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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財政部國庫署-重要措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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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財政部國庫署-重要措施</description>
<language>zh-tw</language>
<lastBuildDate>2008/11/22</lastBuildDate>
<ttl>5</ttl>
<item><title>97年8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8月重要措施
1.財政部以97年7月25日台庫三字第09703511910號函委託中央銀行於8月11日標售、8月14日發行「97甲5期」20年期公債新台幣300億元，得標利率為2.66﹪，票面利率為年息2.625%。
2.財政部以97年8月21日台財庫字第09703514090號函委託中央銀行於8月21日標購、8月22日買回「財97-5期」及「財97-7期」國庫券，買回面額分別為新台幣80.5億元及38億元，買回利率分別為1.95%及1.915%。
3.財政部以97年8月28日台財庫字第09703514620號函轉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17條修正草案，業奉行政院於97年8月28日核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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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9/30</pubDate></item>
<item><title>97年7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7月重要措施
1.財政部以97年6月25日台財庫字第09703510890號函發布，97年7月1日起全面使用條碼化國庫收支應用書表，並停用原以人工作業填載之書表格式。
2.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7年6月30日標購、7月1日買回財97-6期364天期國庫券新台幣31.84億元，買回利率為2.065%。
3.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7年7月16日標售、7月20日發行「97甲4期」5年期可分割公債新台幣300億元，得標利率為2.52﹪，票面利率為年息2.00%。
4.「協助縣(市)政府處理債務及改善財務結構作業要點」(草案)業 報奉行政院於97年7月14日核定，本部爰據於7月24日台財庫字第09703512430號函請各縣(市)政府，填具相關書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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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9/9</pubDate></item>
<item><title>97年6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1.財政部以97.06.12台財庫字第09703509220號函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公庫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2.財政部以97.06.12台財庫第 09703509760 號函修正「中央政府機關學校薪津及獎金發放日處理原則」名稱及第1、2點規定。
3.財政部以97.06.16台財庫字第09703510111號函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4.財政部以97.06.20台財庫字第09703509500號令修正「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4條。]]></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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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7/16</pubDate></item>
<item><title>97年5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財政部及衛生署於97年5月8日以台財庫字第09703503730號與衛署食字第0970400560號令，會銜發布修正「酒類衛生標準」第2條。
二、97年5月16日財政部以台財庫字第09703507780號令發布修正「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5條、第15條及「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3條、第19條。
三、97年5月16日財政部以台財庫字第09703507770號令發布修正「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1條。
四、97年5月27日財政部及衛生署以台財庫字第09703507760號與衛署食字第0970402641號令會銜發布修正「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3條、第19條。
五、97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61921號令頒布修正公益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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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6/25</pubDate></item>
<item><title>97年4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國庫署九十七年四月重要措施
一、財政部以97年4月1日台庫三字第09703502900號函，委託中央銀行於97年4月15日標售、4月18日增額發行「97甲1期」5年期公債新台幣35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2.375%。
二、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於97年4月7日以台財庫字第09703506060號公告，委託中央銀行於97年4月11日標售、4月14日發行364天期國庫券新台幣250億元。
三、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於97年4月22日以台財庫字第09703507090號公告，委託中央銀行於97年4月28日標售、4月29日發行182天期國庫券新台幣150億元。
四、財政部以97年4月18日台庫三字第09703502900號函委託中央銀行於97年5月6日標售、5月9日增額發行「97甲2期」20年期公債新台幣3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2.5%。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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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4/1</pubDate></item>
<item><title>97年3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財政部以3月7日台財庫字第09703503000號函會銜衛署食字第0971800066號函，訂定「酒盛裝容器檢驗方法－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檢驗」等共計14篇，並自即日生效。
二、財政部以3月17日台財庫字第09703503700號公告，預告修正「酒類衛生標準」第2條條文。
三、財政部以3月19日台財庫字第09703505091號函發布，自97年4月1日起實施委託金融機構經收國稅計付手續費作業措施。
四、財政部以3月19日台財庫字第09703505092號函發布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經徵國稅收入解繳作業要點」第4點、第7點及「臺灣地區各級公庫及稽徵機關稅款解繳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並自97年4月1日起生效。
五、財政部以3月20日台財庫字第09703504160號函訂頒「財政部國庫署獲配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補（捐）助計畫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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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3/1</pubDate></item>
<item><title>97年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97年2月1日　台財庫字第09703502600號公告，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7年2月14日標售、2月15日發行273天期國庫券新台幣250億元，決標貼現率為年息2.16%。
二、97年2月19日　台財庫字第09703503420號公告，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7年2月25日標售、2月26日發行182天期國庫券新台幣150億元，決標貼現率為年息2.10%。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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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2/1</pubDate></item>
<item><title>97年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601013320號函以，本部所屬國營事業自9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員工13%優惠存款改進方案。
二 、 台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1月1日正式成立。
三 、 97年1月2日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603518320號函發布，各機關學校建築物之附設停車空間提供員工停放車輛，除已收取租金者外，應依規費法規定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標準並請依該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四 、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7年1月11日標售、1月16日發行「97甲1期」5年期公債新台幣4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2.375%。
五 、 97年1月2日公告中央政府公共外債半年報(96年07月~96年12月)
六 、 97年1月4日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603520800號及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60202951號令會銜發布「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七 、 97年1月8日以財政部台財庫第09700000040號函轉行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第6條修正條文。
八 、97年1月28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700036650號令發布「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九、財政部97年1月2日台財庫字第09603521840號公告，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委託中央銀行於97年1月8日標售、1月9日發行273天期國庫券新台幣250億元，決標貼現率為年息2.243%。
十、財政部97年1月22日台財庫第09703501620號公告，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委託中央銀行於97年1月25日標售、1月28日發行182天期國庫券新台幣300億元，決標貼現率為年息2.155%。
十一、97年1月30日台庫三字第09703500060號公告，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7年2月12日標售、2月14日發行「97甲2期」20年期公債新台幣3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2.5%。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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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8/1/1</pubDate></item>
<item><title>96年1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6年12月13日標售、12月18日增額發行「96甲6期」10年期公債新台幣250億元，得標利率為2.509%，票面利率為年息2.375%。
二、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6年12月24日標售、12月25日發行「財96-3期」國庫券新台幣280億元，得標利率為2.32%，期限273天期，97年9月23日到期照面額清償。
三、公告97年度全年公債發行計畫及第1季(1至3月)公債發行條件。
四、公布財政部國庫券標售概況表。
五、會銜修正「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3條、第6條、第19條及第17條附表。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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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7/12/1</pubDate></item>
<item><title>96年1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6年11月13日標售、11月16日發行「96甲7期」20年期公債新台幣300億元，得標利率為3.003%，票面利率為年息3.00%。
二、修正「酒類衛生標準」。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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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7/11/1</pubDate></item>
<item><title>96年10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為落實行政院第3054次院會院長裁示，修正「公股金融機構之整併及釋股原則」，並函送本部公股代表知照。
二、財政部為配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財務運作需要，委託中央銀行於96年10月16日標售、10月19日發行「96乙1期」5年期公債新台幣300億元，實際發行金額282.507億元，得標利率為2.74%，票面利率為年息2.625%。
三、財政部公告指定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擔任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發行機構。
四、與行政院衛生署會銜定「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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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7/10/1</pubDate></item>
<item><title>96年9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6年9月18日標售、9月21日發行「96甲6期」10年期公債新台幣400億元，得標利率為2.42%，票面利率為年息2.375%。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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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7/9/1</pubDate></item>
<item><title>96年8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6年8月27日標售、8月30日增額發行「96甲2期」20年期公債新台幣200億元，實際發行金額99.003億元，得標利率為2.647%，票面利率為年息2.00%。
二、修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三、訂定「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水果酒類」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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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7/8/1</pubDate></item>
<item><title>96年7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臺灣銀行與中央信託局順利於96年7月1日完成合併。合併後資本額達530億元，總資產超過2.93兆元（市占率10.86％），成為國內第一大商業銀行。
二、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6年7月17日標售、7月20日發行「96甲5期」5年期可分割公債新台幣200億元，得標利率為2.53%，票面利率為年息2.00%。
三、 於96年7月20日以台財庫字第09603512180號令修正發布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8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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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7/7/1</pubDate></item>
<item><title>96年6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96年6月4日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603703800號及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6040307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進口酒類查驗辦法」第4條、第8條、第9條。
二、 96年6月11日以台財庫字第09600232590號公告預告「酒類衛生標準第4條、第5條修正草案」。
三、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6年6月11日標售、6月14日增額發行「96甲3期」10年期公債新台幣400億元，得標利率為2.58﹪，票面利率為年息1.875%。
四、 配合「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修正，經本部邀集中央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會商後，於96年6月15日以台財庫字第09603510440號函擬具「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五、 96年6月22日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603508740號、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60404465號令會銜訂定發布「酒盛裝容器衛生標準」。
六、 公告96年度第3季（7至9月）公債發行計畫。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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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7/6/1</pubDate></item>
<item><title>96年5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6年5月15日標售、5月18日發行2年期公債，新台幣3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875%。]]></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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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7/5/1</pubDate></item>
<item><title>96年4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財政部於96年4月23日以台財庫字第09600166000號令修正發布「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 
二、財政部於96年4月25日以台庫三字第09603507080號函公布5、6月到期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本息。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8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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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7/4/1</pubDate></item>
<item><title>96年3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為強化公股管理重大事件之及時通報及緊急應變能力，俾利及時整合各項資源，協調有效之應變措施，以因應各種緊急狀況暨避免後續衍生之不利影響，特訂定公股管理重大事件緊急應變處理機制。
二、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6年3月13日標售、3月16日發行10年期公債，新台幣4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875%。
三、 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公益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
四、 96年3月29日以台財庫字第09603505670號令修正發布「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米酒及料理米酒」、「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高粱酒」及「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葡萄釀造酒」，並定自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生效。
五、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6年3月30日標售、4月4日增額發行5年期公債，新台幣3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875%。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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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7/3/1</pubDate></item>
<item><title>96年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6年2月2日標售、2月5日發行210天期國庫券新台幣300億元，決標貼現率為年息1.77％。
二、 96年2月7日以台財庫字第09603501230號公告95年度中央政府公共債務負擔表。
三、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6年2月9日標售、2月14日發行20年期公債，新台幣3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2%。
四、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6年2月12日標售、2月13日發行273天期國庫券新台幣300億元，決標貼現率為年息1.76％。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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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7/2/1</pubDate></item>
<item><title>96年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財政部於96年1月9日以台財庫字第09500615280號函，修正「中央政府機關學校薪津（含獎金）發放日及適逢假日處理原則」第1點規定，並自96年2月1日生效。
二 、 財政部於96年1月15日以台財庫字第09500617760號函，修正「中央政府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處理要點」，並自96年2月1日生效。
三 、 財政部於96年1月19日以台財庫字第09500627030號函，修正「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並自96年2月1日生效。
四 、 財政部於96年1月25日以台財庫字第09603502020號令，修正「進口酒類查驗作業要點」。
五 、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6年1月23日標售、1月26日發行5年期公債，新台幣4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875%。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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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7/1/1</pubDate></item>
<item><title>95年1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95年12月13日以台財庫字第09503520380號函修正並更新93及94年「各級政府債務負擔表」。 
二、 95年12月13日以台財庫字第09500580430號函國防經費零用金每筆支出上限，自96年1月1日起調整為3萬元。
三、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5年12月14日標售、12月19日增額發行10年期公債，新台幣4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875%。
四、 95年12月22日財政部公告96年度全年度公債規律化發行時程計畫及第1季（1至3月）公債發行計畫，各期公債發行條件如次：
<TABLE width="92%" summary="版型表格" border="2">
<CAPTION>
    96年度公債規律發行時程計畫表
  </CAPTION>
  <TBODY>
    <TR>
      <th width="10%">月份</th>
      <td width="15%" align="center">1</td>
      <td width="15%" align="center">2</td>
      <td width="15%" align="center">3<BR></td>
      <td width="15%" align="center">4</td>
      <td width="15%" align="center">5</td>
      <td width="15%" align="center">6</td>
    </TR>
    <TR>
      <th align="middle">公債年期</th>
      <TD align="center">新發行5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新發行20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新發行10<BR>
        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增額發行5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新發行2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增額發行10年期公債</TD>
    </TR>
    <TR>
      <th>月份</th>
      <td align="center">7</td>
      <td align="center">8</td>
      <td align="center">9</td>
      <td align="center">10</td>
      <td align="center">11</td>
      <td align="center">12</td>
    </TR>
    <TR>
      <th align="middle">公債年期</th>
      <TD align="center" height="52%">新發行5<BR>
        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增額發行20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新發行10<BR>
        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增額發行5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新發行20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增額發行10年期公債</TD>
    </TR>
  </TBODY>
</TABLE>
註：
1. 本發行計畫表業提報95年12月22日「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專案小組」第86次會議通過。
2. 7月新發行及10月增額發行之5年期公債為可分割公債。
3. 96年度各季公債發行條件之公告日期分別為：95年12月22日、96年3月23日、6月23日及9月21日。
4. 為配合國庫資金調度需要，每季公告之各期發債金額如有未確定時，其實際發行金額將於公債發行前交易開始前3個營業日發布。
 
五、95年12月22日以台財庫字第09500577060號公告預告「酒盛裝容器衛生標準」草案。
<TABLE width="92%" summary="版型表格" border="2">
  <CAPTION>
    96年度第1季公債發行計畫表
  </CAPTION>
  <TBODY>
    <TR>
      <TH width="14%" height="22%">發行月份</TH>
      <TH width="17%">公債名稱</TH>
      <TH width="20%">發行額度(億元)</TH>
      <TH width="16%">公債年期<BR></TH>
      <TH width="16%">標售日期</TH>
      <TH width="17%">發行日期</TH>
    </TR>
    <TR>
      <TD align="middle">1月</TD>
      <TD align="middle">九十 六甲一期</TD>
      <TD align="middle">400</TD>
      <TD align="middle">5年</TD>
      <TD align="middle">1月23日</TD>
      <TD align="middle">1月26日</TD>
    </TR>
    <TR>
      <TD align="middle">2月</TD>
      <TD align="middle" >九十 六甲二期</TD>
      <TD align="middle">300-350</TD>
      <TD align="middle">20年</TD>
      <TD align="middle">2月9日</TD>
      <TD align="middle">2月14日</TD>
    </TR>
    <TR>
      <TD align="middle">3月</TD>
      <TD align="middle" >九十 六甲三期</TD>
      <TD align="middle">400</TD>
      <TD align="middle">10年</TD>
      <TD align="middle">3月13日</TD>
      <TD align="middle">3月16日</TD>
    </TR>
  </TBODY>
</TABLE>]]></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77</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6/12/1</pubDate></item>
<item><title>95年1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5年11月7日標售、11月10日發行20年期公債，新台幣35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2.125%。
二、 95年11月8日以台財庫字第09503515970號令修正發布「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7條、第10條條文。
三、 95年11月16日以台財庫字第09503516340號公告增訂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每公升中0.25公克未逾0.4公克之酒品，應進行標示。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76</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6/11/1</pubDate></item>
<item><title>95年10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於95年10月11日完成95年「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開源績效考核」，擇期召集各縣市開會後，再將考核結果函送行政院主計處彙整陳報行政院。
二、 為利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之「金融市場套案」計畫之執行，本部訂定「公股金融機構之整併及釋股原則」，並於95年10月14日以台財庫字第09503508930號函送各公股金融機構負責人。
三、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5年10月17日標售、10月20日增額發行5年期可分割公債，新台幣3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2%。
四、 本部於95年10月25日以台財庫字第09503519220號令發布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五、 本部於95年10月30日以台財庫字第09503518160號令發布訂定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75</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6/10/1</pubDate></item>
<item><title>95年9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5年9月5日標售、9月8日發行10年期公債，新台幣45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875%。
二、 於95年9月12日召開「95年度私劣菸酒查緝會報」，會中討論89個提案獲致共識，並通過未來推動查緝13項具體措施，供各級菸酒查緝機關，執行查緝業務時有所依循。
三、 於95年9月13日以台財庫字第09503516840號公告預告「菸酒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四、 於95年9月21日召開地方財政業務聯繫會報，邀請開源節流績優縣市分享成功經驗，並修正通過「落實推動開源節流措施具體建議」，將作為本部及行政院主計處辦理財務績效考核之參考。
五、 財政部公告95年度第4季（10至12月）公債發行計畫，各期公債發行條件如次：
<TABLE width="92%" summary="版型表格" border="2">
  <CAPTION>
  <BR>
    95年度第4季公債發行計畫表
  </CAPTION>
  <TBODY>
    <TR>
      <TH width="14%" height="22%">發行月份</TH>
      <TH width="17%">公債名稱</TH>
      <TH width="20%">發行額度(億元)</TH>
      <TH width="16%">公債年期<BR></TH>
      <TH width="16%">標售日期</TH>
      <TH width="17%">發行日期</TH>
    </TR>
    <TR>
      <TD align="middle">10月</TD>
      <TD align="middle">增額九十 五甲五期</TD>
      <TD align="middle">300</TD>
      <TD align="middle">5年</TD>
      <TD align="middle">7月17日</TD>
      <TD align="middle">7月20日</TD>
    </TR>
    <TR>
      <TD align="middle">11月</TD>
      <TD align="middle" >九十五甲七期</TD>
      <TD align="middle">350</TD>
      <TD align="middle">20年</TD>
      <TD align="middle">8月14日</TD>
      <TD align="middle">8月17日</TD>
    </TR>
    <TR>
      <TD align="middle">12月</TD>
      <TD align="middle" >增額九十五甲六期</TD>
      <TD align="middle">400</TD>
      <TD align="middle">10年</TD>
      <TD align="middle">9月5日</TD>
      <TD align="middle">9月8日</TD>
    </TR>
  </TBODY>
</TABLE>

六、 中秋節將屆，菸酒市場需求量大增，為防止不法業者藉機謀利，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於95年9月26日至28日執行私劣菸酒專案查緝工作，執行重點工作，以查緝製造、銷售及走私之私、劣酒為主，並應就源追查，以擴大打擊效果。
七、 財政部依行政院指示辦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5年國內外同步不同價釋股作業，其中國內以盤後拍賣方式出售政府持股1.2億股，成交價為每股51元；另國外以發行美國存託憑證方式釋股部分，出售5.05億股，成交價為每股56.05元，本次政府釋股收入計可得344億元。
八、 於95年9月30日於台北縣漁人碼頭，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舉辦2006年消費者新生活系列「聰明消費、快樂佳節」活動，辦理「菸酒管理業務--消費者保護宣導」。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74</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6/9/1</pubDate></item>
<item><title>95年8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5年8月14日標售、8月17日增額發行20年期公債，新台幣3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875%。
二、於95年8月14日修正發布「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73</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6/8/1</pubDate></item>
<item><title>95年7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自95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進口酒類查驗制度。
二、95年7月12日以院授財庫字第09503510040號令修正發布「公共債務法第八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屆期未改正或償還債務之減少或停止補助款作業原則」。
三、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5年7月17日標售、7月20日發行5年期可分割公債，新台幣35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2%。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72</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6/7/1</pubDate></item>
<item><title>95年6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5年6月6日標售、6月9日增額發行10年期公債，新台幣4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75%。
二、 於95年6月21日以台財庫字第09503510310號公告「酒品產製批號執行作業規範」。
三、 財政部於95年6月23日公告95年度第3季（7至9月）公債發行計畫，各期公債發行條件如次：
<TABLE width="92%" summary="版型表格" border="2">
  <CAPTION>
  <BR>
    95年度第3季公債發行計畫表
  </CAPTION>
  <TBODY>
    <TR>
      <TH width="14%" height="22%">發行月份</TH>
      <TH width="17%">公債名稱</TH>
      <TH width="20%">發行額度(億元)</TH>
      <TH width="16%">公債年期<BR></TH>
      <TH width="16%">標售日期</TH>
      <TH width="17%">發行日期</TH>
    </TR>
    <TR>
      <TD align="middle">7月</TD>
      <TD align="middle">九十 五甲五期</TD>
      <TD align="middle">350</TD>
      <TD align="middle">5年</TD>
      <TD align="middle">7月17日</TD>
      <TD align="middle">7月20日</TD>
    </TR>
    <TR>
      <TD align="middle">8月</TD>
      <TD align="middle" >增額九十五甲二期</TD>
      <TD align="middle">300</TD>
      <TD align="middle">20年</TD>
      <TD align="middle">8月14日</TD>
      <TD align="middle">8月17日</TD>
    </TR>
    <TR>
      <TD align="middle">9月</TD>
      <TD align="middle" >九十五甲六期</TD>
      <TD align="middle">450</TD>
      <TD align="middle">10年</TD>
      <TD align="middle">9月5日</TD>
      <TD align="middle">9月8日</TD>
    </TR>
  </TBODY>
</TABLE>

四、 於95年6月23日以台財庫字第09503511330號、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5040459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進口酒類查驗辦法部分條文。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71</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6/6/1</pubDate></item>
<item><title>95年5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5年5月9日標售、5月12日發行2年期公債，新台幣35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875%。
二、 於95年5月12日以台財庫字第09503508530號令發布進口酒品一般查驗項目表。
三、 於95年5月17日本部及行政院衛生署以台財庫字第09503507341號及衛署食字第095040340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酒類衛生標準」。
四、 自95年5月23日至25日全國同步查緝私劣菸酒，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70</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6/5/1</pubDate></item>
<item><title>95年4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5年4月6日標售、4月7日發行182天期國庫券新台幣200億元，決標貼現率為年息1.538％。
二、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5年4月11日標售、4月14日增額發行5年期公債，新台幣4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75%。
三、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由柴松林委員率考核委員於95年4月14日完成對財政部93至94年消費者服務工作績效考評。考核重點為國庫署辦理「菸酒管理」、賦稅署辦理「防止假退稅真詐財」、財稅人員訓練所辦理「消費者保護法規訓練」等消費者保護業務。
四、 本部於95年4月17日以台財庫字第09503507180號函核定「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獨立董事遴聘管理及考核要點」。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69</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6/4/1</pubDate></item>
<item><title>95年3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本部於95年3月13日以台財庫字第09503505260號函核定條碼化之國庫應用表格式共4種，及「國庫收支應用書表條碼化作業計畫」等，請各機關即日起配合辦理，原人工開立之格式將自97年7月1日起停用。
二、 財政部公告95年度第2季(4至6月)公債發行計畫，
各期公債發行條件如次： 
<TABLE width="92%" summary="版型表格" border="2">
  <CAPTION>
  <BR>
    95年度第2季公債發行計畫表
  </CAPTION>
  <TBODY>
    <TR>
      <TH width="14%" height="22%">發行月份</TH>
      <TH width="17%">公債名稱</TH>
      <TH width="20%">發行額度(億元)</TH>
      <TH width="16%">公債年期<BR></TH>
      <TH width="16%">標售日期</TH>
      <TH width="17%">發行日期</TH>
    </TR>
    <TR>
      <TD align="middle">4月</TD>
      <TD align="middle">增額九十 五甲一期</TD>
      <TD align="middle">400</TD>
      <TD align="middle">5年</TD>
      <TD align="middle">4月11日</TD>
      <TD align="middle">4月14日</TD>
    </TR>
    <TR>
      <TD align="middle">5月</TD>
      <TD align="middle" >九十五甲四期</TD>
      <TD align="middle">350</TD>
      <TD align="middle">2年</TD>
      <TD align="middle">5月9日</TD>
      <TD align="middle">5月12日</TD>
    </TR>
    <TR>
      <TD align="middle">6月</TD>
      <TD align="middle" >增額九十五甲三期</TD>
      <TD align="middle">400</TD>
      <TD align="middle">10年</TD>
      <TD align="middle">6月6日</TD>
      <TD align="middle">6月9日</TD>
    </TR>
  </TBODY>
</TABLE>

三、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5年3月28日標售、3月31日發行10年期公債，新台幣4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75%。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68</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6/3/1</pubDate></item>
<item><title>95年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財政部於95年2月16日修正發布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
二、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5年2月21日標售、2月24日發行20年期公債，新台幣3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875%。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65</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6/2/1</pubDate></item>
<item><title>95年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行政院謝前院長於95年1月2日蒞臨視察財政部辦理二次金融改革執行情形。
二、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5年1月3日標售、1月6日發行5年期公債，新台幣4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75%。
三、 財政部於95年1月13日發布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由張兆順先生擔任。
四、 財政部於95年1月13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28510號函送「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草案」請行政院裁示。
五、 95年1月23日至25日辦理春節前加強私劣菸酒專案查緝。
六、 財政部於95年1月24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26770號令發布，進口葡萄酒每批不超過9公升，且平均每公升起岸價格在新臺幣8千元以上者，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審查獲採認者，得比照適用書面核放。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64</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6/1/1</pubDate></item>
<item><title>94年1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財政部於94年12月1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25530號令發布修正「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第17條條文。
二、 財政部於94年12月9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0607210號函核定修正「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三、 有關兆豐金控擬以現金購買方式投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實際交易價格於投資價格區間內授權董事長決定、最終交易價格提報董事會核備一案，本部於94年12月16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23350號函原則同意提董事會討論，該案並經兆豐金控94年12月16日董事會通過在案。
四、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4年12月16日標售、12月19日發行91天期國庫券新台幣200億元，決標貼現率為年息1.44％。
五、 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制度」於94年12月21日假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怡東園舉行酒品認證標誌授證典禮。
六、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4年12月23日標售、28日增額發行10年期公債，新台幣35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625%。
七、 財政部公告95年度全年公債發行計畫及第1季公債發行條件。

<TABLE width="92%" summary="版型表格" border="2">
<CAPTION>
    95年度公債規律發行時程計畫表
  </CAPTION>
  <TBODY>
    <TR>
      <th width="10%">月份</th>
      <td width="15%" align="center">1</td>
      <td width="15%" align="center">2</td>
      <td width="15%" align="center">3<BR></td>
      <td width="15%" align="center">4</td>
      <td width="15%" align="center">5</td>
      <td width="15%" align="center">6</td>
    </TR>
    <TR>
      <th align="middle">公債年期</th>
      <TD align="center">新發行2年期、5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新發行20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新發行10<BR>
        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增額發行5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新發行2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增額發行10年期公債</TD>
    </TR>
    <TR>
      <th>月份</th>
      <td align="center">7</td>
      <td align="center">8</td>
      <td align="center">9</td>
      <td align="center">10</td>
      <td align="center">11</td>
      <td align="center">12</td>
    </TR>
    <TR>
      <th align="middle">公債年期</th>
      <TD align="center" height="52%">新發行5<BR>
        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增額發行20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新發行10<BR>
        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增額發行5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新發行20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增額發行10年期公債</TD>
    </TR>
  </TBODY>
</TABLE>&nbsp;
<BR>
<TABLE width="92%" summary="版型表格" border="2">
  <CAPTION>
  <BR>
    95年度第1季公債發行計畫表
  </CAPTION>
  <TBODY>
    <TR>
      <TH width="14%" height="22%">發行月份</TH>
      <TH width="17%">公債名稱</TH>
      <TH width="20%">發行額度(億元)</TH>
      <TH width="16%">公債年期<BR></TH>
      <TH width="16%">標售日期</TH>
      <TH width="17%">發行日期</TH>
    </TR>
    <TR>
      <TD align="middle">1月</TD>
      <TD align="middle">九十 五甲一期</TD>
      <TD align="middle">400</TD>
      <TD align="middle">5年</TD>
      <TD align="middle">1月3日</TD>
      <TD align="middle">1月6日</TD>
    </TR>
    <TR>
      <TD align="middle">2月</TD>
      <TD align="middle" height="20%">九十五甲三期</TD>
      <TD align="middle">300</TD>
      <TD align="middle">20年</TD>
      <TD align="middle">2月21日</TD>
      <TD align="middle">2月 24日</TD>
    </TR>
    <TR>
      <TD align="middle">3月</TD>
      <TD align="middle" height="20%">九十五甲四期</TD>
      <TD align="middle">400</TD>
      <TD align="middle">10年</TD>
      <TD align="middle">3月28日</TD>
      <TD align="middle">3月31日</TD>
    </TR>
  </TBODY>
</TABLE>

八、 財政部於94年12月27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26760號令發布進口酒類查驗採書面核放者之每批查驗費為新臺幣200元。
九、 財政部於94年12月27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27920號令發布訂定「進口酒類查驗作業要點」。
十、 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甄選，開標結果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每年繳付回饋金額20億8,680萬元，7年總金額146億760萬元出價最高，並經財政部於94年12月29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27620號公告指定為發行機構，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統籌辦理傳統型彩券、立即型彩券及電腦型彩券之發行。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63</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5/12/1</pubDate></item>
<item><title>94年1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於 94 年 11 月 8 日 通過 2 家銀行合併案，並公開對外宣布。 
二、 94 年 11 月 9 日 以台財庫字第 09400537540 號令修正發布「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及第 31 條。 
三、配合二次金改公股金融機構減半政策，本部於 94 年 11 月 10 日簽奉行政院同意，規劃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四、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 94 年 11 月 11 日 標售、 11 月 16 日 發行 15 年期公債，新台幣 300 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 2% 。
五、 94 年 11 月 15 日 以台財庫字第 09400526940 號函核定「國庫集中支付運用跨行通匯系統作業實施要點」修正案。 
六、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 94 年 11 月 28 日 標售、 11 月 29 日 發行 364 天期國庫券新台幣 250 億元，決標貼現率為年息 1.54 ％。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62</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5/11/1</pubDate></item>
<item><title>94年10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4年10月4日標售、10月7日增額發行5年期可分割公債，新台幣3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2%。 
二、 財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及經濟部於94年10月17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15771號、署授國字第09407007531號及經工字第09404608220號令會銜發布「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三、 財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及經濟部於94年10月17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15781號、衛署食字第0940406827號及經工字第09404608230號令會銜發布「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四、 94年度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與預算考核項目，財政部已完成「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開源績效」考核，並於94年10月21日以台財庫中字第09403917120號函送行政院主計處彙總。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61</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5/10/1</pubDate></item>
<item><title>94年9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94年9月1日起開始進口酒類查驗制度之試辦工作，為期4個月，酒類進口業者可自願性遞件參與試辦。 
二、 為避免違法菸酒業者利用傳統民俗節慶前，因菸酒市場需求量增加，藉機大量販售違法菸酒品，爰於94年9月6日以台庫中字第09403913890號函訂定「傳統民俗節慶加強查緝私劣菸酒措施」一種，並於94年9月12日至16日由財政部派員會同地方政府菸酒查緝小組成員、國稅單位及菸酒原廠及代理商協助辨識人員實地查緝。 
三、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4年9月7日標售、9月12日發行10年期公債，新台幣4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625%。
四、 94年9月8日至9日舉辦「94年度私劣菸酒查緝會報」，財政部擬具建立控管與查核機制等多項查緝具體措施，供中央及地方政府菸酒查緝作業有所遵循，以期提升整體查緝效能。
五、 本部擬具「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草案，於94年9月20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0439720號函報請行政院裁奪。
六、 財政部公告94年度第4季（10至12月）公債發行計畫，各期公債發行條件如次：
<p>&nbsp;
<TABLE width="92%" border="0" align="left" cellPadding="0" cellSpacing="0">
  <caption>94年度第4季公債發行計畫表 </caption>
  <TBODY>
    <TR>
      <th vAlign="bottom" noWrap width="30%">公債名稱</th>
      <th vAlign="bottom" noWrap width="15%"><p>發行額度<br>
      (億元)      </th>
      <th vAlign="bottom" noWrap width="15%">公債年期</th>
      <th vAlign="bottom" noWrap width="20%">標售日期</th>
      <th vAlign="bottom" noWrap width="20%">發行日期</th>
    </TR>
    <TR>
      <TD align="center" vAlign="bottom" noWrap>增額九十四甲六期</TD>
      <TD align="center" vAlign="bottom" noWrap>300</TD>
      <TD align="center" vAlign="bottom" noWrap>5年</TD>
      <TD align="center" vAlign="bottom" noWrap>10月04日</TD>
      <TD align="center" vAlign="bottom" noWrap>10月07日</TD>
    </TR>
    <TR>
      <TD align="center" vAlign="bottom" noWrap>九十四甲八期</TD>
      <TD align="center" vAlign="bottom" noWrap>300</TD>
      <TD align="center" vAlign="bottom" noWrap>15年</TD>
      <TD align="center" vAlign="bottom" noWrap>11月11日</TD>
      <TD align="center" vAlign="bottom" noWrap>11月16日</TD>
    </TR>
    <TR>
      <TD align="center" vAlign="bottom" noWrap>增額九十四甲七期</TD>
      <TD align="center" vAlign="bottom" noWrap>350</TD>
      <TD align="center" vAlign="bottom" noWrap>10年</TD>
      <TD align="center" vAlign="bottom" noWrap>12月23日</TD>
      <TD align="center" vAlign="bottom" noWrap>12月28日</TD>
    </TR>
  </TBODY>
</TABLE>

七、 94年9月24日於台中市豐樂公園2005年消費者新生活系列「聰明消費、健康臺灣-中秋節健康消費園遊會」辦理「支持稅改謹防詐騙」租稅宣導及「菸酒管理業務」消費者保護宣導活動。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60</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5/9/1</pubDate></item>
<item><title>94年8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93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9條第3項至第6項，行政院於94年8月4日以院臺財字第0940028512號令定自95年1月1日施行。 
二、 94年8月10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15820號公告我國可接受酒類產品原產（出口）國政府機關（構）或其酒精性飲料專業團體出具符合我國酒類衛生標準之驗證證明或保證證明之酒類產品種類。
三、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4年8月11日標售、8月16日增額發行20年期公債，新台幣3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2.375%。
四、 本部於94年8月19日行政院財經會報第13次會議提出「國營事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專案報告」，奉 裁示：「各國營事業除具政策性任務之事業予以排除適用外，其餘國營事業應積極推動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並於各國營事業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後配合實施」。
五、 94年8月23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037932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10條、第17條條文。
六、 94年8月23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0387301號令，進口酒類查驗辦法定自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施行。
七、 94年8月23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0387303號公告實施進口酒類查驗之時程。
八、 94年8月30 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16170號公告徵求本國銀行擔任公益彩券之發行機構。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59</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5/8/1</pubDate></item>
<item><title>94年7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行政院於94年6月29日以院授財庫字第09400309410號函修正發布「事務管理手冊」出納管理部分，並自94年7月1日生效。 
二、 於94年7月6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12910號令，修正「國庫支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三、研提「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10條、第17條修正草案，於94年7月8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12280號函報請行政院核定。
四、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4年7月15日標售、7月20日發行5年期可分割公債，新台幣3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2%。 
五、於94年7月27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13960號、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40405740號令會銜訂定「進口酒類查驗辦法」。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58</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5/7/1</pubDate></item>
<item><title>94年6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94年6月3日於國庫署網站公布93年各級政府債務負擔表。
二、 辦理94年度「菸酒管理實務講習」分3期於6月8-9日、13-14日、22-23日，召訓各縣市政府相關人員141人，14小時課程計有：酒類製造實務、消費爭議處理實務及案例解析、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答辯書狀撰寫技巧、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等。
三、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4年6月22日標售、6月27日增額發行10年期公債，新台幣4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2.250%。
四、 財政部公告94年度第3季（7至9月）公債發行計畫，各期公債發行條件如次：

<TABLE width="92%" align="left" border="2">
  <caption>94年度第3季公債發行計畫表 </caption>
  <TBODY>
    <TR>
      <th vAlign="bottom" noWrap width="30%">公債名稱</th>
      <th vAlign="bottom" noWrap width="15%">發行額度<br>
      (億元)      </th>
      <th vAlign="bottom" noWrap width="15%">公債年期</th>
      <th vAlign="bottom" noWrap width="20%">標售日期</th>
      <th vAlign="bottom" noWrap width="20%">發行日期</th>
    </TR>    <TR>
      <TD vAlign="bottom" noWrap >九十四甲六期</TD>
      <TD vAlign="bottom" noWrap >300 </TD>
      <TD vAlign="bottom" noWrap >5年</TD>
      <TD vAlign="bottom" noWrap >7月15日</TD>
      <TD vAlign="bottom" noWrap >7月20日</TD>
    </TR>
    <TR>
      <TD vAlign="bottom" noWrap >增額九十四甲三期</TD>
      <TD vAlign="bottom" noWrap >300 </TD>
      <TD vAlign="bottom" noWrap >20年</TD>
      <TD vAlign="bottom" noWrap >8月11日</TD>
      <TD vAlign="bottom" noWrap >8月16日</TD>
    </TR>
    <TR>
      <TD vAlign="bottom" noWrap >九十四甲七期</TD>
      <TD vAlign="bottom" noWrap >400 </TD>
      <TD vAlign="bottom" noWrap >10年</TD>
      <TD vAlign="bottom" noWrap >9月7日</TD>
      <TD vAlign="bottom" noWrap >9月12日</TD>
    </TR>
  </TBODY>
</TABLE> 
 
 
 

 

 
五、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本部業於94年6月23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08910號函請行政院審議。 
六、 本部於94年6月27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10960號令，公告修正「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1條之酒精變性劑標準表。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57</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5/6/1</pubDate></item>
<item><title>94年5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4年5月7日於台北縣捷運淡水站辦理2005年消費者新生活系列「聰明消費、健康臺灣」菸酒管理業務消費者保護宣導活動：宣導主題1.請民眾勇於檢舉非法私（劣）菸酒2.酒品認證制度3.請民眾購買菸酒品注意標示4.呼籲業者勿進來路不明菸酒品。
二、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4年5月10日標售、5月13日發行15年期公債，新台幣3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2.250%。
三、 為提升庫款支付時效，於94年5月20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0214250號函，規範電子支付限制金額額度自94年7月1日起，調高為新台幣20萬元。
四、 依據行政院第2938次會議 院長提示,本部於94年5月12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07880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5月20日將臺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2家公司公股股權移交由該會管理。
五、 於94年5月20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08200號函頒財政部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六、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4年5月20日標售、5月23日發行182天期國庫券新台幣250億元，決標貼現率為年息1.3％。]]></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56</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5/5/1</pubDate></item>
<item><title>94年4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4年4月6日標售、11日增額發行5年期公債，新台幣3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875%。 
二、 有關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計畫書，本部於94.04.15以台財庫字第09400171800號函報行政院審核。
三、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4年4月26日標售、4月27日發行91天期國庫券新台幣250億元，決標貼現率為年息1.25％。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55</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5/4/1</pubDate></item>
<item><title>94年3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奉行政院准予修正核定「財政部公股股權管理小組設置要點」草案，本部自94年3月1日起展開該小組之運作，由國庫署署長及副署長兼任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配合上開小組之設置運作，94年3月期間已陸續完成自交通部及農委會移撥之陽明海運、臺灣航業、桃園航勤、台北大眾捷運及台北農產運銷等公司股票移撥本部之作業。
二、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4年3月7日標售、3月8日發行「94年度第1期國庫券」新台幣200億元，期限為182天期，決標貼現率為年息1.27％。 
三、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4年3月11日標售、16日發行10年期公債，新台幣4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2.250%。 
四、為配合政府政策，加速推動金融產業整併，鼓勵金融業成為區域性金融集團，提高市場佔有率及國際競爭力，財政部、經建會，金管會及公股金融等事業在2月28日至3月11日由財政部長林全領隊，共同赴歐美招商。
參加人員除財政部、經建會及金管會3個政府機關正副首長及台灣菸酒公司代表外，還有7家公股金融事一金控、臺灣土地銀行、中央信託局、合作金庫銀行、華南金控、兆豐金控、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等相關人員，說明會主要以美國紐約與英國倫敦為主，在兩地各舉行一場大型說明會及數場一對一之座談會，邀請國際性大型投資銀行、海外專業投資機構及國際金融相關顧問公司與會，藉此宣示政府金融政策與改革決心並釋出政府釋股及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訊息，本次活動各外資機構皆對台灣民營化政策表示肯定，表示對國內公股金融事業的瞭解及興趣，並希望能創造彼此之商機。 
五、策訂「94年度戰時戰費籌措準備計畫」、「94年度戰時預算轉換準備計畫」、「94年度戰時金融外匯管制準備計畫」，報請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備查。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54</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5/3/1</pubDate></item>
<item><title>94年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財政部公股股權管理小組設置要點」經行政院於94年1月31日以院臺財字第0940002249號函核定，並將自94年3月1日起積極展開該小組之運作。
二、於94年2月14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00580號公告93年度中央政府公共債務負擔表。。
三、於94年2月14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03020號函訂定政府公共債務表格式，請行政院主計處自93年度決算起納入總決算書，並請轉行地方政府主計機關配合辦理。
四、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4年2月22日標售、2月25日發行20年期公債，新台幣3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2.375%。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53</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5/2/1</pubDate></item>
<item><title>94年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4年1月4日標售、7日發行2年期公債，新台幣4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375%。
二、研擬「財政部公股管理之運作及檢討」提報94年1月12日行政院財經會報第9次會議討論。會中決議如次：
（一）公股股權管理自94年3月分階段由財政部統一進行管理。
（二）對已民營化之企業，公股管理應避免過度干預其經營，以提升其競爭力。
（三）公股代表之規範各部會應力求一致，並注意資訊透明。
（四）簡化董監事酬勞標準為公務人員及民間人士二類。
（五）重大投資如涉及產業政策、國家安全者，成立跨部會審議、諮詢小組處理。
（六）目前宜積極推動釋股。
三、於94年1月17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00390號令廢止「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四、於94年1月17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00410號函訂定「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分行各機關，並定自94.01.19生效。
五、為強化國家資產有效管理，增進政府財務效能，發揮整體綜效，擬具「財政部公股股權管理小組設置要點」草案，於94年1月17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01100號函陳報行政院。
六、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4年1月19日標售、24日發行5年期公債，新台幣40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1.875%。
七、配合「信託法」以有價證券為信託標的者應辦理信託登記之規定，及中央登錄債券提存作業上線，於94年1月24日以台財庫字第09403500820號令修正「國庫券經理辦法」部分條文。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52</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5/1/1</pubDate></item>
<item><title>93年1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3年12月6日標售、9日增額發行10年期公債，新台幣35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2.625%。
二、策訂「94年度財力動員準備方案（草案）」本部於93年12月14日以台財庫字第09303518550號函請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備查，經該會報於93年12月23日以動勤字第0930000985號書函同意准予備查。
三、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3年12月17日標售、12月20日發行「93年度第6期國庫券」新台幣200億元，期限為182天期，決標貼現率為年息1.175％。
四、「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草案陳報行政院核定，並經行政院93年12月31日院臺財字第0930059202號函核定准予修正。
五、財政部公告94年度公債規律發行時程計畫、第1季公債發行計畫及確定各季發債計畫公告日。

<TABLE width="92%" summary="版型表格" border="2">
  <CAPTION>
    94年度公債規律發行時程計畫表
  </CAPTION>
  <TBODY>
    <TR>
      <TH width="10%">月份</TH>
      <td width="15%" align="center">1</td>
      <td width="15%" align="center">2</td>
      <td width="15%" align="center">3<BR></td>
      <td width="15%" align="center">4</td>
      <td width="15%" align="center">5</td>
      <td width="15%" align="center">6</td>
    </TR>
    <TR>
      <th align="middle">公債年期</th>
      <TD align="center">新發行2年期、5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新發行20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新發行10<BR>
        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增額發行5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新發行2年期公債或新發行15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增額發行10年期公債</TD>
    </TR>
    <TR>
      <TH>月份</TH>
      <td align="center">7</td>
      <td align="center">8</td>
      <td align="center">9</td>
      <td align="center">10</td>
      <td align="center">11</td>
      <td align="center">12</td>
    </TR>
    <TR>
      <th align="middle">公債年期</th>
      <TD align="center" height="52%">新發行5<BR>
        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增額發行20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新發行10<BR>
        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增額發行5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新發行2年期公債或新發行15年期公債</TD>
      <TD align="center">增額發行10年期公債</TD>
    </TR>
  </TBODY>
</TABLE>
&nbsp;
<BR>

<TABLE width="92%" summary="版型表格" border="2"><caption>
  <br>
  94年度第1季公債發行計畫表</caption>
  <TBODY>
    <TR>
      <th width="14%" height="22%">發行月份</th>
      <th width="17%">公債名稱</th>
      <th width="20%">發行額度(億元)</th>
      <th width="16%">公債年期<BR>      </th>
      <th width="16%">標售日期</th>
      <th width="17%">發行日期</th>
    </TR>
    <TR>
      <TD align="center">1月</TD>
      <TD align="center">九十四甲一期</TD>
      <TD align="center">400</TD>
      <TD align="center">2年</TD>
      <TD align="center">1月4日</TD>
      <TD align="center">1月7日</TD>
    </TR>
    <TR>
      <TD align="center">1月</TD>
      <TD align="center">九十四甲二期</TD>
      <TD align="center">400</TD>
      <TD align="center">5年</TD>
      <TD align="center">1月19日</TD>
      <TD align="center">1月24日</TD>
    </TR>
    <TR>
      <TD align="center">2月</TD>
      <TD height="20%" align="center">九十四甲三期</TD>
      <TD align="center">300</TD>
      <TD align="center">20年</TD>
      <TD align="center">2月22日</TD>
      <TD align="center">2月 25日</TD>
    </TR>
    <TR>
      <TD align="center">3月</TD>
      <TD height="20%" align="center">九十四甲四期</TD>
      <TD align="center">400</TD>
      <TD align="center">10年</TD>
      <TD align="center">3月11日</TD>
      <TD align="center">3月16日</TD>
    </TR>
  </TBODY>
</TABLE>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51</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4/12/1</pubDate></item>
<item><title>93年1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93年11月15日以台財庫字第09303519010號函送行政院主計處有關本部推估95至98年度中央府總預算歲入資料。
二、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3年11月15日標售、18日發行20年期公債，新台幣350元，票面利率為年息3%。
三、 於93年11月22日以台財庫字第09303517880號函核定94年度公益彩券發行計畫。
四、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3年11月29日標售、11月30日發行「93年度第5期國庫券」新台幣250元，期限為364天期，決標貼現率為年息1.345%。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50</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4/11/1</pubDate></item>
<item><title>93年10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為因應地方公庫業務需要，簡化行政作業，行政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以院臺財字第０九三００四二二九０號函授權本部代擬代判院稿核復直轄市政府之代庫相關案件。
二、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標售、十五日增額發行五年期公債，新台幣參佰伍拾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一二五。
三、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標售、十月二十八日發行「九十三年度第四期國庫券」新台幣參佰億元，期限為一八二天期，得標總價款壹佰伍拾捌億餘元，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一•二。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49</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4/10/1</pubDate></item>
<item><title>93年9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93年9月2日及3日召開「93年度私劣菸酒查緝會報」，該次會議之中心議題為「加強查緝私劣菸酒，健全菸酒市場秩序」。 
二、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3年9月6日標售、9月7日發行「93年度第3期國庫券」新台幣200億元，期限為182天期，決標貼現率為年息1.075%。
三、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93年9月10日標售、9月15日發行10年期公債新台幣350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2.625%。
四、 臺灣省菸農團體針對國產菸葉收購問題，於本（93）年9月13日至財政部陳情一事，財政部爰就該菸農團體建議事項於93年9月16日以台財庫字第09303513870號函陳報行政院鑑核。案經行政院於本年9月22日核復，仍請參照 行政院秘書長93年8月30日院臺財字第0930088735號函，依權責辦理。 
五、 財政部公告93年度第4季（10至12月）公債發行計畫，各期公債發行條件如次：（如附表） 
<p>&nbsp;</p>
<TABLE width="92%" summary="版型表格" border="2"><caption>財政部公告93年度第4季（10至12月）公債發行計畫</caption>
  <TBODY>
    <TR>
      <th width="15%">發行月</th>
      <th width="25%">公債名稱</th>
      <th width="15%">發行額度<BR>
        (億元)<BR>      </th>
      <th width="14%">公債年期</th>
      <th width="14%">標售日期</th>
      <th width="17%">發行日期</th>
    </TR>
    <TR>
      <TD align="center">10月</TD>
      <TD align="center">增額九十三甲七期</TD>
      <TD align="center">350</TD>
      <TD align="center">5年</TD>
      <TD align="center">10月12日</TD>
      <TD align="center">10月15日</TD>
    </TR>
    <TR>
      <TD align="center">11月</TD>
      <TD align="center">九十三甲九期</TD>
      <TD align="center">350</TD>
      <TD align="center">20年</TD>
      <TD align="center">11月15日</TD>
      <TD align="center">11月18日</TD>
    </TR>
    <TR>
      <TD align="center">12月</TD>
      <TD align="center">增額九十三甲九期</TD>
      <TD align="center">350</TD>
      <TD align="center">10年</TD>
      <TD align="center">12月06日</TD>
      <TD align="center">12月19日</TD>
    </TR>
  </TBODY>
</TABLE>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48</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4/9/1</pubDate></item>
<item><title>93年8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召開「財政改革方案」各項改革措施辦理情形之檢討會議。
二、 菸酒公司陳報擬不執行立法院決議，該公司應繼續收購下（九十三－九十四）年期省產菸葉乙案，財政部函請該公司依行政院核示原則，本於權責妥處。
三、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標售、二十六日發行增額二十年期公債，新台幣參佰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
四、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九條、第十七條條文。 
五、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標售、二十七日發行「九十三年度第二期國庫券」新台幣貳佰伍拾億元，期限為三六四天期。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47</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4/8/1</pubDate></item>
<item><title>93年7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二、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公告事項：
（一）菸酒製造業者受託製造菸酒之資格。
（二）產製私菸及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
（三）農民或原住民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之酒類年產量限制。
（四）財政部認可酒及菸之衛生檢驗實驗室。
三 、 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研擬「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核定。 
四、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標售、七月二十二日發行五年期公債，新台幣參佰伍拾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一二五。
五、 中央公債標售制自九十三年七月份起由「複數利率標」改採「單一利率標」。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46</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4/7/1</pubDate></item>
<item><title>93年6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標售、六月十日發行增額十年期公債新台幣參佰伍拾億元。
二、 財政部公告九十三年度第三季（七至九月）公債發行計畫，各期公債發行條件如次：（如附表）
<table width="92%" summary="版型表格" border="2"><caption>九十三年度第三季公債發行計畫表</caption>
  <tbody>
    <tr>
      <th width="15%">發行月份</th>
      <th width="25%">公債名稱</th>
      <th width="15%">發行額度<br />
        (億元)<br />      </th>
      <th width="14%">公債年期</th>
      <th width="14%">標售日期</th>
      <th width="17%">發行日期</th>
    </tr>
    <tr>
      <td align="center">7月</td>
      <td align="center">九十三甲七期</td>
      <td align="center">350</td>
      <td align="center">5年</td>
      <td align="center">7月19日</td>
      <td align="center">7月22日</td>
    </tr>
    <tr>
      <td align="center">8月</td>
      <td align="center">增額九十三甲三期</td>
      <td align="center">300</td>
      <td align="center">20年</td>
      <td align="center">8月23日</td>
      <td align="center">8月 26日</td>
    </tr>
    <tr>
      <td align="center">9月</td>
      <td align="center">九十三甲八期</td>
      <td align="center">350</td>
      <td align="center">10年</td>
      <td align="center">9月10日</td>
      <td align="center">9月15日</td>
    </tr>
  </tbody>
</table>
三、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法規：
1.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2.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3.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4.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四、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之法規：
1. 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2. 酒類衛生標準
3.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4. 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45</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4/6/1</pubDate></item>
<item><title>93年5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行政院核定之「地方財政問題專案小組」研提之興革建議事項分辦表，通函中央各機關積極辦理。
二、 有關本部公股股權管理業務，本部金融局及保險司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移交國庫署辦理。
三、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標售、五月二十四日發行「九十三年度第一期國庫券」新台幣貳佰伍拾億元，期限為三六四天期。
四、 為因應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財務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標售、五月二十七日發行「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參佰伍拾億元，償還期限三十年，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八七五，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44</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4/5/1</pubDate></item>
<item><title>93年4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為因應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財務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標售、四月十五日發行「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肆佰億元，償還期限二年，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一二五，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二、行政院「地方財政問題專案小組」業召開五次幕僚會議、四次委員會議，獲致十五項決議，經彙整完成總結報告及地方財政興革建議事項分辦表，送請召集人胡政務委員勝正，簽報 院長鑒核。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43</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4/4/1</pubDate></item>
<item><title>93年3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為因應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財務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標售、三月四日發行「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肆佰億元，償還期限十年，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三七五，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二、 修正「國庫支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三、「國防經費實施國庫集中支付第二階段作業方案」奉院核復原則同意自九十四年度預算起實施。

三、 函復行政院主計處，有關本部研擬「九十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建議修正意見。

五、財政部公告九十三年度第二季（四至六月）公債發行計畫，各期公債發行條件如次：
　　 四月份：新發行「九十三甲五期」公債四００億元，二年期，四月十二日（週一）標售、四月十五日（週四）發行。
　　五月份：新發行「九十三甲六期」公債三五０億元，三十年期，五月二十四日（週一）標售、五月二十七日（週四）發行。
　　六月份：增額發行「九十三甲四期」公債三五０億元，十年期，六月七日（週一）標售、六月十日（週四）發行。

六、「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報院核定。

七、依財政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九十三年度第一次會議決議，將審議通過之「九十三年度戰時戰費籌措準備計畫」、「九十三年度戰時預算轉換準備計畫」及「九十三年度戰時金融外匯管制計畫」陳報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備查。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42</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4/3/1</pubDate></item>
<item><title>93年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為因應國庫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標售、二月十日發行「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三百億元，償還期限二十年，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二、為研修「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及「酒類標示管理辦法」，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十六日及十七日，分別邀請產、官、學界代表開會研商。

三、為規劃進口酒類查驗制度，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邀請產、官、學界代表開會研商。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41</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4/2/1</pubDate></item>
<item><title>93年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開放菸品產製及分裝銷售。

二、 為因應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財務調度需要，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舉借「九十三年度第一期中長期借款」新台幣七００億元，借款期間自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止，借款年期為五年，借款利率為1.35％。

三、 為因應國庫資金籌措需要，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舉借「九十三年度第二期中長期借款」新台幣四００億元，借款期間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止，借款年期為三年，借款利率為1.2％。

四、 為因應國庫資金籌措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標售、一月九日發行「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肆佰億元，償還期限二年，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二五０，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五、 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菸酒管理法」。

六、 為因應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財務調度需要，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進行「九十三年度第三期中長期借款」新台幣六００億元比價，借款期間自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止，期限為六年。比價結果：得標金額為四五０億元，得標加權平均利率為年息1.214％；另一五０億元，借款利率為1.2％。

七、 為因應國庫資金籌措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標售、一月三十日發行「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肆佰億元，償還期限五年，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八七五，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40</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4/1/1</pubDate></item>
<item><title>92年1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為因應國庫及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財務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標售、十二月五日發行「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十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參佰伍拾億元，償還期限十年，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八七五，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二、 92年12月16日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獲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

三、財政部公告九十三年度公債規律發行時程計畫、第一季公債發行計畫及確定各季發債計畫公告日。
九十三年第一季（一至三月）公債發行計畫，各期公債發行資料如次：
一月份：
發行「九十三甲一期」公債四００億元，二年期，一月六日（週二）標售、一月九日（週五）發行。另新發行「九十三甲二期」公債四００億元，五年期，一月二十七日（週二）標售、一月三十日（週五）發行。
二月份：
新發行「九十甲三期」公債三００億元，二十年期，二月五日（週四）標售、二月十日（週二）發行。
三月份：
新發行「九十三甲四期」公債四００億元，十年期，三月一日（週一）標售、三月四日（週四）發行。
四、92年12月24 日「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函送本部業務相關單位。 五、92年12月26日為首批通過米酒或料理米酒認證之六家業者舉辦酒品認證標誌授證典禮，並發表酒品認證標誌。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39</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3/12/1</pubDate></item>
<item><title>92年1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為因應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財務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標售、十一月十七日發行「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九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貳佰玖拾柒億伍仟萬元，償還期限二年，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三七五，自發行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二、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調整事業辦理酒品贈獎之「全年贈獎總額」上限如下：
（一）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二）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未滿新臺幣三十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百分之五。
（三）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萬元。
三、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修正核定「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38</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3/11/1</pubDate></item>
<item><title>92年10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九十二年十月二日陳報行政院有關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案，本部擬同意該公司建議延至明（九十三）年四月重新提報民營化計畫書。
二、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將本部推估之九十三至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資料函送行政院主計處，以作為該處辦理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之參考，及訂定中程資源分配方針之依據。
三、 為因應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財務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標售、十月三十日發行「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參佰億元，償還期限五年，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四、 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召開本部財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九十二年度第二次會議。並依會議決議，將策訂之「九十三年度財力動員準備方案（草案）」及修正後之「九十二年度戰時戰費籌措準備計畫」、「九十二年度戰時預算轉換準備計畫」、「九十二年度戰時金融外匯管制計畫」，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以台財庫字第○九二○三五一八五五號函，陳報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核備。]]></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37</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3/10/1</pubDate></item>
<item><title>92年9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修正「中央政府機關學校薪津（含獎金）發放日及適逢假日處理原則」。
二、 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條條文。
三、 為因應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財務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標售、九月十九日發行「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肆佰億元，償還期限十年，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七五，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四、 有關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款逾一年以上及逾十五年以上未兌領支票之處理方式，本部業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台財庫第○九二○三五一六五九一號函請中央政府各機關配合辦理。
五、 財政部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告九十二年度第四季（十至十二月）公債發行計畫，各期公債發行條件如次：
十月份：發行「九十二甲八期」公債三○○億元，五年期，十月二十七日標售、十月三十日發行。
十一月份：發行「九十二甲九期」公債四○○億元，二年期，十一月十二日標售、十一月十七日發行。
十二月份：發行「九十二甲十期」公債三五○億元，十年期，十二月二日標售、十二月五日發行。]]></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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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3/9/1</pubDate></item>
<item><title>92年8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因應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財務調度需要，健全債券市場發展，延長指標公債之交易存續期間及促進指標利率形成，以解決單期公債流動性不足及指標公債更替過速之問題，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標售、八月七日增額發行「九十二甲三期」公債新台幣參佰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五，償還期限訂為二十年，自原始公債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二、 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為落實推動「財政改革方案」之各項財政改革措施，函請各相關單位按時填報各項財政改革措施之執行進度，並定時檢討辦理情形，逐步加強推動各項財政改革措施之執行。
三、 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擬具「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四、 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函報行政院「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修正草案」，並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五、 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依據行政院核示，本部函請臺灣菸酒公司遵照立法院決議，辦理收購本（九二-九三）年期省產菸葉，同意比照去（九一-九二）年期收購面積二、一九七．二公頃，並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修正「地方政府遴選代理公庫要點」第三點代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庫業務之銀行，應符合之條件。
七、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財政部令：修正發布「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條文。]]></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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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3/8/1</pubDate></item>
<item><title>92年7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1. 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有關菸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菸酒之容器上標示品牌名稱等事項之菸酒標示規定，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上開菸酒標示規定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2. 本部擬具之「建立並落實推動稅式支出評估決策機制」報告及「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報院，經行政院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第二八四七次院會會議決定准予備查。
3. 為因應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財務調度需要，及支應中央政府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標售、七月十五日發行「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肆佰伍拾億元，償還期限五年，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五，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4. 行政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通函各所屬機關有關「建立並落實推動稅式支出評估決策機制」之　院長提示及訂定「稅式支出評估作業應注意事項」；本部並於七月三十一日將上開院函轉本部各相關單位遵照辦理。
5. 對於媒體報導中國大陸啤酒疑使用或添加「甲醛」疑慮事件，本部業緊急協調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針對大陸啤酒及國產暨其他國家進口之啤酒作抽驗。依檢驗結果顯示，其甲醛含量極低，一般認為無害人體健康。惟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製程中禁止添加甲醛，故本部已要求業者提供製程，並將繼續查證。為利外界了解上述查證及處理情形，本部業分別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及二十八日召開記者會說明。
6. 九十三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提「行政院九十三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全體會議」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討論決議通過。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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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3/7/1</pubDate></item>
<item><title>92年6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1. 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一讀通過。
2. 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公告修正「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酒製造業者年產量限制」。
3. 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修正發布「國庫支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4. 為健全債券市場發展，延長指標公債之交易存續期間及促進指標利率形成，以解決單期公債流動性不足及指標公債更替過速之問題，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標售、六月十三日發行增額公債新台幣參佰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八七五，償還期限訂為十年，自原始公債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5. 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財政部公告九十二年度第三季（七至九月）公債發行計畫，各期公債發行條件如次： 

七月份：發行「九十二甲六期」公債四五０億元，五年期，七月十日（週四）標售、七月十五日（週二）發行。
八月份：增額發行「九十二甲三期」公債三００億元，二十年期，八月四日（週一）標售、八月七日（週四）發行。
九月份：發行「九十二甲七期」公債四００億元，十年期，九月十六日（週二）標售、九月十九日（週五）發行。

6. 為支應新修正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規定擴大發放範圍所增加經費及符合法據，本部業擬具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並於六月二十七日報請行政院核定。 
7.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檢陳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計畫書一案予行政院核定。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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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3/6/1</pubDate></item>
<item><title>92年5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本部於九十二年五月九日由王次長主持召開會議邀集主計處及經建會等單位，研商落實稅式支出決策評估機制及「財政改革方案」各項財政改革措施之管考權責單位問題等事宜，並獲致共識。並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函陳行政院有關「建立並落實稅式支出決策評估機制」報告及「稅式支出決策評估機制應行注意事項」等提送院會報告之資料。

二、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以台財庫字第０９２０３５０7９２號公告為加強菸酒品質之提升，已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CAS優良食品發展協會與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執行酒品認證制度，並於五月份公告「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作業要點」、「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作業程序」暨「財政部酒品認證技術委員會設置要點」。

三、為因應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財務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標售、五月十六日發行「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參佰億元，償還期限二年，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3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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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3/5/1</pubDate></item>
<item><title>92年4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本部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將「財政改革方案」陳報行政院核定，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奉行政院核定。
二、九十二年四月十日為健全債券市場發展，延長指標公債之交易存續期間及促進指標利率形成，以解決單期公債流動性不足及指標公債更替過速之問題，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標售、四月十五日發行增額公債新台幣參佰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六二五，償還期限訂為五年，自原始公債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3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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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3/4/1</pubDate></item>
<item><title>92年3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為因應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財務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標售、三月七日發行「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肆佰億元，償還期限十年，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八七五，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二、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將「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
三、 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所有市面販售之菸酒皆須符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三十四條之標示規定。故菸酒產製、進口業者，對不符上開規定之菸酒，應儘速補正相關標示事宜，以免遭受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處罰。 
四、 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八條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陳報本部財力動員「九十二年度戰時預算轉換準備計畫（草案）」、「九十二年度戰時戰費籌措準備計畫（草案）」及「九十二－九十三年度戰時金融外匯管制計畫（草案）」予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核備。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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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3/3/1</pubDate></item>
<item><title>92年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1. 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及同月十四日研商「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 
2. 為因應國庫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標售、二月十八日發行「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參佰伍拾億元，償還期限二十年，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五，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3. 為利規費法順利實施，邀請各部會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研商，統一相關規定，並簡化行政作業。
4.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部修正發布「中央公債經理辦法」部分條文。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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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3/2/1</pubDate></item>
<item><title>92年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1. 為因應國庫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標售、一月十日發行「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肆佰億元，償還期限二年，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三七五，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2. 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十六日、二十三日召開第十八次、十九次、二十次委員會會議，繼續審查「五至十年內達成財政收支平衡方案之研擬」總結報告。
3. 為因應國庫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標售、一月十七日發行「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肆佰億元，償還期限五年，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六二 五，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4.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發布「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
5.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部發布「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6.為督導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作業，本部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及內政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赴台灣省各縣政府進行訪查，訪查結果並經撰擬訪查報告分送有關機關參處。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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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3/1/1</pubDate></item>
<item><title>91年1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院，建議提高產製、輸入私劣菸酒之罰責，並提高相關罰金。

二、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規費法公布施行。

三、 為因應財務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標售、十二月十七日發行「九十一年度甲類第十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參佰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五，償還期限十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四、 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召開第十七次委員會會議，審查「五至十年內達成財政收支平衡方案之研擬」總結報告。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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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2/12/1</pubDate></item>
<item><title>91年1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 訂定「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經徵國稅收入解繳作業要點」，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廢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經徵國稅收入解繳作業要點」、「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經徵國稅收入解繳作業要點」、「財政部臺灣省各區國稅局經徵國稅收入解繳作業要點」、「代徵營業稅收入解繳作業要點」。

三、 規費法經立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三讀通過。

四、 為因應國庫財務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標售、十一月十九日發行「九十一年度甲類第十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肆佰伍拾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七五，償還期限二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五、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修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獲配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應行注意事項」，以落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之管理運用及監督機制。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2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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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2/11/1</pubDate></item>
<item><title>91年10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修正發布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及第四條條文。

為因應財務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標售、十月十一日發行「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九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參佰壹拾貳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五，償還期限五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召開第十六次委員會會議，審查「政府事務及公共事業委外機制之檢討」、「合理加強各項規費及其他服務性收入之研究」、「取消保留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所稅及其配套措施之研究」及「人身保險相關課稅問題之檢討」等四項財政改革措施之研究報告。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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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2/10/1</pubDate></item>
<item><title>91年9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因應財務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標售、九月十日發行「九十一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參佰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二五，償還期限十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召開第十四次委員會會議，審查「歲出額度制之檢討」、「新興施政收支同步考量之檢討」、「通盤或特定目標支出刪減之研究」、「政府職能及政事別支出結構之檢討」、「推動中程計畫預算制度之檢討」及「預算制度授權與彈性之檢討」等六項財政改革措施之研究報告。

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召開第十五次委員會會議，審查「人事成本之檢討」、「施政績效評估與績效導向預算編列制度之檢討」及「加速公營事業民營化對財政影響之研究」等三項財政改革措施之研究報告。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2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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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2/9/1</pubDate></item>
<item><title>91年8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召開第十一次委員會會議，審查「整合各項社會福利制度之研究」、「提升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之管理績效」、「合理規劃公債發行之研究」及「稅務行政之檢討」等四項財政改革措施之研究報告。 

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十七條條文。 

為因應財務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標售、八月十六日發行「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肆佰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七五，償還期限二十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召開第十二次委員會會議，審查「所得稅之功能檢討」、「加強國有公用不動產之有效管理」及「健全社會保險財務之研究」等三項財政改革措施之研究報告。

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召開第十三次委員會會議，審查「各項租稅稅基侵蝕之全面檢討」及「建構電子商務之合理課稅制度」等二項財政改革措施之研究報告。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2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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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2/8/1</pubDate></item>
<item><title>91年7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公庫法」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本部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於七月十二日召開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議，並於七月二十四日將會議紀錄函陳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核備。

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召開第九次委員會會議，審查「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檢討」、「非營業基金之檢討」及「提升國營事業經營績效並增進盈餘繳庫之研究」等三項財政改革措施之研究報告。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

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召開第十次委員會會議，審查「稅制改革與健全會計制度之配合」及「遺產與贈與稅之檢討」等二項財政改革措施之研究報告。

為因應財務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標售、七月三十日發行「九十一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參佰億元，票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六二五，償還期限五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2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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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2/7/1</pubDate></item>
<item><title>91年6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函送「公庫法」修正草案，請立法院審議。

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台財庫第○九一○○二九七七二號函陳報行政院核定「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以台財庫第○九一○三五一二九八號函送「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改制公司專案報告」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台財庫第○九一○○三三九五五號函陳報行政院有關「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公開甄選之作業要項。

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召開第八次委員會會議，審查「建立台商大陸資金匯回無障礙租稅環境之研究」、「營業稅之檢討」、「貨物稅之檢討」及「印花稅及娛樂稅之檢討」等四項財政改革措施之研究報告。

九十一年六月十九與二十日、二十四與二十五日、二十七與二十八日委請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分別於高雄、台中、台北辦理三場次「菸酒管理作業講習班」。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以院臺財字第○九一○○三○八八九號令廢止「台灣地區含藥酒類管理辦法 」。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2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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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2/6/1</pubDate></item>
<item><title>91年5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召開第七次委員會會議，審查「租稅負擔與租稅結構之檢討與合理規劃」及「支出規模總體目標研究」等二項財政改革措施之研究報告。

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陳報行政院。


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國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

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公庫法」第二條條文。

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廢止「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台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及「台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等三條例。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函送「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請立法院審議。

為因應財務調度需要，本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標售、二十八日發行「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六００億元，償還期限為兩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2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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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2/5/1</pubDate></item>
<item><title>91年4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公告菸酒製造業之設立，應檢附營運計畫表，向財政部申請設立許可。（依據：菸酒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召開「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次研討會」，聽取地方政府及學者專家意見。

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召開第六次委員會會議，審查「綜合所得稅改採屬人兼屬地主義之研究」及「台灣地區綠稅稅制設計之研究」等二項財政改革措施之研究報告。

九十一年四月十日本部研擬之規費法草案經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財政委員會第九次全體委員會議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審查通過。

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本部依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修正債限計算公式及報表，並函送中央各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

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召開「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次研討會」，邀請中央相關機關、直轄市及縣（市）首長協商。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19</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2/4/1</pubDate></item>
<item><title>91年3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行政院核定內政部為因應突發重大災害救急慰問之需，於其歲出分配預算在捌拾萬元額度內，向國庫具領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國庫法」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函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公庫法」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函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修改後「公庫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函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各級公庫及稽徵機關稅款解繳作業要點」。

本部研擬之規費法草案前經立法院第四屆第五會期財政、司法兩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並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完成朝野協商，惟未及完成立法程序，為應立法需要，經檢討後，重行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召開第五次委員會會議，審查「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內之分支機構盈餘匯回總公司課稅之檢討」及「合理規劃員工認股權及分紅配股課稅制度之研究」等二項財政改革措施之研究報告。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發行「九十一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五○○億元，償還期限為十年，票面利率為年息三o六二五﹪。

本月份償還公債本金新台幣二五○億元，利息一○六億七五○萬元，合計新台幣三五六億七五○萬元。

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條規定，本部應設置財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經研擬完成「財政部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一種，並陳報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核備中。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函復監察院監察調查處有關紅標米酒案件之相關問題，本部之辦理情形。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預告菸酒製造業之設立應依菸酒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檢附營運計畫表，向財政部申請設立許可。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1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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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2/3/1</pubDate></item>
<item><title>91年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公共債務法。

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刪除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二條條文。

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發行「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四○○億元，償還期限為二十年，票面利率為年息四．二五○％。

償付公債利息計新台幣六一億九、二五○萬元。

台北銀行自本（九十一）年度起銜接台灣銀行發行公益彩券，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發行傳統型、立即型及電腦型三種類型公益彩券。九十一年一月銷售彩券收入二六億九千餘元，經扣除本期獎金費用及銷管費用後，盈餘為八億四千餘萬元；該行所送九十一年一月份發行公益彩券營業報告書，准予備查，彩券盈餘並依規定於二月底悉數撥付予各受配機關。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1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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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2/2/1</pubDate></item>
<item><title>91年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標售、一月十八日發行﹁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參佰億元，償還期限為二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本期公債開標結果加權平均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二七七，明細如次：
１、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二．二五。
２、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二•二二。
３、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二•三○五。
４、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二•二七七。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二•二七七％，較上期三•九六０％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一○•○五％，證券業占四八•○三％，信託業占０．六八％，票券業占四一．二三％，保險業占○．○一％，較上期︵銀行業四二•八一％，證券業二六•○四％，信託業○．三八％，票券業一九．八七％，保險業一○．九○％︶，銀行業及保險業比重減少，證券業、信託業及票券業比重均增加。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標售、一月二十九日發行﹁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肆佰億元，償還期限為五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本期公債開標結果加權平均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三九，明細如次：
１、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三•○。
２、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二•九五。
３、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三•○六。
４、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三•○三九。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三•○三九％，較上次（二年期）二•二七七％為高。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二四•四七％，證券業占三八•八一％，信託業占○．五三％，票券業占三五．六四％，保險業占○．五五％，較上次︵銀行業占一○•○五％，證券業占四八•○三％，信託業占○．六八％，票券業占四一．二三％，保險業占○．○一％︶，銀行業及保險業比重增加，證券業、信託業及票券業比重均減少。

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暨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案，業經立法院朝野黨團九次協商，並於九十一年元月十六日完成三讀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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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1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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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2/1/1</pubDate></item>
<item><title>90年1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本署為配合我國將於明（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菸酒稅法之實施，已於本（九十）年十 二月二十一日核定修正「財政部台灣省各區國稅局經徵國稅收入解繳作業要點」、「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經徵國稅收入解繳作業要點」、「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經徵國稅收入解繳作業要點」、「海關辦理各項國庫收入解繳作業要點」等四種要點，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實施。

本部為健全各級政府公庫制度，及兼顧地方自治精神，經與各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開會討論「公庫法」修正草案，業於本（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以台財庫第○九○○三五一二八二號函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業於本（十二）月四日召開第四次委員會會議，確定財政改革研究架構，將針對稅課收入、非稅課收入及支出等面向研究三十九項議題，俾作為研提具體可行之各項財政改革措施及計畫之參據，以達財政收支平衡之目標。

本月份計償付公債本金新台幣三○○億元，利息一三二億四、二五○萬元，合計新台幣四三二億四、二五○萬元。

有關國稅統籌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比例爭議問題，本部已會同行政院主計處邀請學者專家成立專案小組共同會商，業初步研擬完成公式草案，並於本（十二）月三十一日由顏部長及林主計長主持會議，邀請地方首長進一步協商。

本部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依據菸酒管理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以台財庫第○九○○三五一三三○號公告「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酒製造業者年產量限制」及「菸酒新制實施後開放民間產製與分裝銷售菸酒時程」。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1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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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1/12/1</pubDate></item>
<item><title>90年1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本部業於本（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以台財庫第○九○○三五一一八一號函核定修正「代徵營業稅收入解繳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九點，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分別於本（十一）月八日及十五日召開第二次及第三次委員會會議，並決議確定本委員會未來之研究架構、議題。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標售、十一月十三日發行「九十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伍佰億元，償還期限為二十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本期公債開標結果加權平均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九六○，明細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三．八七五。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三．九○六。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三•九八四。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三•九六○。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三•九六○％，較上期三．六○五％為高。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四二．八一％，證券業占二六．○四％，信託業占０．三八％，票券業占一九．八七％，保險業占一○．九○％，較上期︵銀行業三五．六一％，證券業三九．九九％，信託業○．九九％，票券業二三．二○％，保險業○．二一％︶，除銀行業及保險業比重增加外，其餘證券業、信託業及票券業比重均減少。

本月份計償付公債利息新台幣一一六億六、五○○萬元，國庫券利息二億七、五五二萬九、七○○元，合計新台幣一一九億四、○五二萬九、七○○元。

本部業於本（九十）年十一月九日部函核定，連江縣政府所屬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新產品「○、六公升八八坑道特級高梁酒」，每瓶零售價定為新台幣二○五元。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1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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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1/11/1</pubDate></item>
<item><title>90年10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本（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召開「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會議，討論該委員會組織架構、分工、研究進度及研究議題等。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標售、十月十九日發行「九十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伍佰億元，償還期限為十五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本期公債開標結果加權平均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六○五續創新低，明細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三．五○○。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三．五三○。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三•六六九。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三•六○五。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三•六○五％，較上期四．○九二％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三五．六一％，證券業占三九．九九％，信託業占０．九九％，票券業占二三．二○％，保險業占○．二一％，較上期（銀行業一七．八五％，證券業三九．七五％，信託業○．一六％，票券業二○．三二％，保險業二一．九二％），除保險業比重減少外，其餘銀行業、證券業、信託業及票券業比重均增加。


本月份償付公債利息計新台幣四四億九仟萬元。

本（九十）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預估將出現較顯著短徵情況，為協助地方政府本年底及明年初財務調度，本部已擬通案於十一月及十二月二個月份暫緩辦理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墊借款項歸扣作業並於本年十月十八日以台財庫第○九○○三五一一二○號函建議行政院比照本年春節前協助地方政府資金調度方案，由行政院主計處規劃以相關補助款及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作為調度財源，研擬因應措施。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1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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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1/10/1</pubDate></item>
<item><title>90年9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據「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將同意墊還案件共計一九八件，金額總計二億四千三百三十三萬七千五百二十二元，函請台灣銀行根據墊付清單，分別匯入受領人帳戶。

已奉 行政院核定成立「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下設「稅制組」及「收支組」，委員會成員包括產官學界代表，由本部部長擔任召集人。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年九月六日標售、九月十一日發行「九十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佰柒拾億元，償還期限為二十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本期公債經於九十年九月六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四。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四•○六五。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四•一二○。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四•○九二。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四•○九二％，較上期三．七六八％為高。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一七•八五％，證券業占三九•七五％，信託業占０．一六％，票券業占二○．三二％，保險業占二一．九二％，較上期（銀行業四一．六六％，證券業三五•○一％，信託業○．一○％，票券業二二•六六％，保險業○．五七％），銀行業及票券業比重減少，其餘證券業、信託業及保險業比重增加


修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本（九十）年九月七日以台財庫第○九○○○五一二三九號令發布。


行政院業於九十年九月三日以台九十財字第○四九八四五號函核定「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改制公司計畫書」，菸酒公賣局將在維護員工權益前提之下，賡續辦理改制公司相關事宜，期使菸酒公賣局的改制工作在顧及員工需求時，亦能因應日愈競爭的市場環境。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1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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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1/9/1</pubDate></item>
<item><title>90年8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第二七四七次院會通過，並於八月二十九日送請立法院審議。歲入一兆三、四○七億元，歲出一兆五、九九三億元，歲入歲出差短二、五八六億元，連同債務還本九九○億元，共差短三、五七六億元，擬以公債及賒借收入二、五五○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一、○二六億元予以彌平。

為加速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並使民營化資金得以有效運用，本部已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五條及預算法規定，完成「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九十一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

為因應國庫資金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年八月二日標售、八月七日發行「九十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伍佰億元，償還期限為十五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本期公債經於九十年八月二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三．七五○。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三•七三五。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三•七九六。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三•七六八。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三•七六八％，較上期三．六三二％為高。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四一•六六％，證券業占三五•○一％，信託業占０．一○％，票券業占二二．六六％，保險業占○．五七％，較上期（銀行業二一．六○％，證券業五二•八二％，信託業○．三○％，票券業二四•六七％，保險業○．六一％），除銀行業比重增加外，其餘證券業、信託業、票券業及保險業比重均減少。

本月份計償付公債利息新台幣五九億八、○○○萬元，國庫券利息三億四九五萬四、五○○元，合計六二億八、四九五萬四、五○○元。

為加強與地方財政單位之意見溝通，本部於九十年八月十日至十一日召開「地方財政業務聯繫會報」，在落實推動開源節流措施方面作成多項結論，將函請相關機關配合辦理，並予專案列管，作為本部及行政院主計處辦理財務績效考核之參考。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1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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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1/8/1</pubDate></item>
<item><title>90年7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因應國庫資金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標售、七月十七日發行「九十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肆佰億元，償還期限為三十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本期公債經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三．六二五。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三•五九五。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三•六七五。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三•六三二。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三•六三二％，較上期二十年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四•六九六％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二一•六○％，證券業占五二•八二％，信託業占０．三○％，票券業占二四．六七％，保險業占○．六一％，較上期（銀行業五四．四四％，證券業二五•一六％，信託業○．二五％，票券業二○•一五％），除保險業為新加入外，銀行業比重減少，其餘證券業、信託業、票券業比重均增加。 

本月計償付中央公債利息新台幣三○億元。

為使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制度更臻完善，本部於本（九十）年六月五日、六月十五日 二次邀請中央相關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代表協商後，已擬具「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強化鄉（鎮、市）分配公式調劑財政盈虛功能、確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設算資料之正確性以及使相關資訊更臻透明化等方面已作修正，全案並於本年七月十一日陳報行政院。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1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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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1/7/1</pubDate></item>
<item><title>90年6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十條修正，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九○○○ㄧ一四四五○號總統令公布施行。

本月份償付公債利息新台幣二六三億四、九七五萬元，支付公債暨國庫券還本付息手續費六、八一一萬八、五二五元，合計新台幣二六四億一、七八六萬八、五二五元。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0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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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1/6/1</pubDate></item>
<item><title>90年5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因應國庫資金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年五月三日標售、五月八日發行﹁九十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佰億元，償還期限為二十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
本期公債經於九十年五月三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四．六二五。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四•六六九。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四•七一三。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四•六九六。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四•六九六％，較上期四•七０五％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五四•四四％，證券業占二五•一六％，信託業占０．二五％，票券業占二０．一五％，較上期︵銀行業二四．三八％，證券業五三•一九％，信託業○．六二％，票券業二一•八一％︶除銀行業比重增加外，證券業、信託業、票券業比重均減少。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標售「財九十︱二期」國庫券壹佰伍拾億元，期限為一百八十二天期。開標結果，投標總額為七一五．五億元，得標總價款為一四七億二、四四七萬○、三○○元。得標價格如下：
１、最高得標價格：每萬元九、八一六．九七元，合年息三．七三九％。
２、最低得標價格：每萬元九、八一五．○五元，合年息三．七七九％。
３、得標加權平均價格：每萬元九、八一六．三一元，合年息三．七五三％。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0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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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1/5/1</pubDate></item>
<item><title>90年4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加強地方政府公庫管理並保障公庫存款之安全，訂定﹁地方政府遴選代理公庫要點﹂，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台財庫第○九○○三五○四一四號函核定實施，並函送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照辦理。]]></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0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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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1/4/1</pubDate></item>
<item><title>90年3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有關「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之申請墊還登記事宜，本部業依規定自本（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六月十四日止在中部辦公室（國庫業務）受理申請登記，登記期間計三個月。 

(http://www.nta.gov.tw/new/900216.htm)

本部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報院之規費法草案，業經本（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第二七二七次會議審查通過並送立法院審議，本部將積極推動本草案完成立法，據以施行。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年三月一日首次採用電子連線系統標售，三月六日發行「九十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伍佰億元，償還期限為十五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標售結果如次： 

（一）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四．六二五。 

（二）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四•六八一。 

（三）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四•七一六。 

（四）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四•七０五。 

綜上標售結果，折價金額新台幣肆億貳仟肆佰玖拾萬餘元。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四•七０五％，較上期五•００四％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二四•三八％，證券業占五三•一九％，信託業占０．六二％，票券業占二一．八一％，較上期（銀行業三一．九三％，證券業四七•二八％，信託業○．０五％，票券業二０•七四％）除銀行業比重減少外，證券業、信託業、票券業比重均增加。 

本月份計償付公債利息新台幣五七億三仟萬元，國庫券利息四億八、九九二萬九、四五○元，合計新台幣六二億一、九九二萬九、四五○元。 

本部核定菸酒公賣局推出新產品○．六公升瓶裝「四十度稻香料理米酒」，並於三月二十六日上市，每瓶零售價為四十元（瓶價四元另計）。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0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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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1/3/1</pubDate></item>
<item><title>90年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有關「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之申請墊還登記事宜，業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以台財庫第○九○○三五○一九七號公告，並於同年二月十七日分別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全文刊登公告內容。

　　網址：http://www.nta.gov.tw/dntlaw/dnt280.htm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年二月八日標售、二月十三日發行「九十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陸佰億元，償還期限為二十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經於九十年二月八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一○。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四•九七○。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五•○○四。

綜上標售結果，折價金額新台幣?仟零玖拾捌萬餘元。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五•○○四％，較上期五•二二六％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三一•九三％，證券業占四七•二八％，信託業占○•○五％，票券業占二○•七四％，較上期（銀行業三九．五八％，證券業三五•二三％，信託業○．一五％，票券業二五．○四％）除證券業比重增加外，銀行業、信託業、票券業比重均減少。

本月份計償付公債利息新台幣三一億九、二五○萬元，國庫券利息六億三、三八二萬七、五五○元，合計新台幣三八億二、六三二萬七、五五○元。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05</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1/2/1</pubDate></item>
<item><title>90年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九十年一月四日標售、一月九日發行「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柒佰億元，償還期限為十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經於九十年一月四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一二五。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二○○。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二四○。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二二六。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五•二二六％，較上期五•一九二％為高。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三九•五八％，證券業占三五•二三％，信託業占○•一五％，票券業占二五•○四％，與上期比較（銀行業二六．六三％，證券業四一•○一％，信託業○．二二％，票券業三二．四一％），除銀行業比重增加外，證券業、信託業、票券業比重均減少。 

本月份計償付公債利息新台幣九六億二、九七五萬元。 

本部核定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推出新產品○．六公升「特級金門老窖酒」、「精品御宴酒」及「珍品國窖酒」等三種酒類零售價格，分別為每瓶八五○元、一、○八○元及一、六○○元。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04</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1/1/1</pubDate></item>
<item><title>89年1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標售、十二月十五日發行「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十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肆佰億元，償還期限為十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經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一二五。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二○○。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一七五。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一九二。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五•一九二％，較上期五•三八七％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二六•三六％，證券業占四一•○一％，信託業占○•二二％，票券占三二•四一％，較上期（銀行業二六．六三％，證券業五三•五八％，信託業○．二二％，票券業一九．五七％）票券業比重增加，信託業比重不變，銀行業、證券業比重均減少。 

本月份計償還公債本金新台幣四○○億元，利息一二八億四、二五○萬元，合計新台幣五二八億四、二五○萬元。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業經本部於本（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台財庫第○八九○三五一四三 二號令發布在案。（ 網址： http://www.nta.gov.tw/dntlaw/dnt284.htm ） 

本部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台財庫第○八九○三五一四三六號令發布「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網址：http://www.nta.gov.tw/doc/wine/wine_detailed_rule.doc ）。 

本部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台財庫第○八九○三五一四三八號令發布「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網址：http://www.nta.gov.tw/doc/wine/wine_mana.doc ）。 

本 部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台財庫第○八九○三五一四四○號令發布「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網址：http://www.nta.gov.tw/doc/wine/unch_wine_mana.doc ）。 

七 、本部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台財庫第○八九○三五一四三七號令發布「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網址：http://www.nta.gov.tw/doc/wine/report_reward.doc ）。 

八、 本部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台財庫第○八九○三五一四三九號令發布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 網址：http://www.nta.gov.tw/doc/wine/license_pay.doc ）。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03</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0/12/1</pubDate></item>
<item><title>89年1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標售、十一月十四日發 行「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三佰三拾億元，償還期限為二十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經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三七五。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四○○。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三六八。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三八七。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五•三八七％，較上期五•一七七％為高。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二六．六三％，證券業占五三•五八％，信託業占○．二二％，票券業占一九．五七％，較上期（銀行業三六•七三％，證券業三八•三七％，信託業○．九二％，票券業二三•九八％）除證券業比重增加外，銀行業、信託業、票券業比重均減少。 

本月份償付中央公債利息計新台幣九八億九、一二五萬元。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02</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0/11/1</pubDate></item>
<item><title>89年10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標售「財八九－十期」國庫券貳佰伍拾億元，期限為一百四十七天期。開標結果，投標總額為四六○億元，得標總價款為二四五億一、○○七萬○、五五○元。得標價格如下： 

最高得標價格：每萬元九、八○六．○五元，合年息四．九一一％。 

最低得標價格：每萬元九、八○二．六一元，合年息五．○○○％。 

得標加權平均價格：每萬元九、八○四．○二元，合年息四．九六三％。 

本月份計償付公債利息新台幣五四億五、八七五萬元。 

依據「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本部業已研擬完成「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草案，並於本(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台財庫第○八九○三五一一四五號函報行政院鑒核在案。 

為配合九十年度起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月平均撥付地方政府，本部業於本(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以台財庫第○八九○三五一一○一號函報行政院鑒核，擬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及本部主管之地方建設基金協助資金調度，並配合修正「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0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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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0/10/1</pubDate></item>
<item><title>89年9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有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申請於國庫機構開設專戶所需填報之「國庫機關專戶申報表」業經本部修正，並於本（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台財庫第○八九○三五一○六八號函（詳附件影本）送中央政府各機關查照辦理。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標售、十三日發行「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十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參佰億元，償還期限為五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經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一二五。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一九一。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一四八。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一七七。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五•一七七％，較上期五•一九○％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三六．七三％，證券業占三八•三七％，信託業占○．九二％，票券業占二三．九八％，較上期（銀行業三三•三六％，證券業四一•○七％，信託業○．七二％，票券業二四•八五％）除銀行業及信託業比重增加外，證券業及票券業比重均減少。

本月份償付公債利息計新台幣一○六億元，國庫券利息四億一、八七三萬七○○元，合計新台幣一一○億一、八七三萬七○○元。

為配合行政院經建會籌編「新世紀國家建設第一期四年計畫（民國九十年至九十三年）暨長期展望（民國九十年至一百年）」及「中華民國九十年國家建設計畫」一案，本部業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以台財庫第○八九○三五一○○六號函將發展目標及重要政策措施等送請該會彙編。

菸酒新制實施後，作為地方政府執行菸酒管理相關業務參考之「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草案」，業經本署多次邀集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研商定案，並以八十九年九月廿日台庫五字第○八九○三五一○五四號函送地方政府在案。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20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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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0/9/1</pubDate></item>
<item><title>89年8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奉　行政院於八月十一日以台八十九財字第二四○三一號函准予修正核定，本部並於同月二十四日以台財庫第○八九○○五三九一七號令發布。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標售、十一日發行「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十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參佰億元，償還期限為十五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經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一二五。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二○○。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一七六。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一九○。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五•一九○％，較上期五•七六七％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三三•三六％，證券業占四一•○七％，信託業占○．七二％，票券業占二四．八五％，較上期（銀行業三五•八六％，證券業三七•○一％，信託業○．九二％，票券業二六•二一％）除證券業比重增加外，銀行業、信託業、票券業比重均減少。

本月份計償付公債利息新台幣四四億四、二五○萬元，國庫券利息八億四、○九一萬五、九○○元，合計新台幣五二億八、三四一萬五、九○○元。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19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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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2000/8/1</pubDate></item>
<item><title>89年7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特別當座預金處理條例」奉 總統於本(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七七七三○號令公布施行。

本月份計償付公債利息新台幣三○億元，國庫券利息八億二、八二二萬八○○元，合計新台幣三八億二、八二二萬八○○元。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本(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以台財庫第○八九○三五○七七二號函報請行政院核定。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198</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0/7/1</pubDate></item>
<item><title>89年6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業已籌組完成，由本部部長兼任主任委員，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
為靈活調節國庫收支，提昇國庫調度效能，於本（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進行「八十九年度第四期短期借款」新台幣壹佰伍拾億元比價，借款期限自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共一八○日。比價結果：比價總額為八八四億元，得標總額一五○億元，得標加權平均利率為年息四•八二八％。
本月份償付公債利息計新台幣一七億四、三七五萬元，國庫券利息七億一、九九一萬七、三○○元，合計新台幣二四億六、三六六萬七、三○○元。

附註：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197</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0/6/1</pubDate></item>
<item><title>89年5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業已籌組完成，由本部部長兼任主任委員，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
為靈活調節國庫收支，提昇國庫調度效能，於本（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進行「八十九年度第四期短期借款」新台幣壹佰伍拾億元比價，借款期限自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共一八○日。比價結果：比價總額為八八四億元，得標總額一五○億元，得標加權平均利率為年息四•八二八％。
本月份償付公債利息計新台幣一七億四、三七五萬元，國庫券利息七億一、九九一萬七、三○○元，合計新台幣二四億六、三六六萬七、三○○元。

附註：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196</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0/5/1</pubDate></item>
<item><title>89年4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有關八十八年度台灣省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績優單位頒獎典禮，業於本（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假關稅總局大禮堂由　部長親自頒獎，本次計有二三八個績優單位接受表揚。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標售、二十一日發行「八十九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三三五億元，償還期限為二十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經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五．八七五。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九三九。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九三○。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九三七。

綜上標售結果，折價金額新台幣貳億?仟玖佰肆拾壹萬餘元。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五•九三七％，較上期六•一五四％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三○•五三％，證券業占四五•七三％，信託業占○．七四％，票券業占二三．○○％，較上期︵銀行業二四•七二％，證券業四九•三三％，信託業○．九二％，票券業二五•○三％︶銀行業比重增加，證券業、信託業及票券業比重均減少。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標售「財八九--八期」國庫券貳佰億元，期限為一百六十一天期。開標結果，投標總額為五七三億元，得標總價款為一九五億八、一二六萬九、三○○元。得標價格如下： 
?最高得標價格：每萬元九、七九三．三○元，合年息四．七八五％。

?最低得標價格：每萬元九、七八九．四九元，合年息四．八七五％。

得標加權平均價格：每萬元九、七九○•六三元，合年息四．八四八％。

本月份計償付公債本金新台幣四○○億元，利息三三億八、八七五萬元，合計新台幣四三三億八、八七五萬元。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195</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0/4/1</pubDate></item>
<item><title>89年3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庫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條文業經本部以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台財庫第○八九○○○八三七七號令修正發布。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標售、十四日發行「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九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五○○億元，償還期限為十五年，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一二五，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一五四。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經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標售。

本月份償付公債利息計新台幣四五億五○○萬元，國庫券利息七億四、六七七萬九、○○○元，合計新台幣五二億五、一七七萬九、○○○元。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194</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0/3/1</pubDate></item>
<item><title>89年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標售、十五日發行「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五○○億元，償還期限為七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經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五．六二五。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六六四。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六三○。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五•六五二。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五•六五二％，較上期六•二七九％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三五•一五％，證券業占三五•六九％，信託業占○．六五％，票券業占二八．五一％，較上期（銀行業四五•九五％，證券業三一•三九％，信託業○．七八％，票券業二一•八八％）銀行業及信託業比重減少，證券業及票券業比重增加。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193</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0/2/1</pubDate></item>
<item><title>89年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　為因應國人冬令進補米酒旺季需求，紓解米酒供需失衡現象，本部業核准公賣局緊急向國外採購一、五○○萬瓶(一二五萬打)米酒供應市需，首批一○○萬瓶(八．三萬打)，預計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上市，其餘將陸續進口以增加市場供應量。

　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與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二條修正草案，八十九年元月二十日業經行政院第二六六五次院會議決通過，行政院並於元月二十九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台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及「台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係屬配合精省所須修正之法案，八十九年元月二十七日業經行政院第二六六六次院會議決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標售、十八日發行「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五○○億元，償還期限為二十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經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二五。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三○七。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二四○。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二七九。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六•二七九％，較上期六．○○七％為高，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四五•九五％，證券業占三一．三九％，信託業占○•七八％，票券業占二一•八八％，較上期(銀行業一九•二八％，證券業三六•三一％，信託業○•七五％，票券業四三．六六％)銀行業比重明顯遽增，信託業比重微揚，證券業及票券業比重則減少。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標售「財八九－七期」國庫券?佰億元，期限為二百十七天期。開標結果，投標總額為八二一．○○億元，得標總價款為二九一億五、九○八萬四、一○○元。得標價格如下：

最高得標價格：每萬元九、七二七．四四元，合年息四．七一三％。

最低得標價格：每萬元九、七一八．一一元，合年息四．八七九％。

得標加權平均價格：每萬元九、七一九．六九元，合年息四．八五一％。

　本月份償付到期之中央公債利息新台幣六五億四七五萬元，國庫券利息七億三、六○四萬一、五○○元，合計新台幣七二億四、○七九萬一、五○○元。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192</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2000/1/1</pubDate></item>
<item><title>88年12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　有關交通銀行申請受託辦理國庫事務乙案，本部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台財庫第八八○○○三六三六號函復中央銀行同意辦理。

　行政院交下，監察院提案糾正嘉義縣等四縣（市）及梧棲鎮等四鄉（鎮、市）公所超額舉債，請本部會同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等相關機關查明處理二案，業於期限內以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台財庫第八八○三五○○○一號函檢陳檢討改進報告各乙份報院。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以本部台財庫第八八一八八四三八○號函，將「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陳報行政院審議。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本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標售、十七日發行「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三九○億元，償還期限為十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經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六•○○○。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一四。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九八五。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七。

折價金額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肆萬餘元。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六•○○七％，較上期五．九三二％為高，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一九•二八％，證券業占三六．三一％，信託業占○•七五％，票券業占四三•六六％，較上期(銀行業一八•九二％，證券業五二•九○％，信託業○•四五％，票券業二七．七三％)票券業明顯遽增，另銀行業及信託業比重亦微揚，而證券業比重則大幅減少。

　本部十二月份償付公債利息新台幣一○五億二五○萬元、公債還本付息手續費七、○二四萬五、○○○元、國庫券利息新台幣三億六、一○七萬三、三○○元、國庫券還本付息手續費四、九○○萬元，合計新台幣一○九億八、二八一萬八、三○○元。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191</link>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pubDate>1999/12/1</pubDate></item>
<item><title>88年11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　有關交通銀行申請受託辦理國庫事務乙案，經核尚符合本部及中央銀行所訂國庫事務要點規定，且基於廣設代庫為民服務及提昇國庫服務品質之政策，本部業於本(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台財庫第八八○八○九四○七號函復中央銀行：同意交通銀行辦理代庫事務。

　省庫存款戶於本(十一)月三十日結清，本署業依據「省庫移轉國庫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於本(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台財庫第八八一八八四五二六號函，請台北區支付處、台銀中興新村分行及由本署，分別辦理庫款結轉相關事宜。

　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業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及九日，由次長主持，邀集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完成修正草案初稿。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辦法草案，本部於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函請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交由主計處於本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完成審議。

　「監察院糾正嘉義縣、嘉義市、台中市、台南市政府暨台中縣清水鎮與梧棲鎮、台南縣歸仁鄉與永康市公所等八十七年度超額舉債」案，本部業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由王次長主持，邀集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台灣省政府及上述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等相關機關舉行檢討改進事宜會議。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本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標售、二十三日發行「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四○○億元，償還期限為十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經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五•八七五。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九四一。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五•八六五。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五•九三二。

標售結果，折價金額新台幣壹億陸仟玖佰參拾萬餘元。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五•九三二％，較上期六．一二五％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一九•○六％，證券業占五三．二一％，信託業占○•四六％，票券業占二七•二七％，較上期(銀行業二八•三四％，證券業五三•八九％，信託業○•九五％，票券業一六．八二％)銀行業、證券業及信託業比重減少，票券業比重增加。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本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標售「財八九－四期」國庫券參佰億元，期限為一八二天期。開標結果，投標總額為八六○．七億元，得標總價款為二九二億八、○○八萬二、七○○元。得標價格如下： 

最高得標價格：每萬元九、七六三．二一元，合年息四．八六四％。

最低得標價格：每萬元九、七五九．一五元，合年息四．九四九％。

得標加權平均價格：每萬元九、七六○•○二元，合年息四．九三一％。

　為調節國庫收支，提昇國庫調度效能，本部於本(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首度進行「八十九年度第一期短期借款」新台幣一五○億元比價，借款期間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止，共二十六天。比價結果：比價總額為新台幣六一九億元，得標總額新台幣一五○億元。得標加權平均利率為年息四•八○六％。本部另於本(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進行「八十九年度第二期短期借款」新台幣三○○億元比價，借款期間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至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止，共九十九天。比價結果：比價總額為新台幣七六九億元，得標總額新台幣三○○億元。得標加權平均利率為年息四•六八○％。

　本部八十八年十一月計償付中央公債本金新台幣四○○億元，利息九二億四、一二五萬元，國庫券還本二五○億元，利息四億八、八一○萬一、○五○元，共計償付新台幣七四七億二、九三五萬一、○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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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19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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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1999/11/1</pubDate></item>
<item><title>88年10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　本部辦理九二一大地震「緊急支出」科目撥款作業(緊急命令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依行政院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台八十八忠授六字第○九三六四號函，准由國庫先行墊支。截至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止，合計撥付台中縣及南投縣政府等二二二億一、九七七萬元。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及賑災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標售、十五日發行「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四○○億元，償還期限為十五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經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一二五。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二四五，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二二二。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二三九。

綜上標售結果，折價金額新台幣肆億參仟柒佰貳拾陸萬餘元。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六．二三九％，較上期六．一七三％為高，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二八．三四％，證券業占五三．八九％，信託業占○．九五％，票券業占一六．八二％，較上期(銀行業四一．○八％，證券業四○．五二％，信託業一．七七％，票券業一六．六三％)銀行業及信託業比重減少，證券業及票券業比重增加。

　財政部十月份償付公債利息計新台幣四七億八七五萬元，國庫券利息二億三、七九五萬七、六五○元，共計新台幣四九億四、六七○萬七、六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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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18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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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1999/10/1</pubDate></item>
<item><title>88年9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　為加強對國庫機關專戶收支之管理，並簡化相關作業流程，以提昇機關專戶管理績效，且為因應支付方式之改變，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本(八十八)年九月一日以台八十八財字第三二八九一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執行交通銀行公股拍賣與從業人員優先認購公股，共釋出公股二億七、六○三萬五、六四九股，中央政府對交通銀行持股比率由五一．三八％，降至三六．○八％，達成民營目標，交通銀行並以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為民營化基準日。

　行政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以台八十八財三五○一七號函送「國家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草案，請立法院審議。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標售、二十一日發行「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四○○億元，償還期限為十五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經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一二五。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一八三，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一六○。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一七三。

標得結果，折價金額新台幣壹億捌仟參佰玖拾貳萬餘元。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六．一七三％，較上期六．二七六％為低，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四一．○八％，證券業占四○．五二％，信託業占一．七七％，票券業占一六．六三％，較上期(銀行業六七．○○％，證券業一九．九七％，信託業一．九六％，票券業一一．○七％)銀行業及信託業比重減少，證券業及票券業比重增加。

另本期公債發行日因適逢全台發生大地震，電力供應中斷，且股市休市三天，為顧及得標金融機構籌款需要，乃將發行日期順延一週至九月二十八日。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標售「財八九－三期」乙種國庫券參佰億元，期限為一百八十二天期。開標結果，投標總額為五九七．○○億元，得標總價款為二九二億五、三二二萬一、○○○元。得標價格如下：

?最高得標價格：每萬元九、七五六．七五元，合年息五．○○○％。

?最低得標價格：每萬元九、七四九．六三元，合年息五．一五○％。

?得標加權平均價格：每萬元九、七五一．○七元，合年息五．一二○％。

　償付公債利息計新台幣八一億五、○○○萬元，國庫券利息六億一、三一八萬一、○○○元，共計新台幣八七億六、三一八萬一、○○○元。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18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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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1999/9/1</pubDate></item>
<item><title>88年8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　關於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函報擬調整所產「○•六公升福祿XO白蘭地」、「○•六公升甕底酒」、「○•五公升罐裝啤酒」、「○•七五公升伏特加」、「○•六公升蘭姆酒」及「罐裝長壽菸」等六種品牌零售價格，並配合調高「○•七五公升伏特加」及「○•六公升蘭姆酒」二項產口之零售佣金比例，由百分之八提高為百分之十乙案，經報奉行政院核准照辦，本部業於本(八)月四日以台財庫第八八一七○九一五五號函核定本案自本月七日起實施。本案六項產品零售價格核定如左：

品名
單位規格
零售價格(元)

福祿XO白蘭地
○•六公升瓶裝
六○○

甕底酒
○•六公升瓶裝
一八○

罐裝啤酒
○•五公升罐裝
三二

伏特加
○•七五公升瓶裝
二二○

蘭姆酒
○•六公升瓶裝
二○○

罐裝長壽菸
每罐五十支
八○


　本部八十五年度及八十八年度共計編列釋出農民銀行股票一七二、六三○、三九四股釋出，其中一億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以盤後拍賣方式辦理，餘七二、六三○、三九四股供該行從業人員認購。釋股作業業於本月全數執行完畢，辦理結果如下：

拍賣一億股部分：

拍賣期間：八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

成交數量：一億股。

成交總值：二、六八七、六二五、五○○元。

最高成交價格：二八元。

最低成交價格：二六•四元。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二六•八八元。

從業人員認購七二、六三○、三九四股部分：

可認購額度股數六九、三五三、九四二股(其中從業人員自願承諾二年內不予轉讓或質押，並交付集中保管股份部分五、二九八、七九六股)、得增購額度股數三、二七六、四五二股，共計七二、六三○、三九四股。

可認購額度認購價格二六•四元(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從業人員在可認購額度範圍內，自願承諾二年內不予轉讓或質押，並交付集中保管股份得以前開最底成交價格百分之九十認購，即二三•七六元)、認增購額度認購價格二六•八八元。

成交總值：一、九○五、○二七、一○一元。

該行預定民營化基準日：八十八年九月三日。

民營化後公股持股比率：四七•三六％(中央政府持股四五•一二％、大陸地區保留股一•八七％、郵匯局等四家○•三七％)。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標售、二十日發行「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四○○億元，償還期限為十年，自發行之日起，每一年付息一次，期滿本金一次還清。經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標售，結果如次：

票面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二五○。

競標部分：(依投標利率低於所訂底標利率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

發行數額：新台幣二八○億元。

投標總額：新台幣八四六．九○億元(為競標發行數額之三．○二倍)。

得標總額：新台幣一八九•二○億元。

最高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三二○。

最低得標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一九○。

得標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二七六。

非競標部分：(依競標部分得標之加權平均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二七六計算)

發行數額：新台幣一二○億元。

申購總額：新台幣一、六五五．三○億元(為非競標發行數額之一三．七九倍)。

實際分配總額：新台幣一一九•八○億元(扣除小額投資人額度二仟萬元後餘額)。

綜上標售結果，折價金額新台幣伍仟捌佰壹拾陸萬餘元。

　本期公債加權平均得標利率為六•二七六％，較上期五．九五七％為高，另得標行業別比重為銀行業占六七•○○％，證券業占一九•九七％，信託業占一•九六％，票券業占一一．○七％，較上期(銀行業四二•一九％，證券業四三•三○％，信託業一．九八％，票券業一二．五三％)銀行業比重增加，證券業、信託業及票券業比重減少。

　鑑於國庫資金成本之考量，本次標售尚有九○•八○億元落標，財政部當另行籌謀因應，調度國庫資金。

　償付公債利息計新台幣四二億一、○○○萬元，國庫券利息一億八、一二○萬一、○○○元，共計新台幣四三億九、一二○萬一、○○○元，如數撥交中央銀行國庫局備付。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新制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第一次撥付作業，經委託台灣銀行公庫部於八月七日以電匯方式辦理撥款至三四四個地方機關。又為配合地方政府薪津發放等需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業經調整於每月底前辦理撥付，並已於八月三十日完成第二次撥付作業。
]]></description>
<link>../08work/inf_b01_main.asp?bull_id=18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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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1999/8/1</pubDate></item>
<item><title>88年7月</title>
<description><![CDATA[　為利通關便捷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自本(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免除進口菸酒簽發輸入許可證(刪除輸入規定代號「一二二」)。菸酒公賣局配合修正「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辦理外國香菸、葡萄酒、啤酒進口申請作業一般規定」及「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辦理外國烈酒進口申請作業一般規定」之第四、五條相關文字，並經本部以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台財庫第八八○九三四一九八號函同意備查。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八年七月八日標售「財八九－一期」乙種國庫券?佰億元，期限為一八二天期。開標結果，投標總額為五五六．一億元，得標總價款為二九二億六、三九五萬八、五○○元。得標價格如下：

最高得標價格：每萬元九、七五八．一七元，合年息四•九七○％。

最低得標價格：每萬元九、七五三．四三元，合年息五•○七○％。

得標加權平均價格：每萬元九、七五四．六五元，合年息五•○四四％。

　為因應國庫資金調度需要，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