂發行日維持不變。但遭受重大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達2日（含）以上時，將另行公告本期公債投（開）標及發行日期。
(二)公債發行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債需延後發行時，公債發行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營業日，公債付息日及公債到期日配合順延。
六、中央公債交易商名單：
(一)總機構：
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２、臺灣銀行
３、臺灣土地銀行
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５、第一商業銀行
６、華南商業銀行
７、彰化商業銀行
８、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９、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１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１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１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１３、高雄銀行
１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１５、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１６、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７、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８、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９、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０、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１、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２２、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３、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４、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５、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６、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７、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８、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９、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０、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１、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２、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３、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４、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５、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６、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７、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８、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９、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０、大眾商業銀行
４１、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２、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３、台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４、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５、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６、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７、花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８、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９、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０、中國信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５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２、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３、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４、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５、德意志銀行臺北分行
５６、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７、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８、法國巴黎銀行臺北分行
５９、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０、萬泰商業銀行 
６１、永豐商業銀行
６２、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６３、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４、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６５、新壽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６、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二)前述經售本公債之各交易商分支機構。
七、清算銀行名單：
(一)臺灣銀行
(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華南商業銀行
(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六)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八)第一商業銀行
(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十)彰化商業銀行
(十一)臺灣土地銀行
(十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十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十四)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十五)玉山商業銀行
(十六)永豐商業銀行]]></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3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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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1/23</pubDate></item>
<item><title>9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捐款名單公告</title>
<description><![CDATA[主旨：9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中央銀行國庫局代理經收各界捐助國立故宮博物院「景印康熙間內府泥金寫本龍藏經（甘珠爾）」授權印製案及其他活動經費、僑生獎助學金、供公益慈善使用、榮民遺孤捐款、贊助國立台灣美術館辦理展覽…等款項，公告週知。

依據：「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第11條。

公告事項：旨揭捐獻，共計77筆，金額共72,760,796元，捐獻 者名單如次：
一、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王丹江：3,000元。
二、臺中榮民總醫院副院長陳穎從：3,000元。
三、欣中天然氣公司總經理賴宗男：3,000元。
四、欣中天然氣公司副總經理王昊：2,000元。
五、欣中天然氣公司業務經理夏知新：1,500元。
六、欣中天然氣公司財物經理洪祥偉：1,500元。
七、欣中天然氣公司工務副理吳健隆：1,000元。
八、欣中天然氣公司業務副理吳志強：1,000元。
九、欣中天然氣公司裝置科長余裕民：1,000元。
十、欣中天然氣公司企劃科長蔡肇台：1,000元。
十一、欣中天然氣公司營業科長周大維：1,000元。
十二、欣中天然氣公司物料科長王天財：1,000元。
十三、欣中天然氣公司審核科長李育仁：1,000元。
十四、欣中天然氣公司人事科長徐志迅：1,000元。
十五、財團法人中華教育文化基金會：491,537元。
十六、中華電信臺中營運處：30,000元。
十七、行政院新聞局：6,000,000元。
十八、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30,000元。
十九、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1,000,000元。
二十、印象藝術文化有限公司：450,000元。
二十一、財團法人林宗毅博士文教基金會：100,000元。
二十二、德鴻畫廊：100,000元。
二十三、羅芙奧股份有限公司：300,000元。
二十四、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元。
二十五、頤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50,000元。
二十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款115,500元。
二十七、內政部續收921震災專戶之捐款：44,000元。
二十八、陳碧真君：100,000元。
二十九、Katarinen Stiftung：23,402,074元。
三十、財團法人吳尊賢文教公益基金會：2,000,000元。
三十一、金仕發拍賣有限公司：200,000元。
三十二、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500,000元。
三十三、卓來成君：50,000元。
三十四、吳民民君：100,000元。
三十五、梁僑務委員錦華：486,260元。
三十六、財團法人日盛教育基金會：200,000元。
三十七、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00,000元。
三十八、李福兆博士：907,480元。
三十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款315,500元。
四十、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元。
四十一、王僑務諮詢委員敦正：100,000元。
四十二、劉國華君：320,320元。
四十三、趙建銘君：500,000元。
四十四、中華民國寶吉祥佛教文化交流協會：4,896,905元。
四十五、高玉麗君：15,000元。
四十六、周怡華君：9,200元。
四十七、吳似錦君：100,000元。
四十八、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款307,000元。
四十九、索卡當代藝術有限公司：200,000元。
五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款15,000元。
五十一、曾院士志朗：500,000元。
五十二、張委員長富美：200,000元。
五十三、財團法人南山人壽慈善基金會：4,000,000元。
五十四、第雅藝術有限公司：150,000元。
五十五、財團法人力晶文化基金會：300,000元。
五十六、新思惟人文空間有限公司：100,000元。
五十七、大未來畫廊藝術有限公司：300,000元。
五十八、朱水金君：150,000元。
五十九、中誠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200,000元。
六十、北莊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300,000元。
六十一、鄧傳馨君：100,000元。
六十二、財團法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200,000元。
六十三、墾丁天鵝湖湖畔別墅飯店：300,000元。
六十四、榮民吳文星君：500,000元。
六十五、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款9,000元。
六十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款231,200元。
六十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款445,100元。
六十八、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款57,200元。
六十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款399,000元。
七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款103,800元。
七十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款95,500元。
七十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款189,020元。
七十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款68,200元。
七十四、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款57,000元。
七十五、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款153,000元。
七十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處代收各界捐款81,000元。
七十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繳來員工及會屬榮民眷捐款814,000元。
附註：
一、排校如有錯誤，以本部留底資料為準。
二、中央銀行在台北郵局設有01323660號劃撥儲金帳戶，各地捐款人均可洽當地郵局利用帳戶劃匯。
三、實物捐獻，須俟依照規定標售後再行列帳，掣據並公告徵信。擬實物捐獻者，請儘可能先將實物變現後再行捐獻。並此申謝。]]></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546</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1/23</pubDate></item>
<item><title>公告本部標售「財97-2期182天期國庫券」新台幣300億元之招標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703501620號


主旨：公告本部標售「財97-2期182天期國庫券」新台幣300億元之招標事項。

依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暨「國庫券經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發行方式：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投、開標日期及時間：民國97年1月25日上午9時至12時投標，下午1時30分開標。
三、投、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四、投標人資格：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業、票券金融公司及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條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
五、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發行，公開標售。
六、投標方式：採書面投標或電子連線投標。
七、最低登記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登記單位，並以10萬元為累進單位。
八、投標最高、最低額：每一投標人投標最高額為新台幣300億元，每筆最低投標額為新台幣5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0萬元為累進單位。
九、得標人付款方法：得標者應按最高得標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於國庫券發行日繳足全部價款並辦理款券交割。逾期未繳足價款者，自本國庫券發行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十、發行及償還日期：民國97年1月28日發行，民國97年7月28日到期照面額清償。
十一、其他未公告事項：適用中央銀行所訂「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3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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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1/22</pubDate></item>
<item><title>因應機房整修，本網頁於1/ 18 日（星期五）19:00 ~ 24: 00 暫停服務公告</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配合本署電腦機房進行插座更換與不斷電系統（UPS）上架設定作業,將於1/ 18 日（星期五） 下班時間段暫停各項主機服務, 預計作業時間 19:00 ~ 24: 00，不便之處尚請見諒，謝謝您的合作。]]></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35</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1/17</pubDate></item>
<item><title>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標售結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本（97）年1月11日標售、1月16日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400億元，償還期限為5年，自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期滿本金1次還清。本期公債開標結果如次：
一、票面利率：年息2.375%。
二、競標部分：（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
　　競標數額：新台幣399億9,920萬元。（已扣除委託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予小額投資人額度 80萬元）
　　投標總額：新台幣911億元(為競標發行數額之2.28倍)。
　　得標總額：新台幣399億9,920萬元。
　　得標利率：年息2.49﹪。
　　綜上標售結果，公債折價金額為新台幣2億1,376萬餘元。

　　本期公債最高得標利率為2.49%，較上次同年期（增額九十六甲五期公債）公債最高得標利率2.603%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34.38%，證券業占50.87%，票券業占14.75%，信託業、保險業無，較增額九十六甲五期公債（銀行業占47.67%，證券業占29.50%，票券業占22.50%，信託業無，保險業0.33﹪），銀行業、票券業及保險業比重下降，證券業得標比重上升，信託業則均未得標。
　　本期公債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共80萬元，投資人請於期限內備妥價款辦理登錄手續。
聯絡人：陳瑞珍
聯絡電話：(02)2322-8472]]></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34</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1/11</pubDate></item>
<item><title>本站自97年1月9日(星期三)下午6點半起，至10日(星期四)上午8時止，造成你的不便，敬請見諒！！</title>
<description><![CDATA[本署國庫資訊網站，為改善本署電腦機房資訊作業環境，辦理有關電力系統及網路整線工程，自97年1月9日下午6點半起，至10日上午8時止，無法對外開放。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33</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1/9</pubDate></item>
<item><title>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400億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603520760號



主旨：發行「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400億元。

依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暨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公告事項：
壹、一般事項：
一、發行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星期三）。
二、發售方式：採密封式單一利率標。
三、發行數額：新台幣400億元。其中8億元，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如尚有代售餘額再併入競標額度。
四、發行條件：
(一)本公債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本公債票面利率以百分之0.125為級距，並以開標後「得標最高利率」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低之數，訂為票面利率。
(三)本公債最低登記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並以10萬元為累計單位。
(四)本公債償還期限訂為5年，自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5年期滿本金1次還清。
(五)本公債還本付息款項，分年度列入預算，預期撥交中央銀行儲存備付。
貳、投開標事項：
一、 投標人資格：限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參加。
二、 投標日期及時間：97年1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12時正。
三、 投標方式：電子連線投標。
四、 開標日期及時間：97年1月11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
五、 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六、 投標須知：
(一)本公債之標售，採競標方式。每一交易商均須參加競 標，並限遞投標單壹張，投標不得超過10筆。最高投標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其額度於投標當日在中央銀行「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公告。
(二)每筆競標之最低投標金額為新台幣1億元，超過部分以1仟萬元為累計單位。
(三)競標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四)每一交易商得標數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三分之一。
(五)開標結果，若有未售餘額，按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售予有承購意願之交易商，或擇期再行標售。該部分之數額，不受前項得標數額之限制。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央銀行所訂「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辦理。
參、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公債予小額投資人注意事項：
一、小額投資人申購價格以本公債之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為準。
二、小額投資人得同時於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辦理預約申購，其數額合計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如逾100萬元時，將取消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逾限部分。
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1月4日至1月10日（不含星期例假日），憑郵政存簿或郵政劃撥儲金帳號、公債存摺簿及身分證明文件，填具「預約暨取消預約申購公債申請書」，並繳交履約保證金，向指定之經辦代售郵局登記。
(二)每人申購數額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為限。累積預約申購數逾分配之數額時，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分配；交割期間自發行日起7天內辦理交割（交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者順延1天）。
四、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7年1月3日至1月9日（不含星期例假日），以電話委託或至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或傳真填送申購委託書辦理申購，申購處理費每筆為新台幣30元。
(二)每人限申購一個銷售單位。銷售單位分為新台幣10萬、20萬、50萬、100萬元4種。累積預約申購總額逾分配之數額時，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代售；申購人應於公債發行日之前1營業日繳存，同日並由證券商扣繳認購價款。
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代售中央公債要點」辦理。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個人及其他法人機構等，請向交易商購買，或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參加投標。
二、本公債皆為記名式，其承購、轉讓、信託、提存、繳存準備、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之保證等事項，均應依規定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本公債以清算銀行為辦理公債登記之機構，清算銀行辦理本公債各項登記，並對客戶掣發公債存摺。
四、本公債到期還本付息，登記機構依各公債帳戶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營業終了帳載登記餘額核算本息，以扣繳稅款後淨額，轉撥至其自有及客戶之存款帳戶。
五、遇有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公債投（開）標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債需延後標售1或2日時，公債投（開）標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營業日，原訂發行日維持不變。但遭受重大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達3日（含）以上時，將另行公告本期公債投（開）標及發行日期。
(二)公債發行日：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債需延後發行時，公債發行日將順延至臺北市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營業日，公債付息日及公債到期日配合順延。
六、中央公債交易商名單：
(一)總機構：
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２、臺灣銀行
３、臺灣土地銀行
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５、第一商業銀行
６、華南商業銀行
７、彰化商業銀行
８、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９、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１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１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１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１３、高雄銀行
１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１５、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１６、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７、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８、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１９、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０、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１、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２２、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３、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４、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５、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６、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７、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８、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２９、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０、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１、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２、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３、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４、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５、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６、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７、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３８、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３９、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０、大眾商業銀行
４１、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２、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３、台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４、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５、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６、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４７、花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８、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４９、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０、中國信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５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２、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３、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４、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５５、德意志銀行臺北分行
５６、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７、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５８、法國巴黎銀行臺北分行
５９、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０、萬泰商業銀行 
６１、永豐商業銀行
６２、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６３、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４、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６５、新壽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６６、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二)前述經售本公債之各交易商分支機構。
七、清算銀行名單：
(一)臺灣銀行
(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華南商業銀行
(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六)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八)第一商業銀行
(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十)彰化商業銀行
(十一)臺灣土地銀行
(十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十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十四)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十五)玉山商業銀行
(十六）永豐商業銀行]]></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31</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8/1/2</pubDate></item>
<item><title>公告本部標售「財97-1期273天期國庫券」新台幣250億元之招標事項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603521840號




主旨：公告本部標售「財97-1期273天期國庫券」新台幣250億元之招標事項。

依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暨「國庫券經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發行方式：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投、開標日期及時間：民國97年1月8日上午9時至12時投標，下午1時30分開標。
三、投、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四、投標人資格：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業、票券金融公司及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條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
五、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發行，公開標售。
六、投標方式：採書面投標或電子連線投標。
七、最低登記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登記單位，並以10萬元為累進單位。
八、投標最高、最低額：每一投標人投標最高額為新台幣250億元，每筆最低投標額為新台幣5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0萬元為累進單位。
九、得標人付款方法：得標者應按最高得標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於國庫券發行日繳足全部價款並辦理款券交割。逾期未繳足價款者，自本國庫券發行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十、發行及償還日期：民國97年1月9日發行，民國97年10月8日到期照面額清償。
十一、其他未公告事項：適用中央銀行所訂「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3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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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1/2</pubDate></item>
<item><title>公告97年度全年公債發行計畫及第1季公債發行條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庫署新聞稿

為有效建構市場債券殖利率曲線，賡續推動公債發行時程規律化作業，97年度公債發行計畫續採定期適量發行及「2階段公告」方式辦理。

97年度全年公債發行計畫，經問卷調查相關單位及全體公債交易商意見，建議增加長券減少短券，並提本（96）年12月11日召開之「97年度公債發行相關事宜座談會」討論。為使公債發行年期規律化，97年度公債發行年期，訂為5、10及20年期每季均新發行或增額發行1次（詳如附表）。

97年度第1季（1至3月）預定發行甲類公債金額共1,100億元。各期公債發行條件如次： 
1月份：新發行「九十七甲一期」公債400億元，5年期，於1月11日(週五)標售，1月16日(週三)發行。
2月份：新發行「九十七甲二期」公債300億元，20年期，於2月12日(週二)標售，2月14日(週四)發行。
3月份：新發行「九十七甲三期」公債400億元，10年期，於3月11日(週二)標售，3月14日(週五)發行。

2月份新發行「九十七甲二期」公債為配合國庫資金需求及春節假期，標售日調整至春節假期後，與發行日縮短為2日，敬請各交易商特別留意。

此外，財政部將視國庫及債務基金實際需要，適時搭配發行國庫券或洽借短、中長期借款因應，以維持調度彈性。


聯絡人：陳瑞珍
聯絡電話：02-2322847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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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7/12/21</pubDate></item>
<item><title>公告本部標售「財96-3期273天期國庫券」新台幣280億元之招標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公告事項：
一、發行方式：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投、開標日期及時間：民國96年12月24日上午9時至12時投標，下午1時30分開標。
三、投、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四、投標人資格：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業、票券金融公司及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如欲購買，請委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條所規定之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加投標。
五、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按貼現方式發行，公開標售。
六、投標方式：採書面投標或電子連線投標。
七、最低登記金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登記單位，並以10萬元為累進單位。
八、投標最高、最低額：每一投標人投標最高額為新台幣280億元，每筆最低投標額為新台幣500萬元，超過部分以100萬元為累進單位。
九、得標人付款方法：得標者應按最高得標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於國庫券發行日繳足全部價款並辦理款券交割。逾期未繳足價款者，自本國庫券發行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十、發行及償還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發行，民國97年9月23日到期照面額清償。
十一、其他未公告事項：適用中央銀行所訂「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2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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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7/12/18</pubDate></item>
<item><title>增額九十六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標售結果 </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健全債券市場發展，延長指標公債之交易存續期間及促進指標利率形成，以解決單期公債流動性不足及指標公債更替過速之問題，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本（96）年12月13日標售、12月18日發行增額公債新台幣250億元。本期公債採增額方式發行，發行條件除第1次計息期間不同外，其餘名稱、期次、掛牌、票面利率及還本付息條件等均與原始公債相同。本增額公債係就96年9月21日所發行「九十六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予以增額發行，償還期限訂為10年，自原始公債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期滿本金1次還清。本期增額公債開標結果如次：

一、票面利率：年息2.375%。
二、競標部分：（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
　　競標數額：新台幣250億元。
　　投標總額：新台幣476億元(為競標發行數額之1.9倍)。
　　得標總額：新台幣250億元。
　　得標利率：年息2.509﹪。
綜上標售結果，公債折價金額為新台幣2億8,817萬餘元。
本期公債最高得標利率為2.509%，較上次同年期（九十六甲六期）公債最高得標利率2.42%為高。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26.70%，證券業占54.60%，票券業占18.70%，信託業、保險業無，較上次同年期（銀行業占34.37%，證券業占53.92%，票券業占11.71%，信託業、保險業無），除證券業及票券業得標比重增加外，銀行業得標比重下降，信託業及保險業則仍未得標。


聯絡人：陳瑞珍
聯絡電話：2322-8079]]></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23</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7/12/14</pubDate></item>
<item><title>本網站自96年12月24日(星期一)下午6點半起，至25日(星期二)上午8時止，因故暫停服務，造成你的不便，敬請見諒！！</title>
<description><![CDATA[本署國庫資訊網站，為改善本署電腦機房資訊作業環境，辦理有關電力系統、電源配線及網路整線工程，自96年12月24日下午6點半起，至25日上午8時止，無法對外開放服務，造成你的不便，敬請見諒！！]]></description>
<link>../04news/news_b01_main.asp?bull_id=42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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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7/12/6</pubDate></item>
<item><title>增額發行「九十六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250億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公告事項：
壹、一般事項：
一、增額公債發行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星期二）。
二、原始公債發行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三、期滿開付日：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四、發售方式：採密封式單一利率標。
五、發行數額：新台幣250億元。其中5億元，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予小額投資人。如尚有代售餘額再併入競標額度。
六、票面利率：百分之2.375。
七、公債未償餘額：截至增額公債發行日（96年12月18日）為止，原始公債已發行流通在外之公債未償餘額為新台幣400億元。
八、應計利息：增額公債每1票面金額新台幣5,000萬元之應計利息為新台幣285,519元（元以下4捨5入）。請投標者參與標售時，將未來領息時多扣繳之利息所得稅，直接反映於投標利率中；領息時不得再以多扣繳為理由，要求退還稅款。
九、發行條件：
(一)本增額公債採登記形式發行。
(二)本增額公債最低登記金額為新台幣10萬元，並以10萬元為累計單位。
(三)原始公債償還期限為10年。本增額公債自原始公債發行之日起，每1年付息1次，期滿本金1次還清。
(四)本增額公債還本付息款項，分年度列入預算，預期撥交中央銀行儲存備付。

貳、投開標事項：
一、投標人資格：限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參加。
二、投標日期及時間：96年12月13日（星期四）上午10時至12時正。
三、投標方式：電子連線投標。
四、開標日期及時間：96年12月13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
五、開標地點：中央銀行國庫局。
六、投標須知：
(一)本增額公債之標售，採競標方式。每一交易商均須參加競標，並限遞投標單1張，投標不得超過10筆。最高投標總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其額度於投標當日在中央銀行「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系統」公告。
(二)每筆競標之最低投標金額為新台幣1億元，超過部分以1仟萬元為累計單位。
(三)競標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
(四)每一交易商得標數額，不得超過競標額度三分之一。
(五)開標結果，若有未售餘額，按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售予有承購意願之交易商，或擇期再行標售。該部分之數額，不受前項得標數額之限制。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央銀行所訂「中央公債經售作業處理要點」、「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暨「中央公債及國庫券電子連線投標作業要點」辦理。

參、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公債予小額投資人注意事項：
一、小額投資人申購價格以本增額公債競標之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計算之價格為準。
二、小額投資人得同時於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辦理預約申購，其數額合計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如逾100萬元時，將取消臺灣證券交易所作業系統逾限部分。
三、本增額公債發行條件與原始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相同，但增額發行距原始公債發行日期已有88天，故小額投資人交割款內含應計利息，每1票面金額新台幣10萬元之應計利息為新台幣571元（元以下4捨5入）。
四、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6年12月6日至12月12日（不含星期例假日），憑郵政存簿或郵政劃撥儲金帳號、公債存摺簿及身分證明文件，填具「預約暨取消預約申購公債申請書」，並繳交履約保證金，向指定之經辦代售郵局登記。
(二)每人申購數額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為限。累積預約申購數逾分配之數額時，由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分配；交割期間自發行日起7天內辦理交割（交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例假日者順延1天）。
五、臺灣證券交易所代售手續：
(一)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請於96年12月5日至12月11日（不含星期例假日），以電話委託或至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或傳真填送申購委託書辦理申購，申購處理費每筆為新台幣30元。
(二)每人限申購1個銷售單位。銷售單位分為新台幣10萬、20萬、50萬、100萬元4種。累積預約申購總額逾分配之數額時，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代售；申購人應於公債發行日之前1營業日繳存，同日並由證券商扣繳認購價款。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受託及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