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 -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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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要點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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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製私菸及私酒供自用免罰之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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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菸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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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04-07-01
發布組室:第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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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09303509840
依據: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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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事項: 
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如下: 
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五公斤。 
 
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一○○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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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或檢閱日期:2008-04-10 ]
[主題: 財政經濟(500)財政稅務(510) ]
[施政: 國庫(4C0) ]
[服務: 其他(I1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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